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法治研究报告2016(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报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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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构成社会化的宗教信仰方式

在传统的中国信仰方式之中,普遍性的社会信仰不是依靠制度、组织来建立的,而是试图通过道德楷模的示范,如君子、圣贤、英雄等示范而予以建立的。而当代中国的信仰问题,主要是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人际信任和传统道德性的社会信仰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社会的发展,而法制性、社会性的信仰形态还没能有效地建立起来。

只有自己是可信的,而信仰又是自己的事情,所以,唯有私人的信仰才是可靠的。当代中国的法律,肯定的是私人性的信仰,而没能充分肯定信仰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在现代社会之中,个人的信仰自由是一件事情,而信仰的权利必须被制度保护起来,必须具有社会实践和社会表达的空间,这又是另外一件事情。所谓“制度化、秩序化的信仰权利”,如果没有制度化的信仰权利及其表达和实践的社会场域,私人信仰的自由往往就是一句空话。

依此看来,宗教信仰与法治的关系,不仅取决于政教关系及其变迁,同时还取决于社会结构与信仰方式的关系。人们必须明白,私人的信仰是难以具备精神权利的社会表达能力的,如同单独的个人无法实践其社会交往功能一样。

一般而言,公与私的关系问题,“关系着社会关系和结构的整合,关系着国家、君主、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关系着社会意识形态的规范和社会道德与价值体系的核心等重大问题” “关系着政治乃至国家的兴衰与命运”[1]。如何在信仰关系的实践过程中,既能实现国家“大公”层面的普遍主义权威,又能保障个人信仰或信仰关系层面的“小私”,打破“公” “私”间的模糊性关系,使国家之“公”与公民之“私”衔接起来,以建构基层最为有效的治理模式?这个治理模式的核心即法治化。

当然,这种能够在不同信仰共享之中建构公共理性、重叠共识的信仰者,不是日常习惯所称的“臣民”,也不是熟人之间的你我。政治哲学中提及的“公民”,理论上就是具有公共德行的成熟的人,同时也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培育起来的,参与共同体政治生活的个体。至于我们习惯使用的“臣民”以及“人民”等概念,则是一个习惯于“革命”背景的政治概念。它的最基本问题就在于,一个个单独的私人,只能经由宗教化的革命过程,强力形成一个被称为“人民”的群体。那些希望以自己的信仰来教化国民、影响社会的宗教话语,实际上就是借助于这种“人民”的群体信仰方式,以人民的名义建构一个社会的价值共识。

很明显,在国家宪法之中,构成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单位不是“私人”,也不是“个人”,而是“公民”;至于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不是私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个人”的生命、财产、信仰、言论等权利,方才构成个人进入政治共同体、转化为“公民”的基本要件。就此而言,现代社会的公共性建设及宗教自由原则,同时也是个人信仰作为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为此,具有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宗教信仰安排,就是以宗教信仰观的多元化为前提,正视信仰多元与信仰方式的事实差异,探讨如何让所有人都能享有平等的信仰自由,使不同的信仰、价值观能够平等、共处。

在私人领域,充分承认宗教信仰、价值观的多元性,公民可以坚持自己的宗教信仰、道德标准、哲学观点、善恶观,在思想上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在公共领域,个人必须把自己的价值取向相对化,必须重视公共理性、践行核心价值观,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把自己的行为统一于社会法制。

唯有在此基础上,宗教信仰才有可能成为某个社会阶层、某个社会领域里面公共的事情。虽然宗教信仰既是私人的事情,同时也是信仰共同体的事情,但一个共同体的信仰如何与另外一个共同体的信仰互动交往,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这才会成为一种公共的事项。唯有处理好此类事项,一个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规范才会全面构成。这就是说,一种宗教信仰如果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在现代社会信仰多元的情况下,这无疑不是整个社会的事情,而是某一个信仰者所处社会阶层、社会领域中的事情,这才是法治化水平得以提高的载体与基础。

当信仰之公共性不能依托于自由社群之时,私人信仰便可能被推向个人内在的、单一的道德修养,最后未能为信仰之公共性提供孕育、滋生的土壤,其变质为单纯的私人之事。私人范畴形式的私人信仰,必然就会变成对私人关系的信任。

所以在公共性缺失的信仰模式之中,信仰之间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在它们喜欢与公共权力结合的时候,这种冲突产生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中国历史上似乎没有宗教冲突,但这种以私人利益关系呈现出来的信仰冲突,却史不绝书。

虽然信仰是私人的事情,是个人的行为及精神选择,但它作为一种个人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设置。虽然它是个人的选择,但是,将它置于社会网络中的时候,它就体现了社会公共性的要求———它是以同一种信仰的信仰者依照社会信仰所要求的契约关系和组织程序来组建的信仰形式之一。因此,宗教作为信仰者个体之间的实践方式,无不体现出社会交往对私人信仰的塑造和规范。

所以,信仰要有认同,而认同在于制度。既要解决信仰什么的问题,也要解决如何信仰、信仰实践与信仰认同的制度规范问题。一个社会之神圣与崇高的信仰构成,离不开一个好的社会,即民主、平等、公正、法治、文明的社会。

为此,解决国家政治层面之信仰缺失或信仰危机的基本方法,是法治;解决宗教层面信仰私人化、功利化的基本方法,是多元共治,是基于核心价值观认同方式,在国家与社会层面建构普遍而公共的认同方式;至于解决社会民间层面的信仰交往界限的融通问题,则需要信仰对话与信仰实践方式的民主与公正。

最后要强调的是,唯有在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信仰、宗教信仰才有可能成为整个社会阶层、全体中国人的公共事情。信仰、宗教信仰就是所有人民及其价值共同体的事情,但一个人的信仰如何与另外一个人的信仰取得良性的互动交往,对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够和谐、科学地加以处理,这才会成为一种公共的、社会认同的公共信仰问题。唯有处理好此类事项,一个社会普遍认同的信仰及其价值规范才会成立。这就是说,一个信仰如果能够得到社会民主的、平等的、普遍的认同,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就得以实行完善的建构。

故此,社会治理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要充分运用公正的方法并以公正为中介,去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或解决各方利益冲突,实现各种精神文化、宗教信仰的多元整合。同时这也是上述所有宗教信仰者个体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正是基于这个理由,公正、公平才成为中国当代社会的首要价值和基本取向,是确保社会成员得以生存的价值底线,也是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发展宗旨。因此,一个走向成熟的现代社会,再也不能将公正置于兼顾的地位而片面注重经济效益了。[2]这种社会机制的建构及其功能的发挥,“它意味着应该试图解释社会和个体随时间的推移是如何相互影响的,而更为集中的关注点必须放在与他人互动的行动者引起的社会结果之上,该结果反过来又影响之后的行动”[3]

这一切都表明了,只有中国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进入了又一个临界点,宗教治理才能够具有法治化的基础与条件。

对此,人们将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宗教及其信仰方式是中国社会公共的事务,而人民拥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就像拥有共同财富一样,法治化的处理方式能够成为一种公私关系之间的规范中介,如此才能形成各种宗教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方面。


注释

[1]刘泽华、张荣明:《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1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参见吴忠民:《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载郑杭生主编:《中国社会结构变化趋势研究》,132~13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瑞典]彼得·赫斯特洛姆:《解析社会:分析社会学原理》,陈云松等译,75页,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