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京婢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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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蓄婢习俗与婢女源流

一、蓄婢习俗

在中国,婢女的历史悠久,自商周时代起,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社会上一直存在婢女现象。春秋以前,“奴隶似皆服公役并有等级之分,私人蓄奴之事较少。战国末期,社会剧变,户口日增,民已艰食,加以田制破坏,豪强兼并,工商业勃兴,社会上贫富悬隔。于是民间大地主大商贾,多蓄奴婢,资其劳力以从事于生产货殖”[3]。到明代时,大多数人已经认可了蓄婢的习俗。明代政府曾经限制过蓄婢现象,政府禁止平民百姓之家蓄养奴婢,并且规定了有功之人和官宦家庭使用奴婢的数量。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政府对人们蓄养婢女现象的控制力在减弱,社会上的蓄婢风气与之前相比有过之无不及,“在京各驸马皇亲,及天下王府,并王亲仪宾之家,蓄养奴婢、家人之类,比之旧制,或多逾十倍”[4]

清代初期,蓄婢仍然是流行的社会风尚。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御史刘子章称:“仰惟我皇上恭俭立德,视民如伤,内外之冗缺尽裁……在下诸臣,乃不仰体,多带家口,漫无节限……臣见外任官员,除携妻子兄弟而外,其奴婢有多至数百人。”为限制官员的仆从数量,他建议朝廷对官员的奴婢“严加节制”,并制定出官员所蓄奴婢的限定额数,“凡官员家口,除妻子兄弟外,其奴婢则督抚止带五十人,藩臬四十人,道府三十人,州县十五人,有多携带者,一经指参,以违制论”[5]。乾隆时期,安徽按察使王检说,许多官员外任,“多置僮婢,一署几至百人”[6]。这些事例表明,当时的官宦家庭普遍蓄养婢女。如果某个家庭有足够的财力蓄养婢女,却没有蓄养婢女,反倒让人觉得奇怪。比如,张廷玉的父母亲很是俭朴,家中始终没有蓄养过婢女,即便后来家境富裕了起来,亲戚们也大都“使婢起居”,而张母仍“不改其俭”,“一青衫数年不易”,一天,有亲戚家的婢女来送物品,由于该婢女不认识张母,见有一缝补旧衣的妇人,便问道“夫人安在?”该妇人“逡巡起应,婢大惭沮”。[7]

官宦家庭的蓄婢行为对其他的社会阶层有较大影响。方苞曾有“金陵之俗,中家以上,妇不主中馈,事舅姑而饮食必凿,燕游惟便,缝纫补缀,皆取办于工,仍坐役仆妇,及婢女数人,少者亦一二人……吾家寒素,弊衣粗食,颇能内外共之,而妇人必求婢女,犹染金陵积习,吾甚惧焉”[8]的感慨。不仅中上层社会的家庭中流行蓄养婢女,即使在社会的中下层家庭中,蓄养婢女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袁枚文集中有“福建长乐县民妇李氏,年二十五,生一子,越六月而夫亡,矢志抚孤,家只一婢、一苍头”[9]的描述。有的贫寒之家,在没有能力娶妻的情况下,也会蓄有婢女,如“周世臣,官锦衣指挥,家贫无妻,只荷花儿与王奎一婢一奴相伴”[10]。当时,“仆婢成群”是一个家庭富裕的象征。反过来,“家无仆婢”则表明某人的家境贫困。这向我们表明,只要一个家庭有些许的经济能力,就会蓄养婢女。

多数家庭蓄婢,主要是着眼于婢女的“服务”功能。主人洗脸时,婢女要为主人备洗脸水;主人吃饭时,婢女要负责端饭上菜,听候使唤;主人睡觉时,婢女要给他们捶背、打扇。“常见某宅,婢子二十余人,内分上下几等,上等底衣服整齐,举止稍敢自由,下等底蓬头赤足,面目几不可辨。她们主妇人,呼喝骂詈,若以为很是自豪的样子,行动起来,捧巾持帚底一大群,洋洋自得。”[11]一般的大家庭,若女儿出嫁,婢女也会作为礼物之一陪嫁过去。梁启超夫人李惠仙出身于官宦名门,父亲李朝仪是京兆公,兄李端棻是刑部侍郎。1891年,李惠仙与梁启超结婚时,就带了两名婢女,一个名叫阿好,一个名叫王来喜。阿好因为不听使唤,不久就被逐了出去;王来喜则聪明勤快,梁启超夫妇很是喜欢她,甚至连家中的财政大权也交由她管理。[12]近代的许多家族小说也离不开婢女的身影,林语堂《京华烟云》的时间跨度近四十年,从1900年八国联军进入北京,写到1938年年初日本侵占北京,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的一个缩影。这部小说中刻画的婢女有十多个,如银屏、青霞、锦儿、甜妹、宝芬、桂姐(原是曾夫人的陪嫁婢女,出场时已是姨太太)、雪花、蔷薇、暗香、小喜儿、凤凰、金香、石竹等。

此外,许多家庭蓄婢还重视婢女能“取悦于人”的附加功能。主人在请客吃饭时,如果有美丽大方、举止得体的婢女在旁边服侍客人,就会让主人的宴请增色许多。因此,在蓄婢现象的普遍存在引导着富裕阶层的精致生活的同时,富裕阶层也在不断提高对婢女容貌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常见作主母的,出门时必揣有美婢,偶有客来家,也必定有美婢奔走客前,所以北方有一句‘肥狗胖丫头’的话”[13]。蓄婢现象的存在,除因婢女有能够“取悦于人”的附加功能外,也是某人、某阶层情趣高低的象征或符号。林语堂的小说《京华烟云》中,富商姚思安就曾指出,要享受真正的田园生活,身边一定要带个婢女伺候。

二、婢女来源

“说文解字‘奴’字下注云,‘奴婢皆古罪人’,‘婢’字下注云,‘女子卑者也’;《郑注·典礼》曰:‘婢之言卑也’。可见,古代的奴婢纯是罪人。”[14]“奴隶起源,盖自部落时代之俘虏,倔强者杀之,驯服者役焉”,或者是“犯罪人或其家属,剥夺良民资格,没入官为奴婢,周礼司属所谓‘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台’是也”。[15]“秦汉之代,天下凶荒,民多出赘子女,奴婢多由买卖而来,婢制更为之倡行,这时有官婢与私婢之分。魏晋六朝,因岁凶衣食无依乃鬻为奴婢豢养于豪富之家,其时奴婢皆视为私人财产,与耕牛等同。唐与五代,则有所谓良民贱民之分,贱民中又有永久、暂时之别。暂时者若随身,为有契约雇佣之奴仆;永久者则有奴婢、番户、杂户之不同,奴婢为贱民中之最下级。奴婢的来源除因罪没官外,有自贩卖而来者,则自粤、闽、川、黔、湘、贵诸地。豪强商贾,用奴婢市易或馈赠,朝廷以之为贡品,唐律中有‘奴婢贱人,律比畜产’。”[16]《清稗类钞》中有“古罪人之子女,从坐而没入官以给役使者,曰奴婢,后则价买而依主人之姓者亦曰奴,若给工值雇用者,则谓之雇工,然普通心目中,辄皆视之为奴。至于婢,则皆出价购之,鬻身以充役,非遣嫁,或转售,则终身不得出主人之门”[17]。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人口数量的增加,阶级分化也在加剧,“贫富悬隔,民已艰食,因岁凶衣食无依”[18],贫苦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儿女。

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奴婢来源相比,到了近代,婢女的来源方式相对简单得多,“买卖”是主要的来源方式。婢女买卖,不始于清代,在清代之前已经很盛行。婢女买卖属于人口买卖的范畴,清代的人口买卖,有正式法律所许可的奴婢买卖,也有法律所禁止的良民贱卖。清代立法中,有禁止人口买卖的条文,如《大清律例·刑律·盗贼》中“略人略卖人”条,与前代相比,清代加大了对“略卖人”的处罚力度。[19]但是,清代社会在本质上与前代王朝没有太大的区别,绝大多数民众仍在温饱线上挣扎;等级社会造成财富分配不均,民众抗意外风险的能力也较弱。如果遭遇天灾人祸,卖妻鬻子或自卖就成为民众重要的求生渠道。假如政府再摊派和征收赋役,加重人民负担,则人口买卖就成为家常便饭。社会贫困普遍化,政府一时又无法改变社会的贫困,在此情况下,政府一般会优先考虑民间的求生诉求,“若父母、亲属价卖子女、卑幼,出于两相情愿,必实因生计艰难,万不得已,其情可悯,则于法当原律内止分略卖和卖两层”,“出于卑幼情愿,并非尊长诱取者,即不在照律科罚之列”[20],“穷民当饥寒交迫之时,将妻妾子女售卖与人,原非得已,向所不禁”[21]。如此一来,“合法”的卖者增多,“合法”的买者也随之增多,法律也就慢慢默许了婢女买卖的合法性。

到清代末期,社会处于衰世,财富分配悬殊,社会贫困加剧,许多家庭因为贫困无依,将女儿出卖给富裕人家去当婢女,由此引起的人口贩卖也愈演愈烈,“降至近代,人民贫困日甚,因而鬻身为婢者日众,而贩卖人口之风,亦欲趋恶劣”[22]。上海有一则《丫头》的谚语写道:“阿弥娘,硬心肠,贪用银子三十两,卖我出去做梅香。人陌生,路陌生,譬如牛羊进杀场,卖身文契写一张,哭别亲娘再寻东家娘。着个破衣裳,吃个咸菜汤,睏个无脚床,打个冤屈棒,走个暗弄堂,倒倒夜壶马桶不离臭坑缸。到仔廿二三岁,嫁出去配成双。东家但对铜钱望,不做正室做偏房。大娘做凶多管束,不许丈夫进我房,时常闲气塞胸膛。命薄嫁得薄情郎,生男育女无希望。后半世必定无靠傍,害成终身终世泪汪汪。”[23]《旧京醒世画报》鲜明形象地记录了穷苦人家卖女孩的情况(图1-1):“上月廿七日晌午,有一个老头挑着行里(李)带着一个小女孩儿,年将十一二岁,在西石槽胡同喊着卖小孩儿。据说是京南的人,流落在这儿啦,看那样子,实在可怜,可是又有说他骗人的。不管怎么样,总是穷出来的见识,望有管理之责者,总得想个法子安置安置这苦同胞吧。”[24]

图1.1 穷出来的见识

图片来源:《旧京醒世画报》,1909-12-07。

小说《京华烟云》中,除旗人出身的宝芬是为“探宝”而自愿到姚家当婢女之外,其他的几个婢女中,银屏11岁时,伯父母在杭州把她卖给姚家,青霞是北京人,在银屏之后被卖到姚家,锦儿是姚家从人贩子手里买来的。刘学洙在回忆录中讲道:“大约在清末,我祖父从四川做知县后还乡,带回了两个婢女。一位如前文所述,送给他的岳父做妾,一个留在身边伺候。”[25]袁世凯的官家符颠青,除兼管袁家账房事外,还担负着专门替袁购买婢女的任务,袁世凯身边的几个扬州籍婢女,都是由他从扬州买来的。[26]1907年,张之洞眷属北上赴京时,曾将所购买的婢女八人派往湖北缫丝局,学习管理。[27]

为了满足婢女买卖的需求,有些地方出现了专门蓄养和训练婢女,或贩卖婢女以谋取利益的现象,“粤人蓄婢者极多,视其稍可造就而面目不甚怪丑者,多加意教之,教以烹饪、刺绣、治家细务,且教之识字,即文理不甚通顺,亦必能缮录账目,如此乃为上乘。俟其年长,即售与人为妾。价昂者,自五百金至千金。次者亦必能烹饪、缝纫,方为合格,身价自二三百金至五百金,下者一二百金。旧家之中落者,每多蓄婢,俟其长而卖之,得金殊不赀也”[28]。《点石斋画报》报道称,广西平南有个姓刘的人,家里一贫如洗,但妻子长得很漂亮。他听说广东婢女的行情很好,于是就将妻子典给富人家,得到30两银子,买了两个婢女,准备带到广东,卖个好价钱。谁知,他半途上遇到土匪,钱和婢女都被抢去,落得个两手空空的下场:

刘某,广西平南人,妻某氏,年二十余,风姿绰约,静好无尤。虽居贱食贫,绝无怨意。今春平南岸饥,贫家卖男鬻女,为救饥之计。女价颇廉,刘思生财之道,别无他计,若贩女转售东粤,利市可三倍,而家贫无资本,一再踟蹰,因商于妻,将其贷于富室,而以妻做抵押,妻许之。富家涎其美,遂贷以三十金,约期取赎,过期则作割绝论,署券而去。刘得金即贩两婢,附船东下,以为指日获利,床头人不难璧还也。讵舟到玉省河,夜泊花埭之茶溶。被匪三人窥破行径,知其孤弱可欺,竟驾舢板托言巡查,登舟捡观,见有二女,诬以拐带,劫去二女。刘再三分辨,匪即按枪指吓,刘畏其凶悍,不敢与较,任其扬长而去,而自顾,两婢既失,家室又空,懊恨欲绝,始悔前之忘思发财,做无耻之事,而反不能自保也,亦晚矣。[29]

虽然清朝政府加大了对“哄诱图利”的人口贩卖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时至清末,社会“民生憔悴,逃死无所,妻女鬻为妾腾,子姓沦于皂隶,不肖奸人从而市利,流毒播孽,由来已久”[30]。另外,法律又默许普通人家买卖婢女,致使人口买卖达到了十分猖獗的程度。

随着西方天赋人权思想的广泛传播,奴婢制度和人口买卖也日益受到人们的抨击,“西汉承秦弊俗,吏民多蓄奴婢,习为故常,遂使无辜良民吏为罪隶”,“以奴婢与财物同论,不以人类视之,生杀悉凭主命”,“殊非重视人命之义”,“现在欧美各国均无买卖人口之事,系用尊重人格之主义,其法实可采取”。[31]社会对某一问题的猛烈批评,在适当的时机,会因某个事件的发生,引起某种制度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