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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美国地方法院系统
1.初级法院(the Trial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初级法院遍布全美各州,其规模大小不一,受理范围也受到严格的限制。较大些的城市还有市级法院(Municipal Court)。初级法院负责的刑事犯罪案仅限于违反交通规章或不遵守政府法令之类。
2.诉讼法院(the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诉讼法院遍及各州。每个州依地理位置划为许多个法院区域,有的州还设有遗嘱检验法院、青少年法院或遗产处理法院等。
3.上诉法院(the Courts of Appeals):上诉法院每州都有,按州人口比例而数目不一,大的州多达6个。原告或被告对诉讼法院的判决不服,可直接投诉到上诉法院,但诉讼法院职责有限,不能重新审理同一案子。只能通过审阅诉讼法院的记录决定诉讼法院是否在法律程序上犯了错误,或对法律解释有误。
4.最高州级法院或终审法院(the State Supreme Courts):美国各州都有一个最高法院,法官一般任期6~15年。如当事人的案件在上诉法院未能达到满意的结果,可向该州的最高法院投诉。如果是刑事案且被判死罪,一般情况下被告有权申请最高法院出面过问。在极少数情况下,案子也会转移到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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