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适用法律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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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疑难案件

刑事疑难案件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难案件,二是法律适用上的疑难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难案件是指证据方面存在不足而导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使得对事实的认定存在困难的案件。法律适用上的疑难案件主要是指,由于案件事实难以准确对应既有的法律规范,或者与多个规范的对应都似是而非,导致如何解释和选择法律规范出现困难或异议的案件。刑法理论界对疑难案件的讨论一般是指第二种情况,本书也只讨论法律适用上的疑难案件。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一般性、抽象性,有一般就有特殊,有原则就有例外;同时,由于语言的局限性、人类行为的复杂性等原因,疑难案件就在所难免。法律具有一般性、普遍性,但有些特殊的个案不能靠一般性解决问题。这不是法律本身或者立法者的原因所致,而源于人的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法律制定出原则和规则,就必然存在例外。当法律规范滞后或有缺陷时,由例外来纠正这种缺陷和滞后,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说出其若身处其境也会说出的东西,这符合立法者的意旨。实际上,法律之所以没有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是因为有很多意料不到的事情和不能归纳完全的事情,这些不可能都反映在法律中,还要靠判决来决定。(注: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第161页。)英国法哲学家哈特认为,所有一般性的规则总包含一个意义确定的核心区域和一个意义模糊的边缘区域。意义确定的核心区域在大量的日常个案上,运作一般是顺利的。某些个案会碰到意义模糊的边缘区域,此时,法的适用会显出不确定性,即法律规范有着所谓的开放结构。(注: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台北,商周出版社,2000,第168页。)疑难案件就是在司法归类中应归属于意义模糊的边缘区域的情况。哈特认为,法规范的开放结构说明,存在着某些行为领域,其如何规范须由法院或法官去解释,即让法官依据案件的具体背景和情节,在相互冲突的多种利益(其重要性随着不同的个案有所不同)之间作出平衡。(注: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台北,商周出版社,2000,第178页。)

苏力教授将这类案件称为“难办案件”,难办案件就是指事实较为清楚,但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不易寻找或适用规范的结果不合情理的情况。(注:参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载《中外法学》,2009(1)。)有学者认为,疑难案件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人们没有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案件,或者说,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间不是明确的或单一的逻辑关系,有可能推出若干结论,需要“选择”合适的结论。(注:参见刘星:《疑难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载《比较法研究》,1994(4)。)

从上述关于疑难案件的观点可以看出,法律适用上的疑难案件的特点在于:首先,案件事实的认定不难;其次,由于案件形态不典型,使得现有的法律规范无法与事实完全对接;再次,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这样的疑难案件凸显了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案件的具体性、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注:参见王宏选:《疑难案件及其法律发现》,载《法律方法》,第5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第318页。)

法律适用上存在疑难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由于规范语言模糊而形成的疑难案件。语言的局限性造成了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在这类案件中,能够与案件事实对接的法律规范是存在的,但规范中的某些概念或词语含义较为模糊或不确定,解释上存有争议,尤其是对法律概念或词语的文义解释可能会出现多种解释结果。(注:参见沈仲衡:《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2.处理结果引起争议的疑难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事实认定和归类都不难,但由于法律滞后、社会发展等原因,使得严格或机械适用法律得出的结论可能出现“合法”与“合理”冲突的情况,即具备形式正义,不具备实质正义。

3.规则有漏洞而导致的疑难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存在法律规范的不完整性,应予规范的对象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应该排除的规制对象却没有被排除。另外,刑法用语的局限性导致存在大量的隐性规定,即假漏洞,这时需要通过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合类型性解释等方法来发现和适用法律。

4.有多个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疑难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案件事实有可能对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刑法规范,似是而非,以至于适用哪一个规范更合适,需要解释者作出选择。

5.归类困难的疑难案件。这类案件是指法官所面临的具体案件事实与某个刑法规范中的典型事实不完全相同,是否能够认定为同一情形存在疑难,需要一定的方法才能决定是否可以适用该规范的情况。其难点在于如何将认定的案件事实在法律上进行归类,从而能够适用某一刑法规范对案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