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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格后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的,资格后审是评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审查内容、标准和方法、程序等内容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评审。
(一)资格后审的审查主体是评标委员会
资格后审是相对于资格预审而言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一般都涉及技术、管理、经济、财务甚至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资格后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有利于招标人公正、科学和客观地选择符合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标准和要求的投标人,减少审查工作的随意性,规范资格后审活动;有利于将资格审查与评标结合考虑,避免将其人为地分割为两个部分影响工作效率。
(二)资格后审的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标准和方法是公开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有利于评标委员会统一评审规则,从而保证资格后审结果的公正和公平。资格后审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对于资格后审项目,即使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也不能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淘汰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在资格审查时采用有限数量制评审方式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否则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对于投标人过多、评标工作量过大的招标项目,以规范组织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