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 当 事 人
本课重难点及历年考情分析
本课为每年必考的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重点提示如下:
当事人中,必须掌握:(1)非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情形。其中,注意《民事诉讼法》新增公益诉讼的主体;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与下落不明人的财产代管人之间的区别;清算组不能作为当事人。(2)当事人适格的理解。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判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为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否有利害关系。(3)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4)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变更。
原告与被告中,重点掌握不同情形以及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当事人如何确定,特别是被告如何确定。
共同诉讼中,重点掌握:(1)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2)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即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同意,对其他人有效。(3)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各级程序中的追加。即法院在一审程序中可以依职权直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但是,在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追加时,应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4)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中,重点掌握:(1)诉讼代表人的确定。(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代表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但是,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需要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三人中,重点掌握:(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的条件,即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以起诉的方式,在本诉过程中提出。(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的原告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告与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3)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有权行使诸如提供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进行辩论等一般性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
本课常考题型为选择题。例如:2010年选择题涉及个人合伙中当事人的确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安全保障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二审中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处理,以及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2011年选择题涉及诉讼代表人的选定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分析中涉及诉讼地位的判断;2012年多选题涉及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问题;2013年单选题涉及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以及当事人能力与正当当事人的关系,多选题涉及必要共同诉讼的问题;2014年多选题涉及当事人的判断,不定项涉及公司解散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2015年单选题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适格被告的判断;2016年单选题涉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管理场所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劳务派遣中侵权案件当事人的确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断以及本诉撤诉后的处理,多项选择题涉及当事人的恒定与任意变更;2017年单项选择题涉及劳务派遣关系中劳资争议当事人的确定,多项选择题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断以及本诉撤诉后的处理,案例分析题涉及租赁房屋挂物脱坠落致人伤害中当事人的确定。
本课知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