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刑法适用与法律思维方法
一、法律思维方法概述
思维是指人脑对思维的对象所产生的概括性反映,它是一种与语言有关的理性认识过程。(注:参见吴俊明:《法律思维:和谐社会建构的法律观念保障》,载《理论建设》,2009(4)。)法律思维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的思维形式,其影响着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基本判断。对于法律人来说,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知识、经验和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法律思维具有思维的一般特征,同时,又比一般思维有更为特殊的内涵。何为法律思维?广义的法律思维是指社会主体在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活动中所运用的某种思维模式,它既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维方式,也包括非法律主体的思维方式。(注:参见吴俊明:《论影响我国社会主体法律思维生成的因素及其消解》,载《法学杂志》,2010(4)。)狭义的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维方式(本书取其狭义),特指法律人运用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形式逻辑,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思维的活动。对于法律思维的概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书不详细介绍,只借用其中一种作为概念的界定:“所谓法律思维方式,就是按照法逻辑(包括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来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注: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法律思维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对法律问题进行技术操作的过程,更是一个通过具体问题对法律进行思考和再认识的过程。
本书所称的法律思维方法是指以司法适用为中心,针对个案如何得出判决结论的思考方法,即应用法律的方法。这种思维方法是法律适用的技巧。在具体个案的审理中,必须依据科学的思维方法,根据法律知识、经验等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结论。本书所说的法律思维方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件裁判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如定罪方法、量刑方法,等等;二是有关刑法运用的理论方法,如刑法解释方法、逻辑推理方法以及论证方法等。(注:参见刘治斌:《法律思维:一种职业主义的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