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制度选编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哈尔滨工程大学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校实资字〔2014〕11号

第一条 为宣传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安全责任心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和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类人员(包括各种临时用工)的技术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技术安全教育培训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学校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处级单位)、基层学术组织三级教育培训制度。

第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在技术安全教育培训中的职责为:

(一)安委会办公室:将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学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中,统一规划和组织全校性安全教育工作。

(二)人力资源处:负责监督协调特种操作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前取证培训。

(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宣传国家技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完成本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课程授课任务;定期组织全校性实验室安全培训或讲座。

第五条 学院(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等活动;

(二)编制本单位年度技术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新入职人员的技术安全教育培训;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操作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证、复审及鉴定工作;

(五)组织或督促、检查下属单位对本科生、研究生在参加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科技创新、毕业设计和实训前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六)检查和考核所属单位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基层学术组织负责本单位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院(处级单位)年度技术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学科专业特点,开展技术安全知识学习培训;

(二)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仪器设备和新课题首次实验前,组织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

(三)组织落实本科生、研究生进行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科技创新实验、毕业设计和实训前的技术安全教育;

(四)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其他技术安全教育培训;

(五)建立本单位技术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七条 技术安全教育培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在各级教育培训中应视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二)学校有关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三)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实习实训和其他活动时需掌握的安全知识,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技术安全注意事项,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

(四)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及放射装置的使用和管理,尘毒危害及职业病预防,电气与机械加工使用安全,动物实验相关管理规定等方面的知识;

(五)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事故时的自救、互救及报告知识;

(六)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使用和保管知识;

(七)国家和学校对技术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力求实效。

第九条 校内各类人员(包括各种临时用工)均有接受、参加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未按本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教育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