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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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约束下的理念转型

一、资本充足率的基本概念

商业银行必须有充足的资本,才能为正常运营提供资金、充当吸收风险的缓冲器,并提供短期性融资作为信用保证。资本充足率具有两层含义:(1)自有资本能抵御涉险资产,弥补由此而产生的损失;(2)资本与资产的配比应当适度,过低会影响其对风险的抵御,过高则会影响对投资人的回报。

20世纪70年代前后,金融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被完全置于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之下。多数以营利性为首要目标的银行忽视了安全的重要性,金融危机的频发导致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加强,重点就是对其资本的监管。

资本充足率水平的确定:

●对内部在险资本进行评估。

●充分利用各种资本工具和管理措施来确定资本水平。

●按经营计划确定资本金水平。

●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要求提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并对被其监管的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如我国2005年前后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对于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管理,银行内外对“资本”的概念由于立场不同,所认识的角度也各不相同:

●财务管理者认为资本就是实收资本和股东权益(包含优先股、普通股)、次级债券等。

●监管者认为资本就是合格的实收资本。

●风险管理者认为,资本应包含四个方面:其一,如何根据银行头寸的风险状况预测潜在损失的规模;其二,用合理的量化模型来预测损失的概率大小;其三,业绩的评估是否建立在风险调整的基础上;其四,补偿制度是否与风险收益相匹配。在利用已有的风险模型进行资本管理时,要处理好各种风险的相关性。

●股东(投资人)认为资本就是投入的经济资本,并要求可计算的投资回报。

二、商业银行在资本约束下的转型思路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颁发的《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1996年颁发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以及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银行监管法规对资本不充足的银行机构,并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和经营约束,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实际上是一纸空文。同时,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也有所放宽,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银行资本和资本充足率并不能反映出所在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更没有达到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效果。2004年2月我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此来扭转商业银行无序竞争、盲目扩张资产等运作模式,迫使商业银行经营者改变过去的常规思路,更新理念。2005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发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全面接轨《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Ⅲ)的计划,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其要求是:

(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4)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图3-1显示,中国银监会网站上公布,截至2010年12月末我国有281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

图3-1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家数

资料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专栏

资本约束下的商业银行经营新理念


招商银行:树立风险资本的观念,加快银行业务结构调整并大力发展零售业务与中间业务。

浙商银行:谋求差异化竞争战略,应对资本约束挑战,鼓励发展经济资本回报率较高、风险权重较低的业务,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低、风险权重高的业务;制定特色发展战略。

兴业银行:将“被动的资本约束机制”改为“主动的资本约束机制”,实现资产安全和高效益的动态平衡,提高综合竞争力。

中国民生银行:资本约束的深化使银行从传统的非理性和粗放式经营迈向现代化、集约化的新阶段;改善资本约束力的关键是建立以核心竞争力为基础的卓越的盈利能力,从战略高度实施业务转型、管理转型和人才转型。

中国工商银行:建立较为完善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成为一家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效益良好、主要经营管理指标达到关键同业中上等水平、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大型商业银行。

三、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有关规定的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若干条款是使商业银行经营者产生经营思想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1.关于经营(买入)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的4个月以内(含4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2.关于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质物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指出,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质物包括: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3.关于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保证主体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指出:具有风险缓解作用的保证主体包括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4.表外科目应计提资本

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待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后,再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附件3“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以及表外项目的定义”中表述道: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根据上述内容就能明确在计算风险资产和计提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中,涉及票据业务的基本规定如下:

(1)由于承兑商业票据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因此其信用转换系数是100%。

(2)关于贴现(买入)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权重,原始期限4个月以内(含4个月)为0%,原始期限4个月以上为20%。

(3)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的信用转换系数是100%。

(4)虽然承办贴现的商业汇票已经卖出,但应属“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性质,其信用转换系数是100%。

(5)对商业银行承兑的汇票、国家和地区政府的票据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都可以充当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质物。

商业银行平时的经营不注意上述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国银监会将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下发监管意见书,其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其中要求:

●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2个月内,务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商业银行限制分配红利与其他收入。

●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专栏

涉及资本充足率和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的相关名词与公式

ROE(return on equity,资本回报率)

ROA(return on assets,资产收益率)

RW(risk watch,平均风险权重)

CCAR(the core capital adequacy ratio,核心资本充足率)

ROE=ROA×1/RW×1/CCAR

RAROC(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

NR(net revenue,净收益)

UL(unexpected loss,非预期损失)

EL(expected loss,预期损失)

VaR(value at risk,风险价值)

CaR(capital at risk,经济资本)

OR(operation risk,操作风险)

RAROC=(NR-EL)/CaR

CaR=UL+VaR+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