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工资议价的样本特征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中国调查数据网(CSDN)公布的2006年6月由世界银行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合作开展的一次企业问卷调查。该调查的实施范围包括北京、长春、丹东、淄博、丰镇、石家庄、西安、吴江、杭州、十堰、重庆和佛山等地市的1268家企业,主要集中于制造业行业。需要说明的是,除了本次调查获得的数据外,该数据库还包含了由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关于这些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如企业固定资产、雇员人数等。当然,本数据库仅反映了被调查企业2005年的相关信息。在这一部分,我们先就该调查数据当中反映出来的集体工资议价的总体情况加以说明。
首先,表1给出了工资议价以及其他部分反映劳资关系(如劳动合同、工会等)的制度安排在被调查企业的统计分布状况。本调查数据对于有些问题提供了关于职员和工人两者的信息,例如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问卷分别询问了职员和工人的签订情况,答案包括“全体签订”、“部分签订”和“未签订”。从表1中不难看出,绝大部分被调查企业都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加上“部分签订”的企业,职员和工人的劳动合同签订比例均在95%以上。尽管《劳动合同法》迟至2007年才颁布,但是《劳动法》早在1994年便出台,并于1995年实施,其中对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较为普遍。与之相对照,工会的普及程度略低,但仍然有接近70%的企业成立了工会。
表1 劳动合同、工会和工资议价的企业样本中的比例
注:由于企业是否对问卷问题作答带有随机性,因此在不同项目中报告信息的企业家数无法保证一致。“百分比”栏中的数据系根据回答“是”的企业家数除以报告该信息的企业家数获得。
与前两者相比,无论从提供该信息的企业还是从给予肯定答复的企业来看,开展过集体议价的企业所占的比例均较低。共有1172家企业回答了是否存在集体议价的问题,其中答案为肯定的有625家,略超过半数水平。但是在回答了是否签订集体工资协议的1177家企业里,仅有346家企业的回答是肯定的,比例仅为29.4%。通过对劳动合同、工会和集体议价三者的比较不难看出,集体议价在中国有企业业当中还不是十分普遍,而将集体议价通过正式合约形式明确下来的则更少些。这意味着,集体议价在中国的企业里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企业和职工对于集体工资议价的具体实施方式都还处在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当中。
表2给出了样本中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推行集体议价的统计信息。国有企业、国有改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实施集体议价的比例均超过了50%,而外资企业的集体议价水平较低,仅为43.78%。我们或许可以用中国政府对于内外资企业实施的政策不同来对之加以解释。国有企业和国有改制企业均脱胎于早期计划经济,因此在工人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均较为完善。而从2002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允许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至2006年7月,已有85%的私营企业成立了基层党组织,这样可能有利于原先盛行于国有企业当中的一些制度移植到私营企业。然而对于外资企业,中国各级政府更多地实施了一些优惠政策以鼓励其进入,并未对其内部管理施加外部影响,例如《工会法》在1992年首次颁布时,仅对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成立有硬性规定,直到2001年的修正案才不再对成立工会的企业性质做专门说明。
表2 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集体议价
注:由于企业是否对问卷问题作答带有随机性,因此在不同项目中报告信息的企业家数无法保证一致。“百分比”栏中的数据系根据回答“是”的企业家数除以报告该信息的企业家数获得。
与开展集体议价的企业数量相比较,通过签订集体工资协议,将集体议价以书面化的形式固定下来的企业更少。如表2最后一列所示,各种所有制企业当中签订了集体工资协议的均在40%以下,其中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低于30%。究其原因仍然在于相关法规出台较晚,如2001年修正后的《工会法》才对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做了阐述,但并未涉及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工资议价的地区分布反映在表3中。我们发现,如果从东、中、西部地区的角度来观察,集体工资议价并没有呈现出十分明显的地区分布特征。作为东部地区城市的淄博和杭州以及作为中部地区城市的石家庄和十堰都有着较高的集体工资议价比例,而作为东部发达地区的北京和佛山,其集体工资议价水平甚至低于处于西部地区的丰镇和重庆。我们无法给出能够解释这种差异的适当理由,或许这是地区个体特征所致,当然也有可能是由于抽样本身的局限。
表3 样本城市的集体工资议价分布
注:由于企业是否对问卷问题作答带有随机性,因此在不同项目中报告信息的企业家数无法保证一致。“百分比”栏中的数据由根据回答“是”的企业家数除以报告该信息的企业家数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