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北美殖民地契约移民制度的形成
笔者所说的契约工,英文是“indentured servants”。“indenture”是一种有骑缝线的“双联契约”,缝线两侧的合同一式两份,然后从中间撕开,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在合同期满后,雇主在自己手中的一份合同上签字,证明合同持有者已圆满履行了义务并成为无契约之自由人。[3]而“servant”除作为公函中常用的套语外,则涵盖了15~17世纪英国各种职业,其中包括:(1)英国王室的宫廷内侍、贵族和地主的管家,他们不仅有知识和专业经验,也因为他们非常富有,享有较高的地位。(2)泛指“各行业的手工业劳动者”。他们可能按照事先“约定”而服务于一位顾主,或同时为两位或两位以上的雇主提供商品服务。(3)在狭义上指与雇主居住在一起的工资工人,其服务期限有几个星期,也有半年或一年,一年以上者寥若晨星。当然,契约工与劳动者(labourer)不同,后者一般有家庭,其流动范围一般不离本县,雇佣周期大多以天数计算,服务对象更换频繁。[4]
17世纪初,当英国人在北美建立殖民地时,英国的契约工制度也被移植而来。在1606年伦敦公司获得了建立弗吉尼亚殖民地的特许状之后,伦敦公司为尽快筹措资本,招募劳动力,允许以技术、商业资本和劳动力方式入股。凡愿意前往弗吉尼亚者可以劳动力入股,每名成年劳工为一股(即12.10英镑),在殖民地工作5年后可参加公司利润分红。他们在北美的所有必需品均由伦敦公司提供。他们作为伦敦公司的职员,与其他入股者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
然而,由于伦敦公司的战略性失误,忽略了解决殖民者赖以生存的粮食蔬菜种植的问题,所有补给品均从英国运输,结果使伦敦公司陷入了只有投入不见回报的窘境。到1619年,伦敦公司负债近9000英镑,向殖民地输送移民2000多人,幸存者不到25%。[5]为摆脱殖民地岌岌可危的困境,伦敦公司从1612年开始就不断地进行改革,寻求殖民地生存的有效途径。其间涉及契约工的改革有三次:
第一次是1614年的规定,公司每名职员分配3英亩的宅地,但其所有权属于公司。凡在殖民地为公司服务7年的职员均为自由人,可以租赁公司土地,每年为公司服务一个月,并交纳一定的粮食作为租金。服务未满7年的职工,每年为公司服务11个月,剩余的一个月可以为自己生存而劳动。为吸引更多的移民,伦敦公司允许新来的移民免费耕种土地一年,这样能解决契约工自己和殖民地的粮食需求,获得自由的殖民者可以耕种烟草,这种将公司与私人租赁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出了日后公司的土地制度。[6]
第二次是1616年的规定,凡为公司服务期满7年以上的职员,如果能自行解决粮食等必需品,除每年需要为公司缴纳三桶谷物和提供一个月的劳动外,可租赁土地自行耕种。那些既无力偿还公司提供的跨越大西洋的路费也不能养活自己的公司职员,则必须继续为公司服务或被租赁给他人。若为公司工作,每年必须在指定的土地上劳作11个月,生产的粮食主要是供养殖民地的官员,剩余的一个月可以为自己生产。显然,1616年的改革将原来由伦敦公司提供交通来到殖民地的职员一分为二,凡食宿可以自给者可获得自由,而仍需依赖于公司补给才能生存的人,仍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这种模式后来被私人种植园主所效仿。不同之处是,种植园主和工匠委托在英国的代理,与准备迁移到殖民地的移民达成契约,说明双方的条件和义务、工作年限和待遇,契约工制度由此初现端倪。[7]
第三次改革是在1618年,其中与契约工制度相关内容是:(1)允许1616年以前自费来到殖民地的拓殖者,以及服务7年以上的公司职员享有自由民权利。服务未满7年且仍依赖于公司补给的拓殖者,仍按照契约规定继续服务。(2)凡依靠公司资助来到殖民地的移民,与公司达成一项为期7年的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公司提供土地、食品和资本,而移民作为公司的分成农,每年将自己收成中的50%交给公司。服务期满7年后获得自由,并获得50英亩的土地。[8]从此,服务7年就成为日后契约工服务年限参照的普遍标准。为吸引更多的移民,伦敦公司将其股份本金价值从原来的12.10英镑减少到10.10英镑。任何愿意购买公司股份并迁移到殖民地的10岁以上的移民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职员。公司不仅提供前往弗吉尼亚的路费,还提供住房、私人菜园、食品和衣服等待遇。职员服务7年后,可获得50英亩的土地。[9]不难看出,原本处于平等地位的公司职员在星移斗转中被分割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甚至是对立的阶层,先来的契约工成了自由人之后获得了自由和地产,并成为大农场主和种植园主。服务未期满的契约工却成为被租赁的对象。至此,弗吉尼亚把起初用来解决劳动力不足的契约工移民,转化为一种着眼于从长远解决殖民地劳动力不足的制度。
必须指出的是,一方面,由于弗吉尼亚的契约工大多数是单身,举家迁移者寥寥。尽管殖民地在1620年以后着力引进女性契约工,但殖民地男性单身构成的性别畸形社会格局没有改变。[10]另一方面,在弗吉尼亚殖民地创建的过程中,所有契约工都是自愿性移民。但是,在1619年,英国国王根据弗吉尼亚总督的请求和枢密院的建议,决定将英国国内的罪犯流放到殖民地。这不仅能排除威胁英国社会稳定的因素,而且“其中一些人可能获得重生,在海外找到合适的职业,为帝国提供有利可图的服务”。[11]他们的到来,标志着罪犯作为非自愿性契约工移民北美洲的开始。
最后,伦敦公司在1624年解体的时候,其几项决策对后来殖民地的契约工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公司将剩余的契约工转卖给了种植园主。从此之后,作为公司职员的契约工已不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雇佣关系的契约制度。同时,伦敦公司出售本公司职员时,并未征得契约工本人的同意。这种做法后来也被各个殖民地所效仿。
(2)随着伦敦公司的解体和契约工制度向私有雇佣市场的转化,服务期满的契约工已经成了自由人、农场主或种植园主,服务尚未期满的契约工及其执法权和监督权都被出卖给种植园主个人。这样,在殖民地草创时期享有伦敦公司的平等权的职员从此却分化为两个对立阶级——种植园主和契约工。从此之后,随着运载契约工的商人人数的增多,购买契约工劳动力的市场的形成,最初在理论上平等但是事实上不平等的制度就这样形成了。
(3)伦敦公司解体后,虽然英国已经成立了银行和金融信贷机构,可是在移民准备迁移到北美时,人们很难通过正常渠道借贷路费。于是,许多商人和公司便通过契约方式,积极参与移民运输。在契约模式之下,承担运输业务的公司和机构只要能够招募移民,而且移民也愿意签订合同,那么到目的地之后,将移民连同合同一起转让给购买者,船运公司不仅可以回收自己的投资,而且是一种能够获得巨大利益的长远性商机。到17世纪中期,契约劳工“以前所未有的增长速度涌进弗吉尼亚”,[12]相应的,运送契约劳工的事业也发展成为由“许多商人参与的一项产业”。[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