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儿童的定义
从儿童的成长过程来看,虽然可以找出一般的发展规律,但由于先天的素质和后天的环境不同,每一个个体都是与众不同的,这包括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异以及个体内部不同方面发展水平的差异。
所谓个体间差异,是指某一个群体彼此间在某一身心特质上的差异情况,如用图形表示,常呈正态分布。例如,在人的智力发展方面,根据理论研究和实际调查,在智力正态分布曲线上,属于正常范围(即在平均数正负两个标准差范围内)的约占95.46%,而有2.27%的人低于正常水平,2.27%的人高于正常水平,这就形成了在智力发展上与正常不同的英才和低常两个群体,在儿童中就形成了两类特殊儿童。
个体内差异,则是对同一个儿童而言,其内在各种特质之间也可能存在差异。事实上各种能力是无法比较的,其比较的依据还是根据其在常模中(与同群体的儿童比较)所占的地位而定。一个年龄为10岁的儿童,其语言发展、智力达到14岁儿童的平均水平,阅读能力、算术能力等也高于10岁儿童的平均水平,综合评定其为英才儿童,但对同一个个体来说,他的体重、身高、运动协调能力却处在10岁儿童的正常水平。
总体而言,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承认和认识差异,才能把多数儿童看成是典型发展,少数是非典型发展。典型与非典型,普通与特殊是相比较而存在的。
了解儿童在身心特质上存在个别差异的现象,对每一个儿童的学习需要给予个别的考虑,为其提供个别化的支持,是教育服务的必然含义。但由于教育资源的限制,学校教育内容的设计往往是以大多数具有相近特质的儿童为对象,直到最近一二百年,特殊儿童才逐渐受到应有的关注。对特殊儿童概念的理解也经历了从传统的“特殊儿童”到当代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转变。
(一)传统的“特殊儿童”的理解
对特殊儿童传统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广义的特殊儿童,普通儿童以外的各类儿童都算特殊儿童,包括英才儿童、智力障碍儿童、品行障碍儿童以及沟通障碍儿童、情绪障碍儿童和学习障碍儿童等;第二种是狭义的特殊儿童,专指生理或心理发展有缺陷的障碍儿童,包括智力、视觉、听觉、肢体、沟通、情绪等方面发展障碍,及身体病弱、多种残疾等儿童,故又称“缺陷儿童”或“障碍儿童”,而不包括英才儿童、品行障碍儿童及精神障碍儿童。
(二)当代“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理解
与传统的理解不同,当今对特殊儿童教育含义的理解是对具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教育,这种理解是以“具有特殊需要的儿童”(Child-with Special Needs)或“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Child with Special Education Needs)的概念来概括传统所指的各类特殊儿童。
1994年,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引用了“特殊需要教育”的概念,指出特殊需要儿童,“即一切身体的、智力的、社会的、情感的、语言的或其他任何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和青年……这就包括残疾儿童和天才儿童、流浪儿童和童工、偏远地区或游牧人口的儿童、语言或种族或文化方面属少数民族的儿童,以及来自其他不利处境或边际区域或群体的儿童”。“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概念范围得以拓展,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体身心差异引发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如英才儿童和障碍儿童,其中,障碍儿童又包括残疾儿童和问题儿童。另一类是个体的社会、文化背景差异所引发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如处境不利儿童或弱势儿童(盛永进,2011)。本书论述的主要是前者。
总而言之,特殊儿童是一个具有相对历史性和地域性的概念。人们对于特殊儿童认识的变化,反映了从医学模式下注重生理差异向注重教育需要差异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