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史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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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契约制度的发展及其复合型功能

继弗吉尼亚之后,其他殖民地在引进英国契约工制度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弗吉尼亚模式,但就其类型而言,各殖民地之间形成了不同的特点。

首先,当清教徒移民来到马萨诸塞时,虽然其契约工也是作为公司职员来的,但由于马萨诸塞从一开始就选择了永久性定居的开发模式,“鼓励那些有道德和潜质的家庭移民”。[14]于是,普利茅斯公司在1629年决定,凡受公司资助来到殖民地的契约工,将被分配给经济独立性较强的家庭,契约工与其雇主“居住在一起”。[15]此后,马萨诸塞就形成了契约工或学徒跟随家庭移民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之下,契约工人数较少,而家庭移民较多,因而其人口性别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人口的自然繁殖。例如,在1635年来到北美的人口中,契约移民和15~24岁契约工的比例分别占77%和68.3%,而在马萨诸塞分别是33.8%和30.1%,在普罗维登斯分别为46%和54.2%。此外,家庭移民分别占17世纪30年代新英格兰移民中的60%和弗吉尼亚移民中的35%。[16]

其次,在马萨诸塞地区,契约工来源于英国和殖民地自身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由于马萨诸塞的创建者是清教徒,它欢迎的对象也是清教徒。它对宗教异端的排斥使其他教派的移民望而却步。因此,在17世纪30年代的移民大潮结束之后,来自英格兰的契约移民高潮也基本结束了。此后,每年来到新英格兰的契约工非常零散。不管是从殖民地回到英国的探亲者和经商人,还是迁居马萨诸塞的移民,雇主与契约工同行的现象比较普遍,来到北美后的关系也比较融洽。

由于新英格兰冬季漫长,山地丘陵较多,不适合于大面积的垦殖,但其外贸活动频繁,对短工需求较大,于是就形成了以本地人口为主体的契约工阶层。多数契约工的雇用时间是半年到一年左右,最短仅为一个季度。另一方面,许多契约工契约期满之后愿意续约,因为多数经济贫困的契约工发现,签订契约不仅可以找到衣食无忧的庇护所,而且还可以在身患疾病时得到照顾。更重要的是,幸运者还有可能成为雇主家庭的乘龙快婿。[17]

随着殖民地的发展,对劳动力需求日益旺盛,于是就出现了集学徒制度和契约工制度于一体的混合型非自愿契约工模式。在新英格兰地区,非自愿契约工包括黑人、罪犯和战俘等。由于该地区从一开始就反对英国将罪犯发配到殖民地的政策,来到该地区的英国罪犯人数微不足道。相应的,非自愿契约工更多的是本地的贫困人口。1633年,普利茅斯殖民地为保持社会稳定,遂效仿英国模式,授予城镇政府驱逐外来的贫困者,避免其成为城镇负担。1639年和1659年马萨诸塞殖民地也颁布类似的法律。

然而,这种方式无助于贫困人口问题的解决,一些教会便成立了慈善机构,但作为一种民间机构,其救济能力、涵盖的社会范围和可持续性的服务等毕竟有限。于是,在1638年,马萨诸塞殖民地法庭下令,每个城镇“都将其所有单身和被收容者纳入契约制度之中”。[18]1640年,马萨诸塞和普利茅斯殖民地分别规定,所有贫困儿童,可以不经过其父母或本人同意,分派到各地需要帮工的师傅那里去学徒。年龄稍大的被送去作为契约工。在17世纪下半期,对本地儿童实行学徒制和契约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成为当时非自愿性契约工的主要来源之一。为了确保贫困人口被送去学徒或充当契约工的机制,17世纪90年代普利茅斯和马萨诸塞殖民地颁布法律,规定每个县任命或选举一名监督人,其责任是保证教区的儿童不随便流浪,向各地救济所分发救济金,对于那些在收容所居住时间较长的无家可归者强行实行学徒制。男孩子契约一直到21岁,女孩子一直到18岁。通过这种方式,在1734~1751年被安排从事契约工的男孩子和女孩子的人数达到247人,其服务时间有1年者、3年者、7年者、12年者等。[19]

这表明,通过强制性的学徒制度和契约工制度,既能有效解决贫困人口的安置问题,也可以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平稳发展。同时,作为一项政策,它实际上赋予了学徒制度和契约工制度一种再教育的功能。例如,马萨诸塞法律要求雇主帮助学徒学文化,规范学徒的道德意识,如果雇主虐待契约工,或师傅虐待学徒,或者学徒犯错(不包括自己逃跑等),其雇主或师傅都将受罚。显然,学徒制度和契约制度不是单纯的劳动形式,而是“一种将职业技术与良好行为规范与宗教指导结合起来的学校”。[20]

必须指出的是,在新英格兰地区,契约工制度还多了一项解决债务纠纷的功能。1683年马萨诸塞殖民地规定,如果债务人或借贷人经过附近法院的认可,债务人可以通过充当契约工偿还债务,双方“可以根据所欠债务确定满意的服务条件和时间,并公开宣布债务人的契约工身份,本法令禁止其他任何债权人在此之后有任何不利于服务的契约工的行为”。[21]

无独有偶,马里兰和宾夕法尼亚殖民地也颁布法律规定,债务人可通过充当契约工来偿还债务。例如马里兰议会规定:“如果债务人的物品不足以抵债,债务人或其契约工中的任何人可以附带弥补。他们可以被出售,也可以其他方式将其服务在当月折价评估……然后交给债主……直到其满意为止。”这就是说,北美殖民地政府不仅认识到了移民作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而且也认识到“可以分离和转让的劳动力就是一种财产,并把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区之间的社会和政治关系商品化了”。[22]

与新英格兰相似的还有南卡罗来纳殖民地。该殖民地建立相对较晚,后来又被分为北、南卡罗来纳两个殖民地。在分开之前,其引进契约移民的特征是:

第一,为吸引移民,该殖民地从创建之初就借鉴了弗吉尼亚的人头土地权制度。凡在1670年之前迁入的自由人,每人可获150英亩土地,每携带一名男性契约工,追加150英亩土地,16岁以下的男性和女性契约工追加100英亩的土地。[23]随着人口的增加,赠予的土地面积略有减少,但作为一项政策实施到18世纪50年代。

第二,将契约工与土地财产和黑奴制度结合起来。凡购买黑人奴隶的种植园主,必须购买契约工。1712年法令规定,如果一座种植园有6名黑奴,必须拥有至少一名契约工,否则种植园主“每月将被罚款40先令”。1716年法令中再次强调,如果一座种植园的黑奴达到10人,至少必须拥有一名白人契约工,每增加20名黑奴,须增加一名白人契约工。这些规定后来分别被纳入1722年、1725年和1726年法令中。

第三,大农场主必须购买契约工。1739年法令规定,凡拥有4000英亩以上土地的农场主,必须购买契约工。若此后拥有的土地面积每增加2000英亩,必须追加一名契约工。到1740年,按照黑奴比例和拥有土地面积引进契约工的政策,已成为卡罗来纳有别于其他殖民地的特点。

第四,殖民地政府扮演着商人的职能,将契约工购买到殖民地之后再转售给雇主。在18世纪上半期,南卡罗来纳政府直接参与买卖契约工的政策实施了近半个世纪。1700年殖民地通过法令,凡由殖民地政府资助移民,到达殖民地之后必须为殖民地政府服务。1712年法令规定,殖民地政府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契约工交易。然后“尽可能地考虑公众利益,将契约工派遣到殖民地居民中间,购买契约工者,可直接支付现金,也可以在4个月内用可兑换的证券支付”。如果在固定期限内无人购买,可将契约工派遣到指定的地域,然后准许他们获得自由,获自由后必须在边疆地带定居。[24]殖民地如此热衷于参与契约工的买卖,并非是为了商业利润,而是从长远考虑增加殖民地的人口供给。正如殖民地议会在1734年法令中所指出的那样,购买契约工“会在和平时期丰富人口资源,在危机时期增加人口的力量,引进白人契约工会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这些目标的实现”。[25]

第五,通过立法赋予契约工更多职能。例如,1716年法令规定,每位种植园主必须“为每位契约工购买武器、弹药和制服……并在指定的时期将契约工派遣到指定出事地点,违者每天罚款50先令”。如果因白人契约工个人的原因而不能出勤,其受到的惩罚是延长民兵服役时间。在18世纪40年代,几乎所有关于黑奴制度管理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白人契约工参加民兵和义务巡逻的责任。1745年的一项法律规定:“白人监工和契约工的主人都有义务提供巡逻,有义务为其监工和契约工提供巡逻必用之马匹和相关装备。”[26]

综上所述,在南卡罗来纳,契约工不单纯是雇主的劳动力,而是被赋予了多重的社会职能。他们不仅是维护地方社会治安,特别是监督黑人奴隶的巡防队,而且还是殖民地用来抵御外侵的武装力量。殖民地政府将购买契约工作为一种强制性政策纳入立法之中,最根本的原因是:

第一,由于南卡罗来纳位于殖民地的南端,其西部地区是法属路易斯安那,南端是西班牙统治下的佛罗里达。加上四周印第安人的频繁骚扰和进犯,殖民地常常会受到外敌入侵的威胁。因此,契约工是保卫家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第二,在18世纪大部分时期,黑人在南卡罗来纳殖民地人口中的比例,最高时达到1720年的70%,虽然政府竭力鼓励白人移民,但到18世纪50年代仍高达61%以上。[27]面对如此众多的黑人,奴隶主难免担惊受怕,更何况要保证黑人俯首听命,就需要白人契约工来充当打手。在这个意义上,契约工更像是重金买来的“生产雇佣兵”。这种多重性角色,后来也在建立较晚的南侧的邻居——佐治亚殖民地中间再次出现。尤其是佐治亚在创建时期也出现了类似于弗吉尼亚屡试屡踬的坎坷经历,而其外部环境又酷似卡罗来纳。因此,该殖民地在加快黑奴制度建设的同时,也加快了白人契约工制度的建设,目的是使佐治亚成为一个“繁荣的殖民地”。[28]正因为如此,该殖民地对欧洲移民实施了赈济性的移民政策。[29]

第三,需要说明的是宾夕法尼亚的赎身工,其模式与伦敦公司解体之后的契约工移民大同小异。在1682年宾夕法尼亚获得建立殖民地的特许状之后,招募移民的宣传活动在德国随之展开。那些具有冒险精神的德意志人迁移到莱茵河口的荷兰城市洛特丹。他们与那里的贵格宗商人一起迁居宾夕法尼亚。他们作为宾夕法尼亚创业者,很快就摆脱了贫困,后通过家庭书信,宣传新大陆的富裕生活,并鼓励家乡的亲朋好友一起移民。然而,由于多数移民经济贫困,无力承担前往殖民地的路费。于是,德意志移民来到洛特丹之后,与当地的商人达成协议,后者以信贷方式为移民提供路费,移民到殖民地后根据所欠债务折算劳动服务期限和条件等。这样,自18世纪20年代开始,赎身工制度在德意志移民中间迅速开展起来。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移民可以选择各种不同的信贷标准,偿还债务的方式灵活多样,因而它更适合于家庭迁移。未成年人口较多的家庭,可由未成年子女提供契约工服务,全家多数成员获得了自由,这种模式很快成为18世纪德意志移民的主要特色之一。随着德意志移民的增多,赎身工在迁入宾夕法尼亚的德意志移民中的比例也上升到总数的50%到60%。[30]这就是说,赎身工作为契约移民中的一种方式,在宾夕法尼亚殖民地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