第二节 信息伦理:信息行为主体的意志自律
信息伦理与传统伦理一样,必须设定一些可行的、合理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最初是以他律的形式对信息行为主体的行为发生作用的。但信息伦理不能仅仅满足于规范的设定,而是应当促成个体逐渐产生内在的道德自律。外在规范的他律实际上是作为道德主体的自律的生成条件而存在的,真正的道德行为最终必须依赖于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与传统伦理相比较,信息伦理更注重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
诠释“慎独”一词,一般以《礼记·中庸》中的一段话为依据:“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郑玄注曰:“慎独者,慎其闲居之所为。”闲居,即独居、独处。所谓慎独,就是指一个人在独居、独处之时,在自己的行为不为他人所见之处,要做到谨慎有德。
关于“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朱熹注云:“隐,暗处也。微,细事也。”[1]朱熹之注,或容有疑。“隐”指暗处不谬,但以“细事”来释此处之“微”,则不甚准确。古书中的“微”字,既可用以指称“细小”,如慎微之“微”,又可包含“隐匿”之意。《左传·哀公十六年》载:“白公奔山而缢,其徒微之。”此处之“微”,即是“隐匿”之意。结合上引《礼记·中庸》中所言的上下文分析,不难判定其中的“微”字实与“隐”字同义。在“莫见乎隐,莫显乎微”之前,有“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之文字。“不睹”“不闻”之处,皆指隐蔽场所。慎独之德,出自“莫见乎隐,莫显乎微”的要求。“隐”与“微”的意义关联,对应上文“不睹”与“不闻”的关系。从逻辑上看,若此处“微”字做“细事”解,那么推出的就不仅仅是“慎独”,而是还要加上与“慎独”有所区别的“慎微”。另外,参见《礼记》中另外两处“微”字,也可说明此问题。《礼记·礼器》云:“礼有大有小,有显有微”;《礼记·中庸》云:“知微之显,可与入德矣”。这两处的“微”字,皆与“显”相对,可以“隐”字代之而无损于句子之原意。此外,许慎在《说文解字》中亦以“隐行”来解释“微”字。
慎独实质上重“隐”,即慎重对待在不为人知的隐蔽之处的行为,这与慎微重视“微”(细小)是不同的,这在《礼记·大学》中表达得更为清楚:“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则何益矣。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凡立一德,必有其所直接针对的问题存在。慎独之德,针对“自欺”“闲居为不善”等问题;慎微之德,则往往并不直接针对这些问题。或者说,未能慎独者,必定“自欺”“闲居为不善”,而未能慎微者则不一定如此。
在中国古代,人们还以“不欺暗室”“不愧屋漏”来表达慎独之德的实质。所谓“暗室”,是指幽暗、无光亮或隐秘、无人之处。《梁书·武帝纪下》载:“性方正,虽居小殿暗室,恒理衣冠。”至清代,《庭训格言》曾对“暗室”的含义做过归纳:“所谓暗室,有二义焉:一在私居独处之时,一在心曲隐微之地。”古人称心地光明、暗中不做坏事为“不欺暗室”。骆宾王的《萤火赋》中有:“类君子之有道,入暗室而不欺。”君子之道,不仅表现为大庭广众之下的显行为,而且表现为“暗室”中的隐行为,甚至显行为还不足以区分真假君子,只有“不欺暗室”方显君子本色。
与“不欺暗室”相类似,有“不愧屋漏”一说。所谓“屋漏”,本指古代室内西北隅施设小帐的地方,后转义为隐蔽之处,与“暗室”相当。“不愧屋漏”一语出自《诗经·大雅·抑》:“相在尔室,尚不愧于屋漏。”郑玄《毛诗传笺》注解:“屋,小帐也;漏,隐也。”后世以“不愧屋漏”指称心地光明、不在暗中做坏事,即蕴含了“不欺暗室”之义。张载《西铭》载:“不愧屋漏为无忝,存心养性为匪懈”;《庭训格言》亦称:“战战栗栗,兢兢业业,不动而敬,不言而信,斯诚不愧于屋漏而为正人也夫”。
传为北齐刘昼所撰的《刘子》一书专设“慎独”一章,曰:“人在暗密,岂以隐翳而回操?是以戒慎所不睹,恐惧所不闻,居室如见宾,入虚如有人。故蘧瑗不以昏行变节,颜渊不以夜浴改容。勾践拘于石室,君臣之礼不替;冀缺耕于坰野,夫妇之敬不亏。斯皆慎乎隐微,枕善而居,不以视之不见而移其心,听之不闻而变其情也。”作者不仅阐说慎独之理,而且示以慎独之例。从古人奉行慎独的典范中,更可见如何具体运用慎独之德。“昏行”“夜浴”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行为,而“石室”“坰野”则与“暗室”“屋漏”的情形相当。作者以“居室如见宾,入虚如有人”来提示人们,把无人处当有人处对待,视“暗室”“屋漏”为光天化日之下,就可以达到“慎独”的境界。
强调“不欺暗室”“不愧屋漏”的慎独之德,似乎仅仅表现为对隐行为、人所不知之行为的注重。但是,注重隐行为的目的恰恰在于更有效地实现对所有行为的自我制约,即其意义不限于隐行为。《礼记·中庸》曾引《诗经》中的“尚不愧于屋漏”一语,孔颖达疏曰:“言无人之处,尚不愧之,况有人之处,不愧之可知也。”既然处“屋漏”而可以“不愧”,那么处在众人监督之下就更可以“不愧”了。《梁书·简文帝纪》载:“弗欺暗室,岂况三光。”据《白虎通·封公侯》载:“天有三光,日、月、星”。既然处“暗室”而能“不欺”,那么处在光天化日之下就更可以“不欺”了。这里的意思都是说,只要能够谨慎对待隐蔽之处人所不见的行为,那么在众目睽睽之下,行为就更不会越出法度、规范了。控制隐行为的难度大于控制显行为的难度,因为隐行为没有显行为所受到的外部压力。一个人既然在无外部压力的场合中能凭借自己的道德力量而达到对行为的自我控制,那么在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就更易于控制自己的行为了。曾有人问“慎独”于朱熹,答曰:“是从见闻处至不睹不闻处皆戒谨了,又就其中于独处更加谨也。”[2]由此可知,慎独并非意味着只谨慎对待独处之时的行为,而是要求特别谨慎对待独处之时的行为,其原因盖如上述。
慎独之德的最终依据,按《礼记·中庸》的说法,全在于一个“道”字:“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道”之须臾不可离,意味着无论在明处、显处,还是在暗处、隐处,都须循“道”而行。仅在明处、显处循“道”,而在暗处、隐处却背“道”,实质上并未得“道”,或曰“非道”。“道”之未得,意味着德之未成。基于“道”与“德”的这种关系,可以认为:道之须臾不可离,意味着德之须臾不可离;不仅可离非道,而且可离非德。《刘子》之“慎独”章亦云:“善者,行之总,不可斯须离也,可离若,则非善也。”因此,一个真正具有德性的人,不仅在明处、显处有德,而且在暗处、隐处亦有德。又由于暗处、隐处最易离德,故古人特别强调“君子慎其独也”。
传统的伦理关系大多为面对面的直接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慎独”固然重要,但实际上对个体行为起重大作用的往往是强大的道德舆论压力。然而,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数字化的信息为中介的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凸显出间接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于是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特别是在互联网世界,不少网络行为主体是匿名的,是带有“面具”的,故而道德舆论的承受对象变得极为模糊,对道德自律的强调就显得更为重要,“慎独”的意义也就不言而喻了。
为了构建数字化生存的道德空间,我们应当在深入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设定涉及信息活动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行为的伦理准则。虽然信息伦理主要诉诸个体的自律,但个体的自律是在他律的指引下逐渐形成的。如果缺乏清晰的伦理准则,那么大多数个体仍然会在面对多种行为选择时茫然不知所措。只有借助于伦理准则提供的行为指导,个体才能比较容易地做出何种行为正确、何种行为错误的道德判断。个体在反复践履外在的伦理准则的过程中,就可能将这种外在的伦理准则化为自觉的道德意识,他律便转化为自律。而且,个体一旦将外在的伦理准则化为自觉的道德意识,他就可能推而广之,即使在没有外在的伦理准则指导的行为选择中,也能根据那些已经熟知的伦理准则,推断出何种行为正确、何种行为错误。
信息伦理尽管是一种新型的伦理,但它的出现却并不意味着传统伦理的断裂,而是传统伦理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的发展。对于已经具备传统伦理素质的个体来说,信息伦理是一种道德新知。传统伦理的道德已知既可能有利于人们接受信息伦理的道德新知,又可能使人们排斥、拒绝这种道德新知。这取决于个体是否能将自己内在的道德认知结构调整到“藏”与“虚”平衡共存的临界状态。“藏”,是已有的道德知识;“虚”,就是虚怀若谷,就是不用已有的道德知识去妨碍纳入新的道德知识。《荀子·解蔽》云:“不以所已藏害所将受谓之虚”。有“藏”而无“虚”,就不能容纳道德新知。将“藏”与“虚”有机地统一起来,则道德已知不仅不会成为接受道德新知的障碍,反而会成为理解道德新知的基础。信息伦理的道德新知,其实不少内容就是传统伦理的道德已知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的推广和运用,即道德已知与道德新知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把握住“藏”与“虚”的正确关系,认识到这种内在的一致性,就可能顺利完成由传统伦理的道德已知向信息伦理的道德新知的“迁移”。
应当指出,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信息伦理可以具有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的价值。信息本身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信息的无国界传播现象,或越境数据流的出现,更是空前地彰显了信息的普遍性和共享性。信息在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国与国之间传播,势必引起不同文化的碰撞,其中就包括不同伦理的碰撞。通常认为,生长于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伦理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质,即具有文化上的异质性。但若局限于、束缚于伦理的异质性,则显然不利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信息的无国界传播,要求同质性伦理的支持。今天人们谈论较多的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即是“底线”的同质性伦理。信息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普遍价值,信息资源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资源,因此,与信息的普遍性和共享性相适应的信息伦理必然会包含某些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的成分。在信息伦理的基本准则上达成全球共识,求同存异,有利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有利于信息的全球共享。此外,建立普遍的信息伦理,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信息帝国主义”的话语霸权,因为在普遍的信息伦理面前,各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主体,企图以一国的信息优势来践踏他国的信息权利是难以得逞的。
注释
[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1580.
[2]朱熹.朱子语类卷六十二[M]//朱子全书:第1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