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 美国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的基础。陪审团(jury)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成年人组成的团体,通常由12人或6人组成,其中由12人组成的称为“大陪审团”(grand jury),由6人组成的为“小陪审团”(petty jury)。该团体在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判中负责对诉讼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作出一个正确的裁决,从而决定何种说法属于事实,即对案件事实负责并作出裁决。法官与陪审团之间是合作关系,并相互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
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团可以审理两类诉讼:刑事诉讼(criminal suit)和民事诉讼(civil action)。在民事诉讼中,陪审团通常不仅裁决原告是否应得到赔偿,而且要裁定赔偿的金额;而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团只能对是否有罪作出裁决,判刑则通常由法官作出。
陪审员的选择各州有不同标准,通常必须是该法院辖区有选举资格的公民,并要求具有一定的条件,如身体健康、智力健全,具有忠实的品德;有读写能力,通晓英语等。参加陪审团是美国宪法规定给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不能随意拒绝参加,且每天还能获得一笔可观的报酬,这些费用都由国家支付。选择陪审团成员的方法通常是法院按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的顺序通知公民按时到法院陪审员候任室等候选任,开庭前被带入法庭,由法官和双方当事人查问、挑选,被选上的候选人经过宣誓后方可入座,然后等待法院开庭。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陪审团成员集体坐在法庭前一个“包厢”内,仔细观察和倾听证人证词。他们在审判过程中不得相互或与其他人讨论所审理的案子,等所有问题询问完毕后,陪审团退出法庭,进入陪审团专用办公室,秘密讨论。陪审团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最终对被告是否有罪必须持同一观点,这就是“一致裁决原则”(unanimous verdict principle),大多数州认为刑事案件中的裁决必须一致通过,但民事案件的裁决则由多数通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