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涉及的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只要关系到公民民事权利的法律都属于民法的范畴。
我国民法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这部法律而言,考生需要关注民法调整的范围、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定,例如哪些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等等。除了《民法通则》之外,考生还需要关注几部民事法律,例如《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的签订还有劳动纠纷的处理;《著作权法》中要知道著作权的认定、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年限;《专利法》关于专利的分类、专利的申请条件、专利的保护;《婚姻法》要明确财产的分割,要知道哪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部分财产又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考生要知道有哪些;《物权法》考生要知道物权具体分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
一、常考必备知识点
1.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基本原则:①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等价有偿原则;⑤诚实信用原则;⑥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要素: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是自然人、法人;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是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权利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行使: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是公共利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自我保护(自力救济)和国家保护(公力救济)。自我保护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国家保护包括民事诉讼保护、刑事诉讼保护、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4)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义务必须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体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法人的特征包括:①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③法人承担独立的责任;④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依法设立或登记的事实,终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的法律事实。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且它是由法人机关来实现的。
【例1】中国摄影协会所属的法人类别是( )。
A.机关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企业法人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机关法人一般都是依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是指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从事国家管理和物质生产以外的社会活动的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
中国摄影协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艺术团体,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答案选C。
5.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特征:①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②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③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④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3)分类:①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②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③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④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⑤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⑥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⑦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⑧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⑨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⑩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
(4)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法律行为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当行为人的具体表意行为符合特定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它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示形式。
6.代理
(1)概念: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特征:①代理人以意思表示为使命;②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③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类型:《民法通则》规定,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这里的“有关机关”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等即为指定代理。
(4)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7.物权
(1)概念: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①物权是绝对权;②物权以物为客体;③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④物权具有排他性。
(3)分类:①所有权与他物权;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本权与占有;⑤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4)变动:①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法律行为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②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还有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③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8.所有权
(1)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①所有权为自物权;②所有权为独占权;③所有权为原始物权;④所有权为完全物权;⑤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
(3)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①占有,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②使用,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③收益,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④ 处分,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4)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5)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6)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
9.债权
(1)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2)特征:①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④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⑤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3)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消、免除等。①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不存在过错,仍要负赔偿责任。③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了损失。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4)债的分类:①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②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③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④主债和从债;⑤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⑥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5)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侵权的危害,此种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方法主要有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6)债的担保: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7)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务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债的履行原则主要有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8)债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也即债的关系消灭。
10.合同
(1)概念: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特征: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③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目的就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④合同所确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⑤合同所确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3)订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所谓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4)分类: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担保: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和定金两种方式,另外也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所谓保证,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所谓定金,又称定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没有履行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
11.知识产权
(1)概念: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
(2)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特征:①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可以同时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②知识产权的客体须有能为人所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具有创造性、新颖性;③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④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
12.著作权
(1)概念和内容: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内容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
(2)保护:我国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
13.专利权
(1)概念: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即独占)的权利。
(2)申请原则:①一项专利发明、设计的专利权只能一次授予,归专利权人所有或持有,即归其专有,一件发明只能授予一件专利的原则;②先申请原则。
(3)保护:保护方法主要是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或者收缴非法制造的商品。在实践中,对专利权的保护主要使用行政保护方法,对触犯刑法的使用刑事保护方法。
14.商标权
(1)概念和特征: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2)取得和期限: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需遵循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3)保护: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即以申请书申请的商标权范围来确定保护的对象。
15.人身权
(1)概念和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①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②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③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
(2)分类:根据人身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资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公民、法人都具有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具体人格权。其内容有:①生命权;②身体权;③健康权;④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 ⑤名誉权;⑥肖像权;⑦隐私权。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公民、法人都享有身份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法人可享有后两项身份权。
(3)保护方法:《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适用保护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6.财产继承权
(1)概念和特征: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①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②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③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2)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继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有:①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③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④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⑤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的原则。
(3)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遗产的分配原则:我国遗产分配原则是继承法规定的,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同一继承顺序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进行分配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方式中遗产分配原则是: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③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④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例2】张某死亡时未留遗嘱,遗有房产一套,张某死亡前一年与妻子离异,十岁的儿子判归女方抚养,张某死亡时,父亲、祖母、哥哥都在世,下列哪组是张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A.儿子、父亲
B.祖母、哥哥
C.父亲、祖母、哥哥
D.前妻、儿子、父亲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本题中,张某死亡前一年与妻子离异,因此妻子并不具备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17.民事责任
(1)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特征:①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基本的法律责任;②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③民事责任主要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人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承担责任。
(3)构成要件:①行为的违法性;②损害事实的存在;③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②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体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当受害人对该损失存有故意时,才可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这又是所有责任形态的一般免责事由。所以说,诸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都不是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③公平责任的原则。它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的损失得到补偿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5)方式: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可以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等手段,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
【例3】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D.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免其部分责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此,乙有权责令甲将伸到自己房屋上的树枝砍掉,以消除对自己房屋所构成的威胁。《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暴风雨的天气,乙砍掉树枝的行为不是侵害甲财产权的行为,而是合法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上述条文,乙有权要求甲砍掉树枝,而最后乙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砍掉了树枝,是合法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这棵树由甲在自己地基栽种,因此树木及树枝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甲的,选项C错误。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18.诉讼时效
(1)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
(2)种类:①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特别诉讼时效包括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长期诉讼时效指时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最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重点记忆知识点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5.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6.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8.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9.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12.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4.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15.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16.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17.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上述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8.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19.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20.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23.公民的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5.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理解储备知识点
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8.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0.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1.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2.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13.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4.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15.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16.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7.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8.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9.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20.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