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第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对于自然人而言,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法人而言,始于依法成立,终于法人终止,如法人合并、分立等。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联系紧密的两个概念。在一般情况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就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也就是说,这些人虽然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其活动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却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如其他组织,就是民法中所谓的非法人团体。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紧密联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其只能由其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见,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是为了弥补和扩大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设立的制度。法定诉讼代理制度的设置是为了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因此,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承担同样的诉讼义务;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设置是为了扩大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行为能力,为了让其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
【提示】对于自然人,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是一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这两种能力是分离的。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它们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实施。
三、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同具体的诉讼无关,仅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适格则是作为具体诉讼的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诉讼案件而言的,其取决于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
(二)判定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是否适格,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加以判断。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本案诉讼标的,即发生争执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依据这一标准,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一般就是适格的当事人。其次,根据他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也是适格的当事人。例如:下文中提到的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这些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对他人财产的管理关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成为适格的当事人。第三,在确认之诉中,以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确认利益作为判定当事人适格的标准,而不是看其是否为该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显然是不合理的。此时,只要原告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可。
(三)法律规定的适格当事人;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只有是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成为适格的当事人,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非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但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主要包括:
1.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民诉司法解释》第284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适格原告为:“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2款: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基于身份关系
(1)为保护死者权利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民诉司法解释》第69条:“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2)为保护胎儿继承权而起诉的胎儿的母亲。
3.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的管理关系
(1)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提示】1.清算组不能成为当事人。
《民诉司法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指的是经过法定程序宣告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四、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变更
(一)当事人恒定
当事人恒定是指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民诉司法解释》第249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当事人变更
当事人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包括法定的当事人变更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1.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民诉司法解释》第250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2.法定的当事人变更,又称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的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发生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有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并及时通知其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承人有效。
但是,如果实体权利义务是专属于死亡当事人的,即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案件,则不能发生权利义务承担,诉讼应当终结,如甲起诉要求与乙解除婚姻关系等。
(2)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具体讲:法人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新法人承担。
【特别提示】当事人恒定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此次《民诉司法解释》增加的内容,应当掌握。此外,需要注意法定的当事人变更时,如果继承人或继受人无法确定,诉讼程序需要中止;如果继承人或继受人可以确定,直接裁定变更当事人即可,程序不需要中止。
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分为两类:
1.一般诉讼权利,即仅产生程序作用的诉讼权利,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2.特殊诉讼权利,即该诉讼权利的行使会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性利益,包括选择调解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提出反诉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二百五十条 (略)
真题精选
1.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3/79,多选)
A.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
B.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予以准许
C.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D.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3/38,单选)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3.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81,多选)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答案及解析】
1.ABCD(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的任意变更)。
2.B(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
3.AC(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