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法律解释包括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两大类。刑法文义解释是指从刑法规范的文义、语法结构和句式上对刑法用语的含义予以分析和解释的方法。这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语言是法律规范的媒介,但语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且现实世界具有无限丰富和多样性,这两个因素决定了法律文本不如人们想象中那么准确、可靠,而是需要解释。刑法的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的起点。
论理解释又包括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当然,从其他角度还可以将法律解释进行其他分类,如从法律解释的效果与法律文本一般文义的关系的角度还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扩大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和反对解释等。
体系解释是指不孤立地分析刑法法条的含义,而是把要解释的法条放在整个刑法规范体系中,或在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中,系统地考察这一法条的含义的解释方法。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内部之间是彼此相关的,只有以联系的视角对法条作解释,才能得出合适的结论。(注:参见单忠献:《关于司法裁判中适用法律的解释问题》,载《兰州学刊》,2004(4)。)
历史解释,又称沿革解释,是指探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想要实现的目的,以推知法条的含义。主要通过立法资料、立法背景等推测法条的含义。
比较解释是指在解释刑法用语时,将刑法的某一规定与其他相关条文或者国外立法中的相关情况作比较,以阐明某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方法。(注:参见王政勋:《论客观解释立场与罪刑法定原则》,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1)。)比较解释不局限于比较具体条文的字面文意和规定内容,而是要对国内外刑法传统、体系、体例和社会背景进行实质性的意旨考察和比较。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的目的来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目的解释与法意解释不同,法意解释的目的是探寻立法时的目的,而目的解释主要是探求某法律在当前背景下的意义,目的解释中的“目的”是一种“客观”的法律目的,是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所在。相对于法意解释,目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释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能够推动刑法规范的发展和重构。刑法目的解释是最重要的论理解释方法,它在实质意义上统摄了整个论理解释方法体系,是论理解释的核心。
扩张解释是指在刑法用语的字面含义较为狭窄而不能真正表达立法的真实意图时,扩大其文义,以揭示刑法用语中隐含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限缩解释是指在刑法用语的字面含义比立法真实意图大而不完全符合立法意图时,将其含义限缩在文字含义的核心部分的一种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的精神、目的,某种情况本应包含在某条文规定之中时,直接按照该法律规定适用的解释方法。(注:参见单忠献:《关于司法裁判中适用法律的解释问题》,载《兰州学刊》,2004(4)。)
还有人提出社会学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刑法解释,基于对社会效果的预测和考量,在文义可能的范围内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主要是在文义解释有多种结果存在的可能时,才运用社会学解释。司法裁判具有社会导向作用,在法的解释过程中,社会效果的考量是不可缺少的。当一个法律条文有多种解释,而每种结论从法律上看都没有错误时,采用社会学解释方法——预测每一种判决在社会上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对其进行评价比较,最后采纳预测结果较好的那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