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民政志(第九卷·政治)(199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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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临时救助和特殊救助

第一节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陕西省临时救助制度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2010年,陕西省共有70.73万户次生活困难家庭得到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资金3.3亿元。

2007年6月,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下发后,2007年7月23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民办发〔2007〕117号)。随后,经过调查论证并借鉴兄弟省区已有政策规定,结合陕西实际,于2008年7月24日制定颁布了《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陕民发〔2008〕5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了临时救助应坚持的四项原则,规定“临时救助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救助对象包括:(一)在城乡居民最低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二)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救助资金来源为“市、县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和“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办法》颁布后,各市、县(区)年底前全部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促发展”这一中心工作中的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12月14日转发了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资金“可从本级配套的低保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并随着经济水平的增长,逐年增加资金的数额,省上将对经济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从而建立了临时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和省财政投入机制。

按照省上的《办法》和《意见》,各地坚持“政策标准严格,程序要求规范,实施救助准确,救助效果有效”的要求,积极开展临时救助工作。2008年,西安市将临时救助资金筹措完成情况列入市级目标责任考核,2009年,市财政局、市慈善协会各安排100万元,各区(县)财政列支100万元用于临时救助。汉中市在市本级安排30万元资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临时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2009年全省筹措临时救助资金8800万元,2010年,省财政安排临时救助补助资金1亿元,全省筹措2.04亿元。2008~2009年9月底,全省对59.37万户次城乡困难群众给予了临时救助,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26亿元,年最高救助金额5000元。2010年,全年救助城乡困难群众11.36万户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2.04亿元。

第二节 特殊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之后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定,对生活困难的各类特殊群体实施救助,简称特殊救助。特殊救助对象主要包括: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归国华侨、台胞台属、下乡知识青年、冤假错案人员、原工商业者、省部级劳模等。1989年年底之前,以上特殊救助对象在陕西分布极不均衡,主要为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省部级农民劳模和少量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归国华侨和冤假错案人员等。1978~1989年年底,全省享受40%救济的由民政部门发放工资的精减退休老职工为1.84万人次,1963~1989年年底发放救济费820.64万元。其他特殊救助对象救助人数和发放救济费数量均较少。

1990年之后,随着经济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自然减员,陕西省特殊救助基本集中于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的救济和省部级农民劳模一次性生活救济。2004年11月,省民政厅对全省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的情况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据统计,当时全省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2392人,中央每年下拨专项救济费72万元,月人均救济标准25.09元。此后,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逐年提高,2010年,陕人社发〔2010〕151号文件规定:对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由1984年的20元增加到200元;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由1984年的25元增加到260元;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由1984年的30元增加到350元;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由1984年的35元增加到500元。2007年,全省为539名省部级农民劳模按照1970年前的每人每年1200元、1970年后的每人每年480元的标准下发生活补助费共计56.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