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村民自治
1983~1984年,陕西省在农村废止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以生产大队规模为基础,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以生产队规模为基础,建立了村民小组。1989年全省共设村民委员会3.34万个,后多次进行调整合并,到2009年,减少到2.74万个。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简称“四个民主”)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
1990~2010年,是陕西省村民委员会建设和村民自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陕西省用3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了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活动。1990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试行)》,以“四个民主”为内容,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用7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99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对原“实施办法”进行重新修订,正式颁布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两个办法”增加了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及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条款;增加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条款;增加了在民主选举时,成立选委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条款。此后,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一系列有关换届选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文件,组织实施了第四次至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一步完善了“四个民主”制度。全省基本形成“组织体系健全、民主形式多样、民主实践活跃、自治理念深化、民主程序完善”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格局,村民委员会建设和村民自治全面迈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