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关系政府行政的相关法律。就我国而言,所谓的行政法其实就是几部重要的行政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总体来说在关注这几部法律的时候,要知道相关法律条文涉及的范围、各执行对象的权力和义务,以及该法律条文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界定和处理。
《行政诉讼法》需要知道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行为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又可以针对哪些行为不受理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法》要知道可以向哪些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工作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许可法》要弄清楚行政许可的分类,设立行政许可的要求,例如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的差别,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的区别,哪些机关可以设置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法》主要要搞清楚行政处罚的分类,每种分类又各自针对哪些行为。
《公务员法》关注的点要稍微多一点,要知道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公务员惩戒的分类、公务员回避原则、公务员如何申请控告等等。
《国家赔偿法》,主要要搞清楚哪些行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可以向哪些机关提起。
以上就是行政法经常涉及的相关知识点,的确有点多,但却是法律方面比较常考的,因为其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相关行政,与公务员日常生活遇到的各项事务紧密相连。
一、常考必备知识点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行政公开原则;④行政应急性原则。
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行政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5.行政行为
(1)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特征
①从属法律性;②裁量性;③单方意志性;④强制性。
(3)效力
①确定力;②约束力;③公定力;④执行力。
6.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7.行政立法
(1)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为: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3)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程序可以概括为: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⑥发布与备案。
8.具体行政行为
(1)概念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2)分类
①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②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③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④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⑥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9.行政征收
(1)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2)特征
①强制性;②无偿性;③法定性。
(3)内容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10.行政许可
(1)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为。
(2)特征
①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②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11.行政处罚
(1)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③公正、公开原则;④处罚救济原则;⑤一事不再罚原则;⑥过罚相当原则。
(3)种类和形式
①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②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③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④声誉罚:包括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例1】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甲就其被处行政拘留处罚起诉后,由其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若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要求组织听证,那么听证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
C.某派出所对乙作出处罚的处罚决定,乙遂向其县级人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D.丙工厂将排污口建在行洪道上并违规排放,某市环保局与市水利局对该工厂分别作出处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此可知选项B的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2.行政强制
(1)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分类
①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②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
(3)方式
①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驱散等;②对住宅、建筑物、经营场所等的强制进入;③对财产的强制,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现价出售等。
13.行政裁决
(1)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程序
①申请;②受理;③调查、审理;④裁决。
14.行政合同
(1)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2)特征
①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②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③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④在行政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⑤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15.行政指导
(1)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作用
①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②辅导和促进作用;③协调和疏导作用;④预防和抑制作用。
16.行政程序
(1)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利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2)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有: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3)主要制度
①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制度是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所做出的具体规定。
②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而言,如行政机关在相对方依法提出某种许可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适用于相对方,如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就会受到行政强制执行。
③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决定和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其工作人员如与决定处理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应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回避。
④行政救济制度:在相对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自身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诉等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从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合法权益在可能或已经遭受损害时通过法律获得救济。
17.行政违法
(1)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主要有:①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④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3)分类
①依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②依行为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③依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18.行政责任
(1)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特征
行政责任的特征主要有:①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公务员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②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③它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3)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①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②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③主观上有过错。在实践中,行政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被定性下来,就不再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种类和方式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偿损失;③行政处分等。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19.行政赔偿
(1)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有:①行政职权行为非法侵权;②存在确定的损害事实;③损害事实与行政职权非法侵权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④行政职权非法侵权行为及其造成损害事实不在法定豁免权之内。
(3)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①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②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③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有:①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②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③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④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⑥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0.行政复议
(1)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2)特征
行政复议的特征主要有:①行政性;②职权性;③监督性;④程序性;⑤救济性。
(3)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4)范围
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对如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⑪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程序
①复议申请;②复议申请的受理;③复议案件的审理;④作出复议决定。
21.行政诉讼
(1)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2)特征
行政诉讼的特征有:①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②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③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3)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①行政处罚案件;②行政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抚恤金发放案件;⑥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⑦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不受理的案件:①国家行为;②刑事司法行为;③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④抽象行政行为;⑤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⑦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⑧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⑨行政调解行为;⑩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4)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判决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的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出的司法处理,一般表现为书面形式。
【例2】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义务的,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B.甲公司不服省政府最终裁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D.某市政府一处长被撤销职务,他不能因此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选项B的情况属于行政诉讼法12条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不受理该诉讼。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二、重点记忆知识点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7.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8.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9.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3.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4.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5.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依法应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对复议申请做出处理。
16.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7.以行政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前者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或执照,而无特别限制,如申请驾驶证的许可。后者则是除符合一般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如持枪许可。
三、理解储备知识点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5.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6.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9.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