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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东印度公司与台湾通商补充协定》
康熙十四年五月十七日(1675年6月10日)
台湾
1.英船入港时,船长应向郑方官宪通知载货之种类。英船应运销下列各种货物:即毛瑟火枪二百挺,铁一百比克尔、胡椒三百比克尔,枝状珊瑚随便,良质大红布二十匹,精制绿布二十匹,大琥珀若干,其他精良布料,白檀木一百比克尔,球状珊瑚随便,大幅精良布匹十匹,暗紫色毛质布随便。
2.准英方船只之航行、运货、持枪、火药、军械等自由处理。
3.货物价格应由双方所组成之委员会评议之,对其评定之价格,国王亦不予变更。
4.同意英国人居住于荷兰人旧馆,准英国人自由升扬英国国旗,对其悬挂不受任何干涉及困扰。
5.如有英国人或属英国人之其他人员逃走时,郑方应协助捉回之。
6.暴风或天候恶劣时,英船得驶入澎湖岛避难。
7.郑方不得凌辱英人,英人得随意与任何人交易。
8.英国人得自由购买郑方全部生产三分之一之糖及鹿皮,如仍不足时得请求增量,但应给郑方一个月之准备期间,并应由国王所属之商人购买之。
9.必要时得增加约款。
10.房屋土地之租金年为五百荷元(Rs.8/8=Rials of eight),附带提起者,英人得自由雇用三名书记以便收取债务。如有薪炭饮水之需要时,得向税关购买,郑方应协助英人之船只配发等项。此项协议由英方约翰·德克雷斯(John Dacres)、巴维达(Ed Ward Barwe11)及郑方委员Hoaqua Leekee,Leq ua Ginacy,Tanqua Chaqin之间所达成者。而上述双方委员则亦为评议货物价格之委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