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制度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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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安全教育规定

南理工资〔2008〕6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安全责任心和自觉性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凡参加教学、科研、生产的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雇员制人员)均应接受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四条 安全教育经费按兵总生(1997)48号文件规定“按每个职工每年10~20元提取安全教育费用并拨给技安部门用于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临时工、合同工安全教育费用按校实字〔1995〕第7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 安全教育的形式和要求

第五条 新职工进校“三级安全教育”

新职工进校后,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结束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

(一)校级安全教育

由人事处组织安排,技安部门负责进行教育。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意义等。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

2.学校的概况、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使职工明确搞好安全生产对完成各项任务与单位、个人利益的关系。

3.安全生产规定或通则,使职工明确规定或通则是必须执行的行动准则。

4.有关电器设备机械工具、防火防爆等基本安全知识。

5.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二)院(系)、处级安全教育

对新分配到院(系)、处级单位的职工或实习人员由院(系)、处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员协助进行院(系)、处级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的概况、特点。

2.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的要求。

3.本单位试验设施、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及设备的分布、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三)教研室、科室级安全教育

对分配到教研室、科室的新职工或实习、代培人员,开始工作前由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责,安全员协助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的实验、生产情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以及安全要求。

2.试验、生产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交接班制度、产品性质、设备性能、防护装置的使用和维护。

3.防火、防爆、防人身伤害的知识,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4.本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校内职工变换工种调动,须按下列办法进行安全教育。

(一)院(系)、处级单位之间职工调动,由新调入单位进行院(系)或处、教研室或科室、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

(二)院(系)、处内教研室或科室之间的调动,由新调入的教研室或科室进行安全教育。

(三)教研室内实验室之间的调动由新调入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教育。

第七条 更换试验项目、更换产品、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装备时,须由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第八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爆破工、金属焊接工,校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作业人员等在三级安全教育或变换工种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与复审教育,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第九条 领导干部及专兼职安全员的培训教育:

(一)领导干部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选派参加主管部门及省市安全培训班。

(二)专(兼)职安全员安全教育,每年举办1~2次专题培训班。

第十条 全员安全教育:

(一)每年拟编发技安环保简报2~4期。

(二)结合每年6月份“安全生产月”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开展技安环保知识竞赛及观看安全内容的影视专题片。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

(一)金工及电子实习安全教育。

(二)毕业设计安全教育。

(三)日常安全教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如不按规定对生产、实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允许其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5日起施行。原颁布施行的《安全教学、科研、生产教育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