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招考专业教材: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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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经济法

经济法主要与我国经济建设的各方面有关。不过这部分法律在实际的考试当中涉及的比较少,考题一般涉及两部法律——《公司法》和《合同法》。对于公司法,考生要知道我国对于公司的基本分类,而其中要重点注意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知道两者设立条件的差异,两者机构设置的差异等等。而《合同法》需要知道合同订立的条件,合同的不同状态,例如什么是无效合同、什么是有效合同、什么是可撤销合同、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这就是经济法比较常考的知识点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社会本位原则;(3)经济民主原则;(4)经济公平原则;(5)经济效益原则。

2.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的体系有以下几种结构:(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管理法;(3)宏观调控法;(4)社会保障法。

3.公司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公司有多种划分标准,基本划分方法是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五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权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产、供、销和人、财、物两个方面;义务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对国家、社会、职工的义务三个方面。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采取厂长(经理)负责制,成立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管理,并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6.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7.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经营性、行为的违法性和结果的危害性的法律特征。

8.1998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主要适用于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9.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照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0.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等。

11.行政性垄断的概念: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从其发生作用的广度和深度看,行政性垄断较经济性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更大。

12.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4)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13.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5.以下几种欺骗性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应受到禁止:(1)欺骗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不能超过5000元,若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16.垄断协议的形式:(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它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之间的协议,或者说是指生产或者链条中的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它是指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或者链条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3)国际卡特尔协议。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全球范围内或者是非企业本国的特定市场实施的实质性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

1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差别对待、强制性交易、搭售行为、拒绝交易、独家交易。

18.普通股和特别股:普通股是指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不作特殊规定的股份。特别股又称优先股,是指股东的权利由法律和公司章程做出区别于普通股股权的特殊规定的股份。优先股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19.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20.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3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2.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2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4.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5.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在1个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7.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3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28.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9.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0.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