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奖惩制度
北化大校办发〔20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6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局令[2007]第13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2010〕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下称二级单位)的教职员工、博士后、各类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生,其中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类别及适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别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经济赔偿;
(五)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六)行政处分;
(七)取消评奖评优;
(八)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
(三)二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安全管理负责人;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五)校级责任领导。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一)安全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但并未造成经济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2.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3.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4.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管理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一般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微伤的,属于一般安全事故责任。
(三)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重大(高于5万低于20万元),或有人员受轻伤的。
(四)特大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极其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特大(20万元以上),或有人员重伤以上的。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或安全事故处罚办法
(一)有安全管理责任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也可给予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二)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学院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给予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记过、记大过、降级甚至撤职等行政处分;给予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同时,视履职情况及情节轻重给予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处罚;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国资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给予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同时,视履职情况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同时取消该二级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四)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的行政处分;给予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通报批评、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取消该实验室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实验室应立即封门停用整改,经“实验室技术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给予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该二级单位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二级单位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没有客观原因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九条 对于校级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对存在安全管理责任的,由领导小组依据本制度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需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对事故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赔偿的,由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的,由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人事、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提出处理建议,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人事处按《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为学生的,由学工办按《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为移送司法机关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有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从轻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或学生如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提起申诉。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及直属单位应将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纳入各级人员年终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应当成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 学校每两年将组织开展对各学院、直属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考核/评比活动,由国资处负责实施。对在安全工作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实验室技术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