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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广州停战协定》
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初六日(1841年5月26日)
广州
一、要三位钦差大人与同率带各省官兵,六日内全出城外,远往二百余里则可。
二、要将银600万元缴送英国,以为赔还使费之用。要即明日(初七日)先缴100万元,自初七日起,至七日内,缴清600万银全数。
三、英兵拒(原文如此)占各处,仍行据守,惟两边军士,不得另行预备交战。待至缴清600万元全数,才将城外炮台缴还,连船兵皆可退出外洋。若七日内未能缴足600万元,就要多缴至700万元。如十四日内未能缴清,则要多缴至800万元。如二十日内未能缴清,就要多缴至900万元。倘能如期缴足银数,则各船退出外洋,将横档及河内各炮台缴还可也。惟各事未能善妥以先,不得再排炮位。
四、各馆被掠诸件,须于七日内如数赔还,并十九年将吕宋船误烧一事,亦要七日内赔还。
五、此各端须要广州知府奉有三位钦差大人会同驻守广州将军、两广总督部堂、广东巡抚部院六位会衔公文,令其代行议定依议办理,方为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