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东印度公司与台湾通商条约》
康熙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1672年10月l3日)
台湾
1.为维持双方友谊,国王允协助公司及其所属人员在台之生活自由;英人得在其房舍及居留地揭示国旗及标志。
2.国王允于英人受虐待、困扰或伤害时,予以保护或补救之;郑方人员受英方人员伤害时,国王得要求处罚暴行者,以避免事件之再发生。
3.公司与国王属下人民间应公开自由贸易,为避免公司蒙受损害及不利,国王对英人房舍或居留地给予书面保证此等权利及自由。
4.公司所属英人或他国人得被留用或征用为国王或其臣民服务,但应得英国首长之允许及本人基于自由意志之同意,而将来应以妥善保护之方法送还之。
5.今后公司之船只不论大小均得自由出入或停泊国王治下或将来归入国王统治之港、湾、河、船泊处,并如于安平一样,在各处可购备薪、水、食粮及其他必需品,但除安平一地外,不得进行交易。
6.国王同意每年将在台湾生产之糖及各种皮革之三分之一供给英人,以时价在每年适当时间交易优良品质之货品;英人得视利润或用途,购买分配量之全部或一部。
7.暴风或刮烈风时,英船得驶入国王治下之各地海港避难——如第五条之规定,但除非特别紧急,则避免驶入基隆港。
8.公司人员得长期租借一房舍,但每年应纳租金五百比索。在此条件下,国王应负担修缮,并应公司之需要增建仓库。荷人原住馆舍将为此目的而使用。
9.公司得随意选用适当之华人为通事,国王愿保证其对公司之忠诚,如有不法行为,概愿负责。
10.今后公司为贸易之安全及顺利进行起见,得视需要随时提出约款,国王应尽量承认上述要求。
11.为和平相处,公司同意船只入港停泊时,将各种军器及英人所掌管之帆舵等物移交于郑方,待船只要出港时,再由郑方交还之。此等交还不得有任何阻挡及迟滞不履行之情形。
12.公司应交纳所输入售出之货款百分之三的关税,但为国王所购进之货物不税。输入货物无法售出而装运出境时,亦免缴税,公司得将所购买之货物自由不需缴税。公司同意每年将国王所需要之货物运来。
13.本约第十一及十二条应得总公司之同意后生效,但未得总公司确答以前,英人仍暂照此等条约实施之。本约以中文及英文写成二份,一份由英国公司执存,(一份)由台湾国王执存,而按中国之习惯签印并举行仪式确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