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分类与标记的争论
当某一个儿童被认定是某一类的特殊儿童时,他便已经受到标记(Labe1ing)。通常标记与分类如刃之两面:标记的目的,在于易于描述与易于区分;但有时作为一种极具侵凌的方式,也会给儿童的心灵带来伤害,如将智力障碍儿童称为“傻瓜”“白痴”等。
分类的产生多由于个体偏离了某些既定的标准或期望,也就是具有明显的个别差异,而标准或期望依据的可能是基于统计的相对性、文化的相对性与个别或内在的相对性。统计的相对性是与发展的观点相一致的,以“平均”的情况作为比较的基础;文化的相对性,顾名思义,即以某一文化的价值观,作为标记个别差异的依据;至于个别或内在的相对性,则指个人自加的标记,这种标记开始时不见得与社会的观点一致,但久而久之也可能为人所认同。
关于分类与标记产生的影响,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认为标记可能的益处有:(1)标记提供教育经费划拨的基础,无标记,则无经费。(2)标记便于专业人员的沟通。(3)标记提供对特殊儿童待遇的指标,即应该提供何种适应性的教育。(4)标记便于政府制定必要的法令。简单地说,标记是为了更有效地进行教育工作。
标记可能带来的危害有:(1)标记可能造成儿童永久性的心理创伤。(2)儿童可能因标记受到朋友的拒斥。(3)从标记本身找不出其在教育上的关联性。(4)由于对特殊儿童做出错误诊断的事情时有发生,标记有潜在的危险性。(5)标记不利于儿童自我观念的发展。
标记的使用可能无法完全避免,如何将标记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应该得到关注。我们应秉持两个基本原则:无歧视原则和去标签化原则。无歧视原则是指必须以尊重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分类,这是消除分类造成消极标签化影响的首要原则。为了方便开展教育教学与相关研究,对特殊儿童进行分类是必要的,只有秉持非歧视理念,才能充分尊重每一个儿童的主体性和存在价值,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辅助与支持。去标签化原则是在无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尽量避免贬低性标签的使用,提倡使用尊重性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