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本《國語》“我先世后稷”文證是
傳世《國語》,自宋代以來,俱爲三國孫吴韋昭注本。北宋時人宋庠講述説:“今此書唯韋氏所解傳於世,諸家章句,遂無存者。然觀韋氏所叙,以鄭衆、賈逵、虞翻、唐固爲主而增損之,故其注備而有體,可謂一家之名學。”[1]其傳世版本有兩大系統:一爲宋庠校本,附宋氏自撰《國語補音》三卷於全書之末[2],因宋庠字公序,後世習稱“公序本”或“宋公序本”;一爲北宋仁宗天聖七年刻本,其在清代所流傳者,卷末刊記“天聖七年七月二十日開印。江陰軍鄉貢進士葛惟肖再刊正。鎮東軍權節度掌書記魏庭堅再詳。明道二年四月初五日得真本,凡刊正增減(案下有闕文)”云云,應是明道二年四月據天聖七年七月刻本重新改刊印行[3],故或贅稱“天聖明道本”,或徑稱“明道本”、“天聖本”。由於宋庠刊本没有題署具體的刊刻時間,兩本孰先孰後,殊難裁斷,惟斟酌宋庠本《叙録》的語氣,應以天聖七年本刊行在先,公序本實乃校印於明道二年重刻本之後(詳見下文)。
宋庠校刊本之宋刻宋印者今已無傳。中國大陸現存較早的印本,有國家圖書館藏宋刻宋元遞修本存世,《中華再造善本》叢書乃據以影印。此外,日本静嘉堂文庫、臺北故宫博物院等處另藏有這一刻本遞修至明代的印本[4]。不過直到清代中期以前,公序本一直都非常流行。如錢曾在清初嘗謂“今世所行《國語》,皆從公序本翻雕”[5]。至嘉慶初年,顧千里亦云公序本印行之後,“世盛行之,後來重刻,無不用以爲祖”[6]。盧文弨在乾隆末年更明確講述説:“今之所傳,皆公序之補音本也。”[7]稍後,汪遠孫稱道其中較爲著名的刻本,如“明人許宗魯、金李皆從公序本重刊”[8]。所謂許宗魯本亦稱“宜静書堂刊本”,刊刻於嘉靖四年,附有所謂《古文音釋》一卷,取代宋庠原本的三卷《補音》[9]。金李本或稱“金李澤遠堂刻本”,刊刻於嘉靖七年,清人瞿中溶云此本乃“照依宋本翻刻,避諱缺筆之字甚爲周密,一如其本來面目”,即謂宋諱俱保持原本的闕筆,故推斷“宋公序補音之南宋本當即此刻之藍本”[10],惟金李略去宋氏《補音》未刊,或當時所據宋本已經佚失不存,今幸知臺北故宫博物院等處尚有南宋初紹興間浙刻宋印本《補音》存世,或即南宋國子監刊本[11]。商務印書館在民國時編纂的《四部叢刊初編》,即用此金李刻本影印(其《補音》部份,另有清乾隆間曲阜孔氏校刻《微波榭叢書》本較爲流行)。此金李澤遠堂翻刻本與《中華再造善本》叢書影印的遞修宋本,文字互有優劣。據俞志慧研究,遞修宋本之遞修部份,遇公序本與明道本有異文時,多依據明道本來改公序本,而且多改古字爲俗字[12],因而并不能因有影印宋本方便利用而忽視金李澤遠堂本的價值[13]。
天聖明道本之宋版原本,早已佚失不傳。清初人錢曾所得,僅有影抄宋本[14]。至嘉慶年間,此本流入黄丕烈讀未見書齋,黄氏於嘉慶五年據此影抄宋本仿刻印行,此本忽又大行於世,以至各種翻刻石印,屢見疊出,充斥學人眼目。逮張之洞撰著《書目答問》,指導青年士子讀書門徑,竟但列此本及其翻刻,而於公序舊本不置一詞[15]。梁啓超在《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中論述清代學者的校勘成果時,亦特地寫上一筆,謂《國語》“現行者以士禮居仿宋刻本爲最善”[16]。彼公序本則隨之隱微不顯,“竟如星鳳”[17],讀者已經很少利用。
《國語》的版本流傳在清代中期前後出現這樣的轉折性變化,從表面上看,首先是因爲在黄丕烈仿刊天聖明道本之際,當時最著名的校勘學家顧千里,便極力稱讚此本大大優於過去流行的公序本。在爲黄丕烈代撰的校勘札記序言里,顧千里講述説:“前輩取勘公序本,皆謂爲勝。……金壇段先生玉裁,嘗謂《國語》善本無逾此,其知此爲最深。”[18]這種標榜張揚的説辭,會對讀者産生很大誘導作用。但除此之外,乾嘉學者刻意尋求孤密罕傳早期版本的治學風氣,在這當中恐怕發揮了更爲重要的影響。
一般來説,乾嘉時期講求版本的治學方法,對深化學術研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進作用。然而,常言道過猶不及,人間萬事都要恰如其分。過分强調新見版本的優長,如同時下片面重視新出土文獻的價值一樣,往往會導致研究産生某種程度的偏差。黄丕烈爲殘宋本《會昌一品制集》所撰寫的題跋,就很形像地反映了當時這一類學者的心志:“余嘗謂宋刻之書,雖片紙隻字亦是至寶,此實有見而云然,非癖論也。……其中拈出一二字,皆足動人心魄。”[19]實則學術宜恒守慎思明辨之旨,人心一動,五臟六腑皆摇,神志既不得專,所謂好異不思,固在所難免。在這裏,我想通過顧千里等很多學者在闡釋天聖明道本《國語》文字之佳善時都要舉述的一個例證,來説明這一點。
公序本《國語》全書首篇《周語》上開篇記云:
穆王將征犬戎,祭公謀父諫曰:“不可。……先王之於民也,……使務利而避害,懷德而畏威,故能保世以滋大〔保,守也。滋,益也〕。昔我先世后稷〔后,君也。稷,官也。父子相繼曰世,謂棄與不窋〕,以服事虞夏〔謂棄舜后稷,不窋繼之於夏啓也〕。及夏之衰也,棄稷弗務〔棄,廢也。衰謂啓子太康也。廢稷之官,不復務農。《夏書》序曰‘太康失國,昆弟五人,須于洛汭’是也〕,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失稷官也。不窋,棄之子。周之禘祫,文、武不先不窋,故通謂之王。《商頌》亦以契玄王〕,而自竄于戎狄之間〔竄,匿也。堯封棄于邰,至不窋失官,去夏而遷於邠。邠,西接戎,北近狄〕,不敢怠業。……”[20]
此處“昔我先世后稷”,天聖明道本多一“王”字,作“昔我先王世后稷”[21]。顧千里爲黄丕烈代撰之《校刊明道本韋氏解國語札記》考述云:“‘昔我先王世后稷’,錢曾《讀書敏求記》云考之《史記·周本紀》亦然,而公序本直云‘昔我先世后稷’,譌。戴氏震云,‘世后稷’者,世其后稷之官也。詳見《東原文集》。”[22]
今案此戴震説係出自其《周之先世不窋以上闕代系考》一文,戴氏亦謂“俗本《國語》脱去‘王’字,宋本及《史記》並有”[23]。此外,力持此説者,尚有錢大昕、盧文弨、劉台拱、馬瑞辰、汪遠孫、黄模等一大批著名學者[24]。又明清間毛氏汲古閣亦曾“從絳雲樓北宋板影寫”《國語》一部,汲古閣後人毛扆稱其文字“與世本大異,即如首章‘昔我先王世后稷’,今時本脱‘王’字,蓋言先王世爲后稷之官也,此與《史記》合。他如此類甚多,此特其一爾”[25]。因錢謙益與錢曾的叔侄關係,知錢曾鈔本應同樣出自錢謙益之絳雲樓,故毛扆所説,不僅是與錢曾同就一本而論,而且他與錢曾一樣,以爲天聖明道本中“昔我先王世后稷”這句話,保存了《國語》的原貌。
然而,與黄丕烈同時人許宗彦對此卻别有辨説:
宋公序取官私《國語》十五六本,以校其宗人緘之本,可謂詳矣。自宋以後,咸宗其本。近有影鈔天聖明道本,世以勝於公序本,蓋不然也。《周語》“昔我先世后稷”,天聖本有“王”字。按韋解曰:“后,君也;稷,官也。父子相繼曰世,謂棄與不窋。”下云“我先王不窋”,韋解曰:“不窋,棄之子。周之禘祫,文、武不先不窋,故通謂之王。”尋韋於上釋“世”字,於下釋“王”字,則下稱“先王”而上惟云“先世”可知也。戴東原謂不窋以上闕代系,此本與韋異義,以《史記》證可也;以天聖本證,則天聖固不足證韋氏誤矣。[26]
許宗彦敏鋭地注意到,韋昭注釋“先王”,是附在“我先王不窟用失其官”句下,而不是在“世后稷”的後面,由此悟出,韋昭據以作注的《國語》,在“世后稷”語前,不會如天聖明道本《國語》那樣帶有“王”字。這的確很有眼光,很快就得到了同時人董增齡的贊同;李慈銘在清朝末年,亦云“觀韋氏解‘先王’二字於‘我先王不窋’之下,而不解於此句(德勇案:指‘昔我先世后稷’句)之下,則此句無‘王’字可知”[27]。因爲檢讀《史記·周本紀》可知,在西伯姬昌之前,其列祖列公,固未嘗稱王[28]。王國維曾撰有《周開國年表》一文,依據《尚書·酒誥》等文獻,專門論述周文王“受命稱王,配天改元”的史事,這是周人歷史上一項重大關節(儘管其中某些具體觀點,現在看來或許需要做出修正)[29]。《史記正義》引《易緯》,云“文王受命,改正朔,布王號於天下”[30],而《國語》“我先王不窋”的説法與此明顯矛盾,故韋昭要爲之做出解釋,説明這種不符合史實的稱謂,乃是因爲“周之禘祫,文、武不先不窋,故通謂之王”。同理,《國語》上文若是書作“我先王世后稷”,所謂“后稷”在韋昭看來又是指“棄與不窟”世代相承所出任的官職,那麽,韋昭理應將此“周之禘祫,文、武不先不窋,故通謂之王”云云之説明標注在“我先王世后稷”句下。——這是注疏家合情合理的做法。
針對許宗彦上述看法,清代著名校勘學家盧文弨,提出新的解釋:
或因韋氏於下文“我先王不窋”下始注云“周之禘祫,文武不先不窋,故通謂之王”,似上文“王”字無釋,遂疑有“王”字者衍文。
余案“世后稷”三字當連讀,譙周已如此讀,見《史記索隱》。即韋注亦云“父子相繼曰世,謂棄與不窋也”,是韋氏亦以“世后稷”連讀也。使其上但云“昔我先”,於文不足,古人寧有此文法乎?
況“世后稷”下文云“以服事虞夏”,韋注云:“謂棄舜后稷,不窋繼之於夏啓也。”是明明以“繼后稷”解上“世后稷”,更不當以后稷專指棄言矣。
下注“通謂之王”一語,若“通”字連文、武言,則文、武之王久矣,何必以文、武與不窋並舉?且“通”之言,所包者廣,自祖紺上溯之以至后稷,皆可稱王。王子晉所稱十五王、十八王皆自后稷起,安在后稷反不得蒙王稱?韋注下又云“《商頌》亦以契王”,正以契與棄同事虞舜,故以證后稷之得稱王。若但以證不窋,殊不相當。
夫韋注有失,尚當舍注以從本文之是,況注又明白如此?《左氏正義》所引正宋公序未改本也,吾是以篤信舊本之得也。[31]
盧文弨在這裏講了幾個問題,下面逐一予以分析[32]。
首先是“世后稷”三字連讀之後,若如公序本,其上文“昔我先”三字,“於文不足”,古人没有這樣的用法。其實不僅盧文弨一人,清代頗有一些學者,對此都持有同樣看法。譬如較盧文弨行年略早的王應奎,以及約略與之同時的杭世駿,便同樣以爲:“若將‘我先’二字讀斷,則又成何句法乎?”[33]又如劉台拱亦謂“‘昔我先’三字不成辭”[34]。汪遠孫依據《史記索隱》,知三國時人譙周引述《國語》此文係“以‘世’字屬下讀”,從而推斷譙氏“所據本有‘王’字可知”[35],這同樣是以徒將“我先”連讀則不成文句作爲論證的前提。
今案後世習稱“先公”、“先王”、“先人”、“先祖”之類用法,將“先”字用爲修飾名詞的形容詞,但古時自有單獨使用“先”字以表示前輩先人的用法。檢《漢書·禮樂志》記云:“喪祭之禮廢,則骨肉之恩薄,而背死忘先者衆;朝聘之禮廢,則君臣之位失,而侵陵之漸起。”唐人顔師古釋曰:“先者,先人,謂祖考。”[36]西晉人晉灼注《漢書·郊祀志》之“畦畤”,謂“《漢注》在隴西西縣人先祠山下,形如種韭畦,畦各一土封”,司馬貞《史記索隱》引《漢舊儀》,亦云秦人“祭人先於隴西西縣人先山”[37],此“人先”蓋亦猶如“人祖”。其他具體用例,如《史記·劉敬叔孫通列傳》載婁敬説高祖西都關中語云:“陛下取天下與周室異,周之先自后稷,堯封之邰。”[38]揚雄《蜀王本紀》亦有語云:“蜀之先名曰蠶叢、柏濩、魚鳧、開明,是時人民,椎髻左言。”[39]班固少時所作《幽通之賦》,有句云“黎淳耀于高辛”,應劭釋之曰:“黎,楚之先也。”[40]這幾段話中的“周之先”、“蜀之先”和“楚之先”,即與公序本《國語》裏的“我先”頗相類同,特别是幾處“先”字的語義和語法地位,都完全相同。出土戰國楚簡中也見有大量類似的用法,如包山楚簡中有“楚先老童、祝融、鬻熊”云云[41],望山楚簡中有類似的記載[42],在葛陵楚簡中,除在“楚先”後一一開列名字之外,還有合稱“三楚先”者[43],可以與之相互印證。
與公序本《國語》完全相同的“我先”這樣的用法,在傳世典籍和出土文獻中也不乏例證。如《尚書·盤庚》有句云:“予念我先神后之勞爾先。”唐孔穎達疏曰:“我念我先世神后之君成湯愛勞汝之先人。”[44]《史記·秦本紀》亦另有相關記載,謂秦之先祖申侯言于周孝王曰:“昔我先酈山之女,爲戎胥軒妻。”又秦文公於其在位之第四年,行至汧渭之會,謂之曰:“昔周邑我先秦嬴於此,後卒獲爲諸侯。”[45]更爲原始的記載,還有新蔡葛陵出土戰國楚簡中有簡文云:“昔我先出自顓頊,宅兹沮漳。”[46]這些也都是與公序本《國語》裏的“我先”同一性質的用法,足以徹底破除王應奎、盧文弨一輩人的疑惑。
第二,盧文弨謂韋昭是以“繼后稷”解《國語》之“世后稷”,故“更不當以后稷專指棄爲言矣”,這是直接針對許宗彦“下稱‘先王’而上惟云‘先世’”的説法做出的辯駁。清初人錢曾,在《讀書敏求記》裏早已談到過同樣的看法,謂公序本之“昔我先世后稷”,致使“讀者習焉不察,幾譌爲周家之后稷矣”[47];王應奎同樣以爲若如“昔我先世后稷”之語,“似后稷專屬之一人,又幾譌爲周家之后稷矣”[48]。其實這一點還是在講應當連讀“世后稷”這三個字的問題,謂不宜將其誤讀爲“我先世之后稷”。盧文弨之所以要不厭其煩地講述這一問題,關鍵在於他是以“我先”不成文句爲前提來理解“我先世后稷”這句話,從而一定要像許宗彦那樣,將“先世”連讀爲一個偏正結構的詞組。這樣一來,“先世”與“后稷”之間,又只能讀爲一個偏正修飾結構,即“先世之后稷”。然而,這樣的讀法,明顯違背韋昭以“世后稷”爲“繼后稷”這一釋讀。
單純就其對許宗彦連讀“先世”的批駁而言,盧文弨的説法的確很有道理。他説“‘世后稷’三字當連讀,譙周已如此讀”,是指《史記索隱》載録三國時蜀漢人譙周嘗述及“《國語》云‘世后稷以服事夏商’,言世稷官,是失其代數也”[49]。與此相似,劉台拱也依據《史記索隱》所載譙周之語,謂“‘世’字下屬,‘先世’二字不得連文”[50];汪遠孫同樣以爲這顯示出譙周在當時就是“以‘世’屬下連讀”[51]。至清末,李慈銘亦闡釋云“世后稷”一語“可證后稷非止一世,語尤顯明耳,……蓋曰‘昔我先世后稷’者,‘先’字當略讀,謂昔我之先世爲后稷也。古人無以‘先世’連文者,未可誤讀之,而遽以有‘王’字者爲真古本矣”[52]。譙周與韋昭是同一時代的人,這可以進一步印證韋昭釋讀的正確性。支持這一點的證據,還有與韋昭同時的孫吴人唐固,亦釋“父子相繼曰世”[53]。又清華大學藏戰國竹書《繫年》,有句云“是秦先人世作周”[54]。“我先世后稷”猶如其“秦先人世作周”[55],即“世”字與“世作”語義相當,而“秦先人”的語法地位則與《國語》之“我先”對應。兩相參照,尤易理解《國語》此文祗能以“世后稷”連讀。
儘管“世”字在此未必狹義地理解爲父子兩代之間的承續關係(李慈銘且具體考述指出不窋非棄之子輩[56]),但解作世代之間相承相繼應該没有什麽問題,即戴震所説“不窋以上,世爲后稷之官,不知凡幾”[57]。檢《國語·吴語》載申胥對吴王語,謂“王若不得志於齊而以覺寤王心,吴國猶世”,韋昭注云:“世,繼世也。”[58]所謂“繼世”即世代相承之意。又《公羊傳》記云隱公三年四月辛卯,“尹氏卒。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稱尹氏何?貶。曷爲貶?譏世卿”,東漢何休釋之曰:“世卿者,父死子繼也。貶其名言氏者,起其世也,若曰世世尹氏也。”[59]何氏在這裏也是把“世”字解作“世世”。
然而,劉台拱、汪遠孫復由譙周以“世”字屬下連讀這一點來推論譙周“所據本有‘王’字可知”[60],這與盧文弨等人一樣,是以“我先”不合文法爲緣由所做的判斷,而事實上如上文所論,“我先”二字本是古人通行的用法,於文法絶無絲毫“不足”。所以,儘管“世后稷”完全可以按照韋昭和譙周、唐固的理解,解作世代相承爲此后稷之官,卻不必非增字改作“我先王世后稷”不可。
與此“世后稷”問題相關,前人對此“后稷”的涵義也有不同理解。《尚書·舜典》載帝舜命周之先祖棄曰:“棄,黎民阻飢,汝后稷播時百穀。”唐人孔穎達等釋云:“后,訓君也。帝言‘汝君此稷官,布種是百穀’,以濟救之;追美其功,以勸勉之。……單名爲稷,尊而君之,稱爲后稷。故《詩傳》、《孝經》皆以后稷爲言,非官稱后也。”[61]清嘉道時人沈濤,結合這一記載,論述《國語》中的“世后稷”問題説:
案“后”當作“居”字之誤。《書·舜典》“汝后稷”、《詩·思文·正義》引鄭注曰“汝居稷官”,是鄭本《尚書》作“居稷”。《列女傳·棄母姜嫄傳》云:“堯使棄居稷官,更國邰地,遂封棄于邰,號曰后稷。及堯崩,舜即位,乃命之曰:‘棄黎民阻飢,汝居稷,播時百穀。’其後世世居稷。”是后稷乃國人尊之之號,其所居之官實曰稷,不曰后稷也。“其後世世居稷”一語,正本《外傳》則應作居,不應作后。下文“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注“失稷官也”,“失”字正與“居”字相應。又案《史記·周本紀》曰“爾后稷”,后亦當作“居”,蓋下文云“封棄於邰,號曰后稷”,可見“后稷”非官名。若舜命之時即稱后稷,不應復作此語矣。今本乃後人據古文《尚書》改。[62]
清末人俞樾也以爲《尚書》疏義之“尊而君之,稱爲后稷”不盡合乎情理,考辨説:“帝命其臣,何得亦從尊稱而曰‘女后稷’乎?若謂女君此稷官,不辭甚矣。《詩·思文》篇《正義》引鄭注曰:‘女居稷官,蒔五穀。’疑鄭君所據本作‘女居稷’,今作‘后’者,‘后’與‘居’形似,又經傳多言‘后稷’,因而致誤也。《國語·周語》‘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后’字亦當作‘居’。世居稷者,世居稷官也。今作‘世后稷’,則不成義矣。韋注曰‘后,君也’,是其所據本已誤。”[63]皮錫瑞述及“后稷”一語,看法略似[64],所説均與沈濤大體相同。依其所説,這句話語法的結構爲:“我先世[主語]∥后[謂語,動詞]∥稷[賓語]。”
《漢書·百官公卿表》述及“后稷”,有句云:“禹作司空,平水土;棄作后稷,播百穀;卨作司徒,敷五教。”“后稷”在此,顯然是與司空、司徒諸官一樣表示職官的名詞,東漢人應劭釋此“后稷”曰:“后,主也,爲此稷官之主也。”[65]在俞樾之前,孫星衍撰《尚書今古文注疏》,即採録此説[66]。今俞志慧考辨《國語》韋昭注文,亦主張遵從此説來解讀《國語》“昔我先世后稷”的語義,謂“后稷”一稱係“以主稷者代農官之號而非帝后”[67],所説差相近似。
今案“后稷”一稱,習見於秦漢以前典籍,其爲固定的專名,乃無可置疑,《尚書》中諸如“汝四岳”、“汝舜”之類的用法,都與“汝后稷”結構相同,可知《尚書·舜典》“汝后稷”之“后稷”在此一定是與“四岳”、“舜”等一樣的專有名詞,鄭玄、孔穎達釋“汝后稷”爲“汝居稷官”或“汝君此稷官”俱屬顯誤[68];沈濤、俞樾、皮錫瑞由此推衍,指認“后”字爲“居”字之誤,既缺乏版本依據,又無實際用例,主觀臆斷性太强,若非原文絶不可通,似不宜强作此等别解。
其實,《史記·周本紀》對“后稷”的來源與涵義,本來也有清楚記載:
周后稷名弃。……弃兒時,屹如巨人之志。其游戲,好種樹麻、菽,麻、菽美。及成人,遂好耕農。相地之宜,宜穀者稼穡焉,民皆法則之。帝堯聞之,舉弃農師,天下得其利,有功。帝舜曰:“弃,黎民始飢,爾后稷播時百穀。”封弃於邰,號曰后稷。后稷之興,在陶、唐、虞、夏之際,皆有令德。[69]
據此,“后稷”本是帝舜賜予弃(棄)的一個美號,蓋因其身任農師而致使“天下得其利”。再結合上述其他記載,可知帝舜以“后稷”爲其名號,乃是由於“稷”本農官而“后”屬尊稱,至於帝舜會不會用此等名號來稱呼后稷,我們只能尊重文獻記載中的實際用例,不宜依據後世的上下尊卑禮制强改前人記載,以致削足適履。棄稱用“后稷”既久,且政績遠播人口,其子孫在承襲其官職時,同時也習稱此職爲“后稷”,恐怕是很自然的事情,大可不必像沈濤等人那樣過甚求之。再説韋昭釋“后稷”的“后”字爲“君”意,《國語》下文復有語云:“土不備墾,辟在司寇。乃命其旅曰:‘徇,農師一之,農正再之,后稷三之。……’”這就顯然是把“后稷”用作普通的官名,而韋昭對此附有注釋云:“后稷,農官之君,故次農正。”[70]貫通前後兩處注解,韋昭所説的“君”,明顯具有當今所説“總官”或“總長”的涵義,這也就是應劭所説“稷官之主”,亦即“后稷”猶如“總農官”,也並不僅僅是可有可無的美稱或尊稱而已。因此,“昔我先世后稷”,就應該是戴震所説“不窋以上世爲后稷之官”的意思[71],清楚明白,無須别求他解,而且先於戴氏,方苞就已經提出同樣看法,以爲“世后稷謂世爲農官也”[72]。
俞志慧對“后稷”二字的訓釋,雖然大體符合歷史實際,但他把“世后稷”的“世”字屬上與“先世”連讀,這既違背譙周、唐固、韋昭諸人屬下連讀“世后稷”的解讀形式,更與下文失去照應。蓋如其所釋,《國語》這段話的原文將讀作:“昔[狀語]∥我先世后稷[主語]∥以∥服事[謂語動詞]虞夏[補語]。及夏之衰也,棄稷弗務,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其問題之一,是“我先世后稷”由狀語從句轉化成爲主語詞組之後,使“以服事虞夏”的“以”失去連接狀語從句與謂語動詞的作用,變爲多餘的贅疣。問題之二,是假若去掉“我先∥世∥后稷”這一前提,下面“及夏之衰也,棄稷弗務,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這段話就會變得突兀不知由來,有違正常的邏輯。所以,俞氏的解讀,總的來説,仍未能符合《國語》的原意。
第三,韋昭在解釋“我先王不窋”這句話中稱不窋爲王的原因時,謂“周之禘祫,文、武不先不窋,故通謂之王”,這顯然是在説不窋本來未曾稱王,只是由於周人在舉行禘祫這兩項祭祀時,都是先祭不窋,再祭文王和武王,從而就同一于文、武兩王,一律以“王”相稱了。這段話語義顯豁,並没有什麽晦澀難懂的地方,盧氏卻因已有成見先入爲主,竟曲意詰問云:“‘通謂之王’一語,若‘通’字連文、武爲言,則文、武之爲王久矣,何必以文、武與不窋並舉?”所做質難完全没有道理,絲毫無損於許宗彦的觀點。
第四,盧文弨在曲解韋昭注中“周之禘祫,文、武不先不窋,故通謂之王”云云的基礎上,復謂“‘通’之爲言,所包者廣,自祖紺上溯之以至后稷,皆可稱王。王子晉所稱十五王、十八王皆自后稷起,安在后稷反不得蒙王稱?韋注下又云‘《商頌》亦以契爲王’,正以契與棄同事虞舜,故以證后稷之得稱爲王。若但以證不窋,殊不相當”。亦即試圖坐實韋昭“通謂之王”一語必定包括前文所述“后稷”(棄等)在内,這也就意味着許宗彦未能準確理解韋昭注的文義,没有看懂韋昭所説“故通謂之王”已經將“我先王不窋”一語中的“先王”包括在内,從而才得出韋昭注本《國語》係書作“昔我先世后稷”的結論。盧文弨的前提既然已經謬誤,所説自然不足聽信。
今案王子晉稱后稷以下十五王或十八王事,見《國語》之《周語》下,乃周靈王二十二年太子晉諫阻靈王壅堵穀水河道擺動時所説的話[73],與“我先王不窋”云云這段出自祭公謀父的諫語,屬於同樣性質。關於這種説法,清初人葉奕苞早已指出,乃與“諸侯有國,推大前世”的做法性質相同[74],亦即祭公謀父“我先王不窋”這種説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應當是出於周人“推大前世”的心理。不管是出於這一原因,還是基於周人禘祫祭祀時與文、武兩王同祀的情況,后稷確實都有可能被其後人蒙以“王”稱,只是這並不能證明“昔我先世后稷”這句話裏也一定要加入一個“王”字,而韋昭之所以會“但以證不窋”,則如許宗彦所説,正是基於“昔我先世后稷”這句話裏面没有“王”字,因而並没有什麽“不相當”的成份可以質疑。
儘管盧文弨在校勘學方面聲名卓著,卻未能很好地闡釋清楚這一問題,所以,清末人楊守敬仍然信從許宗彦所説,並且以此爲例,對天聖明道本與公序本的優劣作出總體性判斷,謂“明道本未必是,公序本未必非”[75]。
盧文弨考辨這一問題,最後總結説:“夫韋注有失,尚當舍注以從本文之是。”對於利用《國語》爲史料做研究的人來説,固當如是;從爲《國語》勘定正確的文字這一角度來看,這句話講得似乎也很有道理。不過,在實際校勘古籍時,這樣的原則卻很難把握。這主要包括:(1)是把文字校訂至最合理狀態,還是最符合作者原貌或是最符合作者本意的狀態?(2)是把文字校訂至某一版本固有的狀態,或者儘量保存每一個版本的原貌,令諸本並存不廢,還是綜合諸本,做出一部最完善的定本,甚至以此定本取代衆本?文義最爲合理,與最符合作者原貌或最符合作者本意這兩種狀態,往往不會重合爲一事,此其難以把握者之一。所謂最合理的狀態,往往意味着要統校諸本,並參校其他相關典籍,做出裁斷。這種校訂方式,看起來最顯美妙,現在最爲通行,但所做裁斷要基於校訂者的認識,而校訂者的學識難免會有深醇博雅與淺薄寡陋之分,對是非良窳的判斷,亦因人而異,所造成的消極後果也最嚴重,此其難以把握者之二。至於最符合作者原貌或是最符合作者本意的狀態,通常比較接近於復原最初的版本,對於古代經典來説,更尠有直接的憑據,若作間接的推斷,亦充滿不確定性,而且其實際可操作的空間,也不是很大,通常只局限於個别字句,此其難以把握者之三。
具體就《國語》這段記述而言,從語法角度講,公序本之“昔我先世稷官”與明道本之“昔我先王世稷官”,二者之文義皆屬可通,《國語》本文既然可通,韋昭没有在這句話下面注釋周人的“先王”稱謂問題,也就未必是有疏誤,更應該如許宗彦所云,這是在其正文書作“昔我先世后稷”情況下的正常做法,尤其不宜舍注而改動本文。
進一步深入分析,還可以看到,韋昭既然僅云“周之禘祫,文、武不先不窋”,没有提及其上“棄”這一輩,也就説明韋昭當時所依據的文獻記載,或是按照韋昭的理解,周人祭祀首重不窋。至於其中的原委,似乎也並不是很難捉摸。蓋即如《國語》所記,周之先人自不窋起始失去稷這一官職,“自竄于戎狄之間”;或者用韋昭的話來説,就是“去夏而遷於邠”。就地理位置的移徙而言,這猶如後世移民的“始遷祖”(與此相對,弃(棄)亦即初代“后稷”則猶如後世所習稱的“始祖”,如清人崔述所云:“上古之時,人情樸魯,典册不多。自稷以前,皆已無考,是以即以稷爲始祖。”[76]);就與當時中原天子亦即商人的關係而言,這意味着擺脱服屬于人的附庸地位,走向獨立。無論是從哪一方面來説,都值得特别紀念。所以,在周人的禘祫大祭上,才會出現“文、武不先不窋”的情況,後人也自有理由稱之以“王”。與此相反,棄既然司職稷官,身爲商臣,也就絶没有再行稱王的道理。
不過,在另一方面,盧文弨在文中還舉述唐初所撰《左氏正義》(亦即《春秋正義》)的引文作爲證據,來證明應以天聖明道本之“昔我先王世稷官”爲是,這又涉及是不是應該依據他人轉録的異文來改訂韋昭注本的問題。
其實,如前文所述,引據他人轉録的異文以印證天聖明道本這句文字的正確性,是錢曾在清初就做過的事情,而他引述的證據,比盧文弨提到的《左傳正義》要早很多,也要更權威很多,是司馬遷在漢武帝時撰著的《史記·周本紀》[77]。清代其他很多學者,諸如戴震等人,在這一問題上固持明道本優於公序本的主張,在很大程度上,首先也是基於這一理由。
覆案《史記·周本紀》,知其相應記事,顯然是承用《國語》的記載,所述祭公謀父之語,乃是書作“昔我先王世稷官”[78],乍看起來,似乎確可用來勘正公序本《國語》的内容,但古人似此移録他書從事纂述,初不必一一遵用原書文字,既可撮述大意,也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適當改寫舊有的文字,觀其引述《尚書》尚時有變易,若對《國語》略加點竄,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如《史記》述此祭公謀父諫語,即改《國語》之“纂修其緒”爲“遵修其緒”(徐廣注:遵,一作“選”)[79],明朝人楊慎和清人張文虎都早已指出過司馬遷在《史記》中移用所誤讀之《國語》以敘述周事的事例[80],可見司馬遷在撰著《史記》時,也有可能因《國語》這段文字上下數言“先王”而在“我先”之下信筆添加一個“王”字。再説即使太史公所見《國語》確是書作“昔我先王世后稷”,恐怕也不宜據此來校改韋昭注解的本子,因爲這樣做會使《國語》的本文與韋昭的注解失去照應,變亂韋氏注本的本來面目,誠所謂自我作古,最不可取。
進一步推敲,還可以看到,今本《史記》相關文字,很可能已不是太史公原貌。《册府元龜》剪取《史記·周本紀》上述内容,乃書作“昔我先世后稷”。又《史記》文中有“使之務利而辟(避)害”一句話,《國語》原文爲“使務利而避害”,少一“之”字,《册府元龜》轉録的文字,也與《國語》相同[81]。這顯示出宋初王欽若等人所見《史記》,在這一點上尚與公序本《國語》完全相同,今本《史記》書作“先王”應當出自後人添改,清人董增齡即謂“《周本紀》有‘王’字者,後人所加也”[82]。類似的情況,如顧頡剛曾經指出,《史記·秦本紀》武公十三年記“晉滅霍、魏、耿”,《索隱》云:“《春秋》魯閔公元年《左傳》云‘晉滅耿,滅魏,滅霍’,此不言魏,史闕文耳。”《正義》亦但釋霍、耿而不釋魏[83],“是司馬與張所見本皆無‘魏’字,今有之,乃唐以後人據《左傳》增入耳”[84]。可見《史記》當中存在很多這樣的問題,並不能簡單地依據今本《史記》來判斷《國語》的文字是非。
談到今本《史記》中後人的文字添改問題,還有一個直接涉及此“先”字用法的例證。此即《史記·楚世家》記楚人先世云:
楚之先祖出自帝顓頊高陽。高陽者,黄帝之孫,昌意之子也。高陽生稱,稱生卷章,卷章生重黎。[85]
然而唐孔穎達等纂《春秋正義》述及《史記》此文,乃云:
《正義》曰:“《楚世家》云楚之先出自帝顓頊高陽,高陽生稱,稱生卷章,卷章生重黎。……”[86]
蘇轍依據《史記》改編的《古史》,記述此事,一如《春秋正義》,書作“楚之先”[87],可見今本《史記》“先祖”的“祖”字,很可能是在北宋中期以後才誤增出來衍文。
民國初年人李笠,還曾從《史記》行文通例出發,專門論述過這一問題:
“楚之先祖出自帝顓頊高陽”——案“祖”字衍。《秦本紀》云“秦之先帝顓頊之苗裔”,《越世家》云“其先禹之苗裔”,《趙世家》“趙氏之先與秦共祖”,《魏世家》“魏之先畢公高之後也”,《韓世家》“韓之先與周同姓”,《孔子世家》“其先宋人”,《周勃世家》“其先卷人”,“先”即先祖,此亦宜與諸處一例。《左傳》僖廿六年《疏》引《世家》正作“楚之先岀自帝顓頊高陽”,《風俗通·六國》亦云“楚之先岀自帝顓頊”,當據正。[88]
這一論述,不僅足以證實今本《史記·楚世家》的“祖”字確屬後世增衍,而且還足以佐證今本《史記·周世家》“昔我先王世稷官”的“王”字也應當是同樣的衍文。
盧文弨舉述《左傳正義》的引文作爲佐證,乃謂“《左氏》成十六年《正義》所引有‘王’字,以證杜注后稷先王,是舊本有‘王’字是也”[89]。除了《左傳正義》之外,《尚書正義》和《詩經正義》也都引述有這段文字,總的來看,唐初官頒《五經正義》引述《國語》的情況,多少有些複雜,需要通觀諸書引文,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比較確切的結論。所以,下面就先逐一羅列各書的引文。
(1)《尚書正義》:
《傳》“謂后”至“先王”。
《正義》曰:此先王文在公劉之前,知謂后稷也。后稷非王,尊其祖,故稱先王。《周語》云“昔我先王后稷”,又曰“我先王不窋”,韋昭云:“王之先祖,故稱王。《商頌》亦以契玄王。”文、武之功,起於后稷,后稷始封於邰,故言建邦啓土。[90]
(2)《毛詩正義》:
《正義》曰:《國語》云:“昔我先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棄稷弗務。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而自竄于戎狄之間〔韋昭云:豳,西近戎,北近狄〕。”[91]
(3)又《毛詩正義》:
《正義》曰:……《周語》云:“昔我先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棄稷弗務。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而自竄于戎狄之間〔韋昭云:不窋失官,去夏而遷於豳。豳,西近戎,北近狄〕。”[92]
(4)又《毛詩正義》:
正義曰:……《周語》云:箋以契不王,玄又非謚,解其稱玄王之意。玄,黑色之别,以其承黑帝立,子故謂契玄王也。以湯有天下而稱王,契即湯之始祖,亦以王言之。《尚書·武成》云“昔先王后稷”,《國語》亦云“昔我先王后稷”,又曰“我先王不窋”。韋昭云:“周之禘祫,文武不先不窋,故通謂之王。《商頌》亦以契玄王。是其王之祖,故呼王,非追號王也。[93]
(5)《春秋正義》:
《注》“蒸衆”至“中正”。
《正義》曰:烝,衆,《釋詁》文。極,中,常訓也。《詩頌》思文之篇,美后稷之德。《周語》云“昔我先王世后稷”,故杜以先王言之。言先王后稷立其衆人,無不得其中正也。當堯之末,洪水滔天,人不粒食,皆失其正性,后稷教人耕稼以養之,各復本性,故無不得中正也。[94]
(6)又《春秋正義》:
《正義》曰:《周語》云:“昔我先世后稷,以服夏(事)虞夏。及夏之衰也,棄稷弗務,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95]
通觀上述諸例,我們首先可以確認的一點是,因其在引述《國語》時一併引録有韋昭的注文,故孔穎達等人在撰著《五經正義》時依據的《國語》,就是韋昭注本。同時還可以看到一個明顯的規律,這就是凡成篇迻録《國語》的文字時,都一如今所見公序本,書作“昔我先世后稷”;而若單獨摘引這句話時,便或作“昔我先王世后稷”,或作“昔我先王后稷”。像這樣單獨摘引古書中的隻言片語,往往會根據上下文的語境有所變易,這是古人引述舊典的一般性做法。因此,我們似乎有理由推測,孔穎達等人在闡釋文王以前周人先祖何以被稱之爲王的時候,想到的主要典籍,便是《國語》中“我先王不窋”這一説法以及韋昭對不窋稱王緣由的解釋。在這一確定的前提之下,連類而及,將《國語》上文“昔我先世后稷”這句話中的“我先”,也錯誤地理解成爲“先王”,在摘録時或信筆加一“王”字,寫作“昔我先王世后稷”(事實上,清初人沈廷芳在校勘《十三經注疏》的文字時,已經指出《春秋正義》中“昔我先王世后稷”一語,係“‘先’下誤衍‘王’字”[96];四庫館臣在校勘《詩輯》一書時也提出過類似的看法[97],都是依據公序本《國語》和單疏本《正義》來刊削相關引文誤增的“王”字);或直接改换詞句,書爲“昔我先王后稷”(《太平御覽》引《國語》亦作此[98]。又盧文弨謂《尚書正義》之“昔我先王后稷”係“文略”使然[99],亦即視之爲“昔我先王世后稷”之減省寫法,乃誤),而這後一種寫法,已不再具有韋昭所説“我先祖世代相承爲此后稷之官”的含義,亦即“世”字换成“王”字之後,“我先王”只能讀作“后稷”的領屬成份,真的便會如王應奎、錢曾、盧文弨諸人所言,將后稷視爲專屬於周家之一人,愈加背離《國語》的本意。清人汪遠孫研治《國語》,因囿於顧千里等人既有的説法而未能通觀上述事實,反而指認此等引述《國語》而“無‘王’字者,蓋據誤本《國語》删之”[100],真所謂積非勝是,難以理喻了。
現在我們再回過頭來,審度《國語》本文,也可以看出,假若這句話原本帶有“王”字,後世在流傳過程中,似乎很難被人錯誤删除或是無意脱漏。一是“世后稷”的“世”字既然已被韋昭訓爲世代承襲某一職事之意,則如盧文弨等人所説,像“我先”這樣的用法,後世稀見,而“我先王”卻十分通行,因此,通常只會出現衍增“王”字的情況,而不是脱佚“王”字。二是《國語》記述在“昔我先世后稷”這句話的前面,祭公謀父的話,是以“先王耀德不觀兵”開其端,繼之又有“先王之於民也,茂正其德而厚其性”云云這樣的説法,在講完“昔我先世后稷”之後,除了“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之外,還談到“是先王非務武也”、“夫先王之制”、“先王之訓也”等等,一連串“先王”的提法,這種語境,同樣很容易使其在傳抄刊刻過程中,增添出原本没有的“王”字,卻不大容易出現相反的情況。
清代考據學家對《國語》“我先世后稷”這一文句的認識歷程,堪稱古籍校勘學史上的一個典型例證。中國古籍的校勘,是伴隨着清代漢學研究的興盛而臻於高度發達的,在受惠於考據學家精密深邃研究方法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遭受到當時考據學方法的消極影響。其中的弊病之一,就是在考辨史事和史籍時,往往過分局促地拘泥於每一個具體的文句而忽略大的歷史背景和古書通例,即如清人方東樹所批評的那樣,舉小略大,“雖有左驗而實乖義理”[101]。顧千里等人在這一問題上最大的失誤,就是未能如許宗彦所説,首先從韋昭注釋《國語》的通例出發,來考察“我先世后稷”一定是韋昭所據版本的原貌,其他文句差異的考辨,都必須服從這一前提,而在此前提之下,我們只能得出“天聖固不足證韋氏誤”的結論。
清末人桐城派文人賀濤,在論述《國語》之文氣辭彩時曾特别談到,其中的“《周語》多典雅之辭”,尤其是“西京盛時,公卿内諫於王,多稱述成憲,其循守者素也”[102]。本文所論“我先世后稷”,當亦屬於此等素所循守之“成憲”,彌足珍貴。今存此原貌,對我們瞭解周人稱謂先祖或稱王或不稱王的區别,具有重大歷史價值。
談到這一問題,我們還可以看一下錢大昕舉述的一個例證。錢大昕在爲黄丕烈校勘的天聖明道本《國語》作序時講述説,他在錢曾所舉事例之外,又找到四條異文,“皆灼然信其當從古者。今世盛行宋公序《補音》,而於此數事並同今本,則公序所栞正,未免失之觕疏”。在這四條例證當中,有三條與韋昭注文作何内容並無直接關係,在此姑且置而不論,惟其所云《周語》“高位實疾顛”這句話“今本‘顛’作‘僨’”[103],即涉及是否應當改動韋注所據底本的問題。今檢公序本此處《國語》正文書作“高位實疾僨”,韋昭注曰:“高者近危。疾,速;僨,隕也。”[104]針對這句話,宋庠在《國語補音》中寫有校語云:“疾顛。丁田反,或作‘僨’。今按善本多作‘僨’,‘僨’音方問反。韋注云:‘高者近危。疾,速。僨,殞也。舊音作‘顛’。此雖《内傳》舊語,然與本注相違,宜從‘僨’讀。字雖不同,義則一也。今俗本就‘顛’字改注以就之,非是。”[105]這裏列爲條目的“疾顛”二字以及“丁田反,或作‘僨’”云云,都是出自所謂唐人《舊音》,“今按”以下才是宋庠本人的看法。因此,不管宋庠當年校定的刻本正文是鐫作“疾僨”,還是“疾顛”,他本人顯然明確主張應從“疾僨”,這不僅是因爲“善本多作‘僨’”,有充分的版本依據,更重要的是要與韋昭注文相對應,而絶不能“就‘顛’字改注以就之”,可見宋庠所爲既精且確,實乃未如錢大昕所説之“觕疏”。
對於一貫强調“讀古人書須識其義例”的錢大昕來説[106],對宋庠的正確做法提出這樣的責難,實在有些令人費解。又錢大昕對版本優劣本來具有比較清醒的認識,嘗專門批評説:“其有得宋元善本槧本奉爲枕中秘,謂舊本必是,今本必非,專己守殘,不復别白,則亦信古而失之固者也。”[107]然而,在爲黄丕烈撰寫的這篇序文中,卻寫出了這些刻意宣揚新見宋版書内容精善美妙的文句,不知是不是因困於應酬倩人捉刀代筆而爲。檢錢氏手定《潛研堂文集》未嘗收録此文,可知至少在他本人看來,文中所論正未免失之於“觕疏”而殊不足以傳播於後人。
其實,只要細心品味,就會發現,即使是在顧千里、盧文弨等人極力讚譽天聖明道本爲《國語》最佳善本的時候,就頗有一些學者,對此有所保留。如前所述,顧千里轉述説“金壇段先生玉裁嘗謂《國語》善本無逾此”,可是,我們在段玉裁爲黄丕烈仿刻天聖明道本《國語》撰寫的序文裏,不僅没有看到這樣的説法,反而還可以得到與此不同的印象:
或曰此本瑜瑕互見,安必勝於宋公序氏所定之本耶?余曰:“凡書必有瑕也,而後以挍定自任者出焉。”挍定之學,識不到則或指瑜瑕,指瑕瑜,而玼纇更甚,轉不若多存其未挍定之本,使學者隨其學之深淺以定其瑜瑕,而瑜瑕之真固在。今公序所據之本皆亡,惟此巋然獨存。其譌誤誠當公序所黜,而其精華又未必公序所采。是以蕘圃附之考證持贈同人,此存古之盛心、讀書之善法也。……余既喜是書之出也,因舉余舊得是書之難、蕘圃今刊是書之意,用揭於篇首。[108]
話講得很委婉,直截了當地説,不過瑕瑜互見而已。蓋段玉裁治學,對待古籍的版本,本來就與黄丕烈輩之佞宋有所不同,曾清楚闡釋云:“讀書貴於平心綜覈,得其是非,不當厭故喜新,務以數見者爲非,罕見者爲善也。”[109]稍晚,當此天聖明道本大行於世、以致被人習用爲“今本”之後,錢大昕的女婿瞿中溶,竟刻意申説朱明金李重刻公序本“似皆有可以證今本之譌者。……黄蕘圃新刊明道本號稱精美,然亦多與此本不合。予草草校一過,尚多遺漏而未盡也。……錢曾《讀書敏求記》……以爲此刻不及明道本,然予謂亦有勝於明道本之處,錢未嘗徧考耳”[110]。這已經是更爲偏向於强調公序本的長處。同治年間李慈銘對比通閲公序本和天聖明道本這兩種版本之後,同樣指出,明道本雖然有一些文字“誠較它本爲善”,可是“脱誤者亦甚多”,“誤人亦不小”,且“公序本頗存古字”,而明道本“一律從俗,……幾於市井之書矣”,“乃知世所行宋元憲(德勇案:宋庠謚元憲)本,未可非也”[111]。楊守敬在清朝末年論及兩本優劣,則更爲明確地講述説:“明道本固有勝公序處,而公序之得者十居六七。”[112]至今人俞志慧撰著《〈國語〉韋昭注辨正》,重新全面對比分析,始徹底推翻清代中期以來的“定案”,轉而認定公序本的文字明顯好於明道本[113]。這樣的結論才符合正常的情理和邏輯,即作爲一位著名的學者,宋庠在北宋中期取十五六種版本相互比勘後校定的公序本,從總體上看,其内容總應當比天聖明道年間刊刻的這一種版本要好上一些纔是。
除了具體的文字正誤之外,與天聖明道本相比,公序本還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優點,這就是書名和篇名的刊刻形式。瞭解古代版刻的人都知道,所謂小題在上、大題在下,也就是篇名在先而書名在後,這是早期典籍的固有標記方式。如公序本《晉語》首頁鐫爲:
晉語第七 國語 韋氏解
這正應該是此書本來的面目,而天聖明道本該篇第一行題作“國語卷第七”,次行題爲:
晉語一 武公 韋氏解
已經大幅度改變古書原貌。宋庠在《國語補音敘録》中講述説:“諸本題卷敘次各異,或有先題‘《國語》卷第幾’作一行,次又别題曰‘某語’,次下又别題曰‘某公’,疑皆後人以意妄自標目。”[114]顯而易見,宋庠所斥“妄自標目”者,正是天聖明道本這種題寫形式。公序本能够保持《國語》的整體面貌,乃所謂犖犖大端所在,它標誌着宋庠對古籍原貌的充分尊重,而不是自我作古,無所憲章,僅此一點,其版本價值就遠在天聖明道本之上。
若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之上繼續深入考辨韋昭注本的文句是否存在譌誤,首先要思考和重視其文獻傳承的背景,即韋昭生當三國時期,較清人所見諸本年代都要早很多,因此,與刊印於北宋前期的天聖明道本相比,其發生錯譌的機率自然要小很多。更爲重要的是,如前所述,韋昭在注釋此書時,曾參考東漢以來鄭衆、賈逵、虞翻、唐固等人衆多注本,這顯示出韋昭留給我們的這個版本,具有更爲悠久的淵源,文字的準確性也更值得信賴,我們在考辨分析時理應給予更多的尊重。
與此性質相似的是,作爲典籍校勘的技術性問題,我們在作版本互校的時候,首先需要清楚所使用版本的源流關係。宋氏自述其校勘《國語》之經過云:
庠家舊藏此書已參差不一。天聖初,有宗人同年生緘,假庠此書,最有條例。因取官私所藏凡十五六本,校緘之書。其間雖或魯魚,而緘本大體詳。[115]
斟酌其“天聖初”云云語氣,此宋緘藏本不大可能是天聖七年的刊本,因爲宋仁宗天聖只有九年,所以宋庠不大可能把天聖七年稱作天聖初年,而“天聖初”這種説法,也反映出宋庠校勘此書的時間,最早也應當是進入明道年間以後的事情,或者比這更晚。其用公私收藏的十五六種版本一一校勘,需要花費一段時間;由勘爲定本到上梓印製成書,還要有一個過程。因此,公序本更有可能晚於明道二年刊印的所謂天聖明道本。
臺北故宫博物院藏南宋紹興間浙刻本《國語補音》,篇末附有宋英宗治平元年二月十二十五日中書劄子一道,述云:
景靈宫使武寧軍節度使檢校太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宋庠劄子奏:“臣向在河北,準中書劄子節文,奉聖旨,令寫録新校《國語》一本并所撰音義文字進呈,今已寫録畢工。然只是私家獨立校對,深恐尚有譌謬。蒙宣取,又不敢隱藏其書,謹具進呈。所有臣私撰到《補音》三册,止因誦讀之時,粗記音切,其首篇略敘校讎本末,元非奏御文字,故辭語平簡,無公式之□(原文此处为方框),不敢一例進呈,已别繳納中書訖。奏聞事。”又據宋庠狀,其《國語》十册,已具進呈訖;其《補音》三册,止是私家校讎時粗具音讀,元非奏御文字,不敢一例進呈,别繳納中書申聞事。右奉聖旨,《國語》並《補音》共一十三册,宜令國子監開板印造,仍令張公庠與書庫監官,專切勾管。劄付國子監,準此。[116]
檢視相關傳記資料,知所説宋庠“在河北”奉旨寫録其新校《國語》,乃謂其在仁宗嘉祐六年(1061年)徙知相州事,惟宋氏墓碑稱其“徙相州,即言臣年及七十矣,不可以重禄處閒地,愿乞骸骨以歸。乃召公還”[117],知其很快就離開相州,而至兩三年後,始寫録完畢,進呈于朝。由其迻録時間之久,可知不是簡單謄抄原稿,應是重又審慎校勘一過,而當時既云此本爲“新校《國語》”,其原稿校定時間必在嘉祐六年之前不久,可證公序本之校訂、付梓確實都比明道本晚很多年。從這一本初意義上講,錢大昕稱“《國語》之存於今者,以宋明道二年槧本爲最古”[118],儘管當時所見只是影鈔此本,而且另外還有南宋刊公序本存世,這種説法仍然可以説是合乎實際的判斷。
儘管如此,從宋庠講述的刊刻經過來看,我們還是應當更爲重視公序本的文字内容。首先從時間順序來看,公序本的底本得自天聖初年,其爲刊刻抑或鈔寫,雖已無由獲知,但此本理應早於天聖明道本的底本天聖七年七月刻本,而且較諸同時所見諸本“最有條例”,既精且詳,這本身就值得高度重視。昔錢大昕嘗謂“言有出于古人而未可信者,非古人之不足信也,古人之前尚有古人。前之古人無此言,而後之古人言之,我從其前者而已矣”[119]。把這句話套用到《國語》的版本問題上,是同樣的道理,即並非宋版不可信從,而是在此天聖明道本之前尚有更早的宋版,這更早出的宋版既然無此“王”字,在不考慮其他條件的情況下,按照一般的原則,吾輩亦當“從其前者”。其次,宋庠敘述説他參校有“官私所藏十五六本”,由於其所處時代之早,在這當中,不僅應包括此前宋人印行的所有刻本,甚至還應當有一部份唐代的寫本,自然也包括先此刊行的天聖七年刻本和明道二年重刻本,因知顧千里謂明道二年刻本未經宋庠之手[120],恐怕不盡合乎實際。這也就意味着今天所見天聖明道本不同於公序本的文字,除了翻刻過程中産生的譌變之外,絶大多數應當是宋庠在經過勘比之後棄而未取的内容,前述《周語》“高位實疾顛”之“顛”字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此即段玉裁所説“其譌誤誠當爲公序所黜”者[121]。宋仁宗特下敕命,令宋庠進呈所勘正校本,英宗且“令國子監開板印造”,自是以其優於前此諸本爲前提。知悉並充分重視這一背景之後,在以天聖明道本來校改公序本的時候,理應慎之又慎。
進一步思索文獻傳承流變的歷史過程,還需要指出,我在這裏强調重視公序本的校勘成果,並不僅僅是因爲宋庠參考過更多更早的版本,宋庠所處的時代和他本人的學術背景,也都使我們有理由更加重視他的工作。宋庠的文名,在當時頗爲卓著,科舉高中狀元,史稱其與“弟祁同時有名,以詩賦爲學者所宗,謂之二宋”[122],或謂其兄弟二人“俱以文學名擅天下”[123]。其文章風格,總的來説,屬於宋初西崑一派,善爲四六駢偶,即使是撰著碑誌序記論説之文,亦能寓駢於散,存其神髓。四庫館臣謂宋庠、宋祁兄弟能够“方駕燕、許之軌”[124],就是指其駢文之嘉美,堪以步從唐朝燕國公張説和許國公蘇頲的後塵。惟善駢偶者行文自須多多移用前朝舊聞軼事,如這一派中略早於宋庠的代表人物楊億,其“爲文用故事,令子姪檢討出處,用片紙録之,文成,掇拾所録,人謂之衲被”[125],就很形像地反映了這一特徵。爲此,需要廣泛檢讀各類典籍,宋初幾乎同時纂修《太平御覽》、《太平廣記》、《册府元龜》和《文苑英華》這四部大書,就與這一文化背景,具有直接關係。宋庠傳記稱其“讀書至老不倦”[126],這在很大程度上恐怕也是出於寫作詩文的需要。大量閲讀各類典籍,自宜熟知古人遣詞用句的習慣,從而在校勘史籍時更容易作出合乎歷史實際的别擇判斷。不僅如此,宋庠讀書,還以“善正譌謬”而著稱於當時(其胞弟宋祁亦以校勘《漢書》著稱)[127],所校勘典籍除此《國語》之外,歐陽脩尚記其“晩年尤精字學,嘗手校郭忠恕《佩觽》三篇寶翫之”[128]。知其精熟於典籍校勘和文字流變的經歷與社會評價,我們也就應當更爲謹慎地對待他經手勘正印行的書籍。
若以“昔我先世后稷”這句話作爲具體的例證,來審視宋庠對《國語》的校勘,我們可以看到,他對古代典籍和古人用語的熟悉程度,足以使其清楚知悉“我先”是很平常的用法,而絶不會有什麽“於文不足”的錯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像“我先”這樣的用法,在西漢以後的文獻里,雖然不甚多見,但如同顔師古所訓釋的那樣,單用“先”字(往往書作“某某之先”或“某先”、“厥先”)來表示先人或祖考,在諸如碑銘墓誌之類的文體當中,直到清代仍沿用未斷,東漢時期的碑石當中更爲平常,像“其先”這樣的用語可謂比比皆是;而唐人碑版文字,復有“先廟碑”一種形式,“皆敘立廟之由,本其得姓之始,祖宗功德而已”[129],諸如韓愈之《袁氏先廟碑》、《魏博節度觀察使沂國公先廟碑銘》,復因入選明人茅坤的《唐宋八大家文鈔》,愈爲世俗稍讀書者所熟知,所謂“先廟”自是猶如“祖廟”,博學如宋庠者對此絶不會有什麽隔膜。即以“其先”這一用法而論,宋庠有一篇《宋故推誠翊戴功臣贈侍中曹公墓誌銘》,備受治文學史者推崇,近人錢基博譽之曰:“夾敘夾議,隨提隨頓,奇偶錯綜,而無偶不奇;複語單勢,厚集其氣,而聲彩炳焕,尤爲一集之冠。”[130]而宋氏文中在敘述墓主曹瑋的家世時,即謂“其先晉有清河太守泓”云云[131]。宋庠與胞弟宋祁在當時俱以“好論小學”亦即講究文字之學而著稱[132],遣詞造句如此着力的文章,其對“先”字的涵義自有明晰精准的理解,因而對“我先”這樣的用法絲毫不會感到怪異。
同樣,清人許宗彦能够在考據學家對天聖明道本衆口一詞的贊譽聲中,獨由其總體文脉來把握《國語》的文字,領悟到韋昭據以作注的《國語》應當與宋庠所校公序本一樣書作“我先世后稷”,這也與他讀書治學非徒專主考據,同時尚“尤深于古文”具有直接關係。時人謂其古文乃“本于宋之南豐、明之遵巖,理實而氣空,學充而辭達”,又“同時與戴金溪敦元均以神童稱,而金溪樸學,專工注疏,至於兼擅詞章,其所不逮也”[133],故許氏對文辭語氣宜有通貫暢達的感覺。
至於像顧千里、盧文弨、戴震、段玉裁這些飽讀經史典籍的學者,尤其是他們少習韓文時即必首效其碑誌(如上述《袁氏先廟碑》、《魏博節度觀察使沂國公先廟碑銘》。又如著名的《許國公(韓弘)神道碑》,開篇即謂“其先有自潁川徙陽夏者”),何以竟能不明此理而以爲“我先”一語不合文法,非要依據天聖明道本來改訂公序本的正確寫法?李慈銘曾針對世人忽視宋庠刊本而過分尊崇天聖明道本《國語》的情況指斥説:“近時寶貴宋槧,古董家言耳。”[134]雖然我們不能把所有這些學者都貼上標籤,劃入黄丕烈式的“古董家”行列,但恐怕只能歸咎於其刻意求新求異,過分倚重挖掘利用新的版本,從而未能合理地對待常見傳世讀本與新獲讀的罕密古版。——其實這正是所謂古董家習氣。時風所向,免俗誠屬不易。
2013年3月20日草成
2013年3月29日改定
原刊《文史》2014年第2期
[1]宋宋庠《國語補音》(民國沔陽盧氏慎始基齋《湖北先正遺書》影印清乾隆中曲阜孔氏《微波榭叢書》本)卷首《國語補音叙録》,頁1b。本文所述《國語補音》均依據此本,惟相關重要問題,另以《中華再造善本》叢書影印宋刻元修本校覈一過。
[2]宋宋庠《國語補音》卷首《國語補音叙録》,頁4b。
[3]清汪遠孫《國語明道本考異》(清道光丙午汪氏振綺堂刻《國語校注本三種》本)卷首汪氏自撰《國語明道本考異序》,頁1a。
[4]静嘉堂文庫編《静嘉堂文庫宋元圖録》(東京,汲古書院,1992)之《圖版篇·宋版》“國語”條,頁94—95;又《解題篇》,頁27。臺北故宫博物院編輯委員會編《沈氏研易樓善本圖録》(臺北,故宫博物院,1986)之《宋刊本》“國語”條,頁25—27。
[5]清錢曾《讀書敏求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管庭芬、章鈺《讀書敏求記校證》本)卷一之上“韋昭注國語”條,頁28。
[6]清黄丕烈《校刊明道本韋氏解國語札記》(揚州,廣陵書社,2002,影印清嘉慶庚申黄氏《士禮居叢書》刻本)卷首黄氏自序,頁452。案此《札記》應出顧千里手。顧千里《思適齋集》(清道光己酉上海徐氏刻本)卷七收有《校刊明道本韋氏解國語札記序》(頁10a—11a),便已署明係“代黄蕘圃”所作。
[7]清盧文弨《抱經堂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90)卷二二《外傳周語“昔我先王世后稷”證》,頁319。
[8]清汪遠孫《國語明道本考異》卷首汪氏自撰《國語明道本考異序》,頁1a。
[9]傅增湘《藏園訂補郘亭知見傳本書目》(北京,中華書局,1993)卷四《史部·雜史類》,頁116—118。
[10]清瞿中溶《古泉山館題跋》(北京,中華書局,1999,影印清末刻《藕香零拾》本)之“翻宋本國語”條,頁699—700。
[11]臺北故宫博物院編輯委員會編《沈氏研易樓善本圖録》之《宋刊本》“國語補音”條,頁22—24。
[12]俞志慧《韋昭注〈國語〉公序本二子本之對比》,刊《齊魯學刊》2011年第4期,頁70—73。
[13]案本文所論,公序本即依據《四部叢刊初編》影印明金李刻本,惟其中所涉及重要問題,均一一覈校《中華再造善本》叢書影印宋刻元修本。
[14]清錢曾《讀書敏求記》卷一之上“韋昭注國語”條,頁27。
[15]范希曾《書目答問補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卷二《史部·古史》“國語韋昭注”條,頁114。
[16]梁啓超《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北京,中國書店,1985,重印中華書局1936年本)第十四章第三節《校注先秦子書及其他古籍》,頁234。
[17]清楊守敬《日本訪書志》(北京,中國書店,1990,《海王邨古籍叢刊》影印清光緒丁酉楊氏鄰蘇園刻本)卷五“國語”條,頁240。
[18]清黄丕烈《校刊明道本韋氏解國語札記》卷首黄氏自序,頁452。
[19]見上海圖書館編《上海圖書館藏宋本圖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之《浙江地區》“會昌一品制集”條影印黄丕烈手書跋語,頁90。
[20]公序本《國語》(上海,商務印書館,民國《四部叢刊初編》初編影印明金李刊本)卷一《周語》上,頁1a—1b。案“文、武不先不窋”,明金李刻公序本原文作“必先不窋”,此從宋刻遞修本及天聖明道本改,蓋韋注此處係用《左傳》文公二年文,金李本“必”字當譌。此點承北京大學歷史系同事喬秀岩先生指教,謹致謝意。
[21]明道本《國語》(揚州,廣陵書社,2002,影印清嘉慶庚申黄氏《士禮居叢書》刻本)卷一《周語》上,頁335。
[22]清黄丕烈《校刊明道本韋氏解國語札記》之“昔我先王世后稷”條,頁452。
[23]清戴震《戴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卷一《周之先世不窋以上闕代系考》,頁27—28。
[24]明道本《國語》卷首清錢大昕序,頁334。清盧文弨《抱經堂文集》卷二二《外傳周語“昔我先王世后稷”證》,頁319。清劉台拱《劉氏遺書》(臺北,藝文印書館,1960,《叢書菁華》影印清光緒十五年廣雅書局刻本)卷三《國語校補》,頁1a—1b。清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北京,中華書局,1989)卷一六《豳風·豳譜》,頁447。汪遠孫《國語明道本考異》卷一,頁1a—1b。清黄模《國語補韋》(民國二十四年李氏古鑑齋刻本)卷一,頁1a。
[25]清毛扆《汲古閣珍藏秘本書目》(揚州,廣陵書社,2002,影印清嘉慶庚申黄氏《士禮居叢書》刻本)之“國語”條,頁1163。
[26]清許宗彦《鑑止水齋集》(清嘉慶二十四年德清許氏家刻本)卷一一《天聖明道本國語跋》,頁25a—25b。
[27]清董增齡《國語正義》(成都,巴蜀書社,1985,影印清光緒庚辰會稽章氏《式訓堂叢書》本)卷一,頁3b。王利器纂集《越縵堂讀書簡端記》(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之《天聖明道本國語》“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注不窋棄之子也”條,頁3—4。
[28]《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卷四《周本紀》,頁111—118。
[29]王國維《觀堂别集》(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83,影印《王國維遺書》本)卷一《周開國年表》,頁37—48。
[30]《史記》卷四《周本紀》唐張守節《正義》,頁119。
[31]清盧文弨《抱經堂文集》卷二二《外傳周語“昔我先王世后稷”證》,頁319。
[32]案清人劉台拱在《劉氏遺書》卷三《國語校補》中(頁1a—1b)稱韋昭對“昔我先王世后稷”中的“先王”不加注解,是由於此處所説“先王”乃“渾舉之詞,故不釋”,這樣的説法實屬强詞奪理,自可置而不論。
[33]清王應奎《柳南隨筆》(北京,中華書局,1983)卷三,頁56。杭世駿《訂譌類編》(上海,上海書店,1986,影印民國刊《嘉業堂叢書》本)卷三“昔我先王世后稷”條,頁157—158。
[34]清劉台拱《劉氏遺書》卷三《國語校補》,頁1a—1b。
[35]清汪遠孫《國語明道本考異》卷一,頁1a。
[36]《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卷二二《禮樂志》並唐顔師古注,頁1028。
[37]《史記》卷二八《郊祀志》並劉宋裴駰《集解》引晉灼語、唐司馬貞《索隱》,頁1365。
[38]《史記》卷九九《劉敬叔孫通列傳》,頁2715。
[39]梁蕭統《文選》(北京,中華書局,1977,影印清嘉慶胡克家仿宋刻本)卷四六南齊王融《三月三日曲水詩序》唐李善注引“楊雄《蜀王本紀》”,頁650。
[40]《漢書》卷一〇〇上《敘傳》上並唐顔師古注引應劭語,頁4218—4219。
[41]湖北省荆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之圖版九六第217號簡,圖版一〇四第237號簡。參據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一《包山2號墓簡册·卜筮禱祠記録》,頁93,頁95,頁109—110。
[42]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合編《望山楚簡》(北京,中華書局,1995)之《圖版》第120—124號簡,頁41—42;《釋文與考釋》,頁78。參據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三《望山1號墓簡册·卜筮禱祠記録》,頁275。
[43]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新蔡葛陵楚墓》(鄭州,大象出版社,2003)圖版八七之甲三·105號簡、圖版一〇一之甲三·214號簡、圖版一二八之乙一·17號簡、圖版一三八之乙三·41號簡、圖版一四三之乙四·26號簡,附録一《新蔡葛陵楚墓出土竹簡釋文》頁191,頁195,頁202,頁205—206。
[44]唐孔穎達等《尚書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2007,影印清嘉慶二十一年南昌府學刊《十三經注疏》本)卷九《商書·盤庚》中,頁131。
[45]《史記》卷五《秦本紀》,頁177,頁179。
[46]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新蔡葛陵楚墓》圖版七七之甲三11、24號簡,附録一《新蔡葛陵楚墓出土竹簡釋文》,頁189。參據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十《葛陵1號墓簡册·卜筮祭禱》,頁406,頁437。
[47]清錢曾《讀書敏求記》卷一之上“韋昭注國語”條,頁27。
[48]清王應奎《柳南隨筆》卷三,頁56。
[49]《史記》卷四《周本紀》唐司馬貞《索隱》,頁113。
[50]清劉台拱《劉氏遺書》卷三《國語校補》,頁1a—1b。
[51]清汪遠孫《國語明道本考異》卷一,頁1a。
[52]王利器纂集《越縵堂讀書簡端記》之《天聖明道本國語》“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注不窋棄之子也”條,頁3—4。
[53]《史記》卷四《周本紀》劉宋裴駰《集解》,頁135—137。
[54]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上海,中西書局,2011)之《繫年》第三章,上册《原大圖版》頁46;下册《釋文、注釋》,頁141—143。
[55]案“”字竹書整理者疑即《説文》“仚”,讀爲“扞”,解作“衛”,董珊則將此字隸定爲“”,讀作“陪臣”之“陪”。董説見《讀清華簡〈繫年〉》一文,據作者文集《簡帛文獻考釋論叢》(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頁102-104。
[56]王利器纂集《越縵堂讀書簡端記》之《天聖明道本國語》“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注不窋棄之子也”條,頁3—4。
[57]清戴震《戴震集》卷一《周之先世不窋以上闕代系考》,頁27—28。汪遠孫《國語發正》(清道光丙午汪氏振綺堂刻《國語校注本三種》本)卷一,頁3a—4a。
[58]公序本《國語》卷一九《吴語》,頁6a。
[59]漢何休《春秋公羊經傳解詁》(清道光間揚州汪氏問禮堂仿刻宋紹熙辛亥建安余仁仲本)卷一隱公三年,頁8b—9a。
[60]清汪遠孫《國語明道本考異》卷一,頁1a。
[61]唐孔穎達等《尚書注疏》卷三《虞書·舜典》,頁44。
[62]清沈濤《銅熨斗齋隨筆》(北京,中華書局,2004,《清人考訂筆記(七種)》影印清咸豐七年檇李沈氏刻本)卷三“世后稷”條,頁639—640。
[63]清俞樾《群經平議》(南京,鳳凰出版社,2005,影印《皇清經解續編》本)卷三《尚書》一“女后稷”條,頁6820。
[64]清皮錫瑞《今文尚書考證》(清光緒二十三年刻《師伏堂叢書》本)卷一,頁51a。
[65]《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並唐顔師古注引應劭説,頁721—723。
[66]清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6)卷一《虞夏書·堯典》,頁63。
[67]俞志慧《〈國語〉韋昭注辨正》(北京,中華書局,2009)之《周語上》“先世后稷”條,頁1—2。
[68]案後來有很多人承襲此説,如前述清杭世駿《訂譌類編》卷三“昔我先王世后稷”條(頁157—158)便是如此。
[69]《史記》卷四《周本紀》,頁111—112。
[70]公序本《國語》卷一《周語》上,頁8a。
[71]清戴震《戴震集》卷一《周之先世不窋以上闕代系考》,頁27。
[72]清方苞《史記注補正》(清康熙嘉慶間桐城方氏刊《抗希堂十六種》本),頁4a。
[73]公序本《國語》卷三《周語》下,頁6a—11b。
[74]清葉奕苞《金石録補》(清道光二十四年海昌蔣氏宜年堂刻本)卷二六“秦昭和鐘”條,頁4a—5a。
[75]清楊守敬《日本訪書志》卷五“國語”條,頁240。
[76]清崔述《經傳禘祀通考》(清嘉慶二年映薇堂原刻本),頁39b。
[77]清錢曾《讀書敏求記》卷一之上“韋昭注國語”條,頁27。
[78]《史記》卷四《周本紀》,頁135。
[79]《史記》卷四《周本紀》並劉宋裴駰《集解》,頁135—137。
[80]明楊慎《升庵外集》(臺北,學生書局,1971,影印明萬曆間顧起元刻本)卷三八《説史》之“吕梁碑”條,頁1260—1261。清張文虎《舒藝室隨筆》(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新世紀萬有文庫》本)卷四,頁90—91。
[81]宋王欽若等《册府元龜》(北京,中華書局,1960,影印明崇禎刻本)卷三二五《宰輔部·諫諍》,頁3834。
[82]清董增齡《國語正義》卷一,頁3b。
[83]見《史記》卷五《秦本紀》,頁183。
[84]顧頡剛《顧頡剛讀書筆記》(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第六卷《緩齋雜記》(二)“《史記》增字”條,頁4302。
[85]《史記》卷四〇《楚世家》,頁1689。
[86]唐孔穎達等《春秋正義》(上海,商務印書館,民國影印日本覆印景鈔正宗寺單疏本)卷一二僖公二十六年,頁20a。
[87]宋蘇轍《古史》(臺北,故宫博物院,影印該院藏南宋浙江刻本)卷一七《楚世家》,頁1a。
[88]李笠《史記訂補》(長沙,岳麓書社,1994,《二十五史三編》影印民國甲子瑞安横經室刻本)卷四,頁503。
[89]清盧文弨《抱經堂文集》卷二二《外傳周語“昔我先王世后稷”證》,頁319。
[90]唐孔穎達等《尚書正義》(臺北,鼎文書局,1972,影印舊日本帝國圖書寮藏宋刻單疏本)卷一〇《周書·武成》,頁525。參見日本京都大學東方文化研究所經學文學研究室《尚書正義定本》(京都,東方文化研究所,1943)卷一〇《周書·武成》,頁21b,又本卷《校勘記》頁8a。
[91]唐孔穎達等《毛詩正義》(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2012,影印宋刻單疏本)卷一三《豳譜變風》,頁115。
[92]唐孔穎達等《毛詩正義》卷二七《正大雅·緜》,頁300。
[93]唐孔穎達等《毛詩正義》卷四〇《商頌·長發》,頁481。
[94]唐孔穎達等《春秋正義》卷一九成公十六年,頁13b。
[95]唐孔穎達等《春秋正義》卷二八昭公九年,頁6b。
[96]清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六三,頁13a。
[97]清王太岳等《欽定四庫全書考證》(清光緒廣雅書局重刻《武英殿聚珍版書》本)卷七,頁3b。
[98]宋李昉等《太平御覽》(北京,中華書局,1960,影印宋本)卷三〇三《兵部·征伐》,頁1395。
[99]清盧文弨《群書拾補》(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4,《清人校勘史籍兩種》影印清乾隆刻《抱經堂叢書》本)之《尚書注疏》,頁66。
[100]清汪遠孫《國語明道本考異》卷一,頁1b。
[101]清方東樹《書林揚觶》(清同治十年望三益齋重刊本)卷下“著書精博二派”條,頁7b—8a。又方氏《漢學商兑》(寒齋藏方氏初謄稿本)卷下,頁17a。
[102]清賀濤《賀先生文集》(民國初年謄清稿本)卷二《讀國語》,頁46a。
[103]明道本《國語》卷首清錢大昕序,頁334。
[104]公序本《國語》卷三《周語》下,頁2b。
[105]宋宋庠《國語補音》卷一,頁21a。
[106]清錢大昕《潜研堂文集》(清嘉慶十一年原刻本)卷一六《秦三十六郡考》,頁10b。
[107]清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二五《盧氏群書拾補序》,頁10a。
[108]明道本《國語》卷首清段玉裁序,頁334。
[109]清段玉裁《汲古閣説文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續修四庫全書》影印清嘉慶丁巳袁廷檮五研樓原刻本)卷首段氏自撰《汲古閣説文訂序》,頁329—330。
[110]清瞿中溶《古泉山館題跋》之“翻宋本國語”條,頁700—701。
[111]王利器纂集《越縵堂讀書簡端記》之《校刊明道本韋氏解國語札記》,頁77—78。
[112]清楊守敬《日本訪書志》卷五“國語”條,頁240。
[113]俞志慧《〈國語〉韋昭注辨正》之《前言》,頁6—8。
[114]宋宋庠《國語補音》卷首《國語補音叙録》,頁4b。
[115]宋宋庠《國語補音》卷首《國語補音叙録》,頁1b。
[116]臺北故宫博物院編輯委員會編《沈氏研易樓善本圖録》之《宋刊本》“國語補音”條,頁23。
[117]宋王珪《華陽集》(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叢書集成初編》排印《武英殿聚珍版書》本)卷三六《宋元憲公(庠)神道碑》,頁463—467。
[118]明道本《國語》卷首清錢大昕序,頁334。
[119]清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一六《秦四十郡辨》,頁3a。
[120]清黄丕烈《校刊明道本韋氏解國語札記》卷首黄氏自序,頁452。
[121]明道本《國語》卷首清段玉裁序,頁334。
[122]宋王稱《東都事略》(臺北,“中央圖書館”,1991,影印南宋眉山程舍人宅刊本)卷六五《宋庠傳》,頁985。
[123]《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7)卷二八四《宋庠傳》,頁9593。
[124]清官修《四庫全書總目》(北京,中華書局,1965,影印清浙江刻本)卷一五二《集部·别集類》之“宋元憲集”條,頁1309—1310。
[125]宋林駉《源流至論》(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前集卷四“歐蘇之學”條,頁20b—21a。
[126]宋王稱《東都事略》卷六五《宋庠傳》,頁987。
[127]《宋史》卷二八四《宋庠傳》,頁9593。
[128]宋歐陽脩《歸田録》(北京,中華書局,1981)卷二,頁26。
[129]清黄宗羲《南雷文定三集》(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叢書集成初編》排印《粤雅堂叢書》本)卷三《金石要例》之“先廟碑例”條,頁51。
[130]錢基博《中國文學史》(北京,中華書局,1993)第五編第三章第一節《發凡》,頁462—466。
[131]宋宋庠《元憲集》(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叢書集成初編》排印《武英殿聚珍版書》本)卷三四《宋故推誠翊戴功臣彰武軍節度延州管内觀察處置等使金紫光禄大夫檢校太傅使持節都督延州諸軍事延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國武威郡開國功食邑六千五百户食實封一千六百户贈侍中曹公墓誌銘》,頁351。案:北宋時在碑銘之外的文體當中,如蘇洵《嘉祐集》(上海,商務印書館,民國《四部叢刊初編》影印無錫孫氏小緑天藏影宋鈔本)卷一三《譜例》(頁1a),亦有語云“由賤而貴者恥言其先,由貧而富者不録其祖”,其“先”、“祖”二字自屬同義對舉。
[132]宋葉夢得《石林燕語》(北京,中華書局,1984)卷一〇,頁155—156。
[133]清王昶《湖海詩傳》(清嘉慶癸亥三泖漁莊刻本)卷四一《許宗彦》述王氏所謂《蒲褐山房詩話》,頁6b。案:關於許宗彦之學術旨趣與漢學家的差異,請參見胡楚生《清代學術史研究》(臺北,學生書局,1988)之十五《許宗彦論清代漢學流弊》,頁243—259。
[134]王利器纂集《越縵堂讀書簡端記》之《校刊明道本韋氏解國語札記》,頁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