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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其中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司法审查权。两种法院系统分别适应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案件或地域。由于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此外,国会根据需要,并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也可以审理。具体来说如下:

1.联邦诉讼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依据美国国会决议,全国被分为91个联邦法治区。每个州至少有联邦诉讼区;那些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的州一般分为2~4个。除哥伦比亚特区外,联邦诉讼法院的法官必须是该区的居民。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大部分的联邦刑事犯罪是反政府刑事犯罪和侵犯联邦财产的刑事犯罪。

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又名巡回上诉法院Federal Circuit):是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中的中级上诉法院。这些法院负责审理所在的巡回司法管辖区内的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美国依据地理区域划分为11个联邦上诉法院区,每个区都有自己的上诉法院。对于某些类型的案件,如涉及专利权法的案件或者是以美国联邦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拥有国家上诉管辖权。

3.联邦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美国联邦法院由9位大法官组成。最高法院虽然只对几类有限的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使命是维护美国宪法以及整个联邦法律的一致,但其大部分任务是受理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审查任何已经由联邦上诉法院做出判决的案件,它也同样有权受理经由州法院判决生效的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