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票泛滥对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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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多元发行的民国钱票

自清末银行成立以来,由银行发行的银钱票日益增多,成为市场流通的主要币种,尤以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钞票为主。同时,各省地方银行、商业银行等纷纷发行钞票流通于市。而传统金融业的钱庄、银号等大肆发行银钱票,在一定范围内流通。后来发展到工厂、商号以及地方行政机构也发行钞票,形成实际上的多元发行体制。

第一节 钱票及其范畴

钱票是一个泛称,清初的钱票专指由私商开发用以兑换制钱的票据。到清末民初时,钱票不仅指钱制票、铜元票,还包括银元票,发行者由私营商号扩大到县一级地方政府及以下行政机构。因此,钱票种类的划分也就有不同的标准,这是钱票复杂性的重要表现,或者说钱票是民国多元发行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

一 “钱票”的由来

中国自北宋就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最初交子为私交子,即由蜀地私人商号所出,用以代替笨重难携的铁钱,流通于市。“(宋)初,蜀人以铁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1]北宋的交子就是中国最早的私人钱票,虽然当时未有“钱票”之名。“私人发行的交子,日后形成了官交子的前身。”而在封建国家发钞的同时,“民间纸币的涓涓细流一直没有停止”[2]。即使到明朝“正统以后,宝钞已不通行”,“民间却有钞票的行用”[3]

钱票再次畅行是在清朝乾嘉时期。钱票在乾隆年间已在北京流通,并从京师向京外流传。咸丰三年(1853)鸿胪寺卿祥泰在奏章中称:“溯查钱票自乾隆年间畅行以来,流通京外,实为裕国利民之良法也。”[4]地方文献的记载也不乏类似的情况。如江苏省常熟地区在乾隆四十年(1775)据说便已“广用钱票”[5]。福建钱票在乾嘉之间已存在。据史料记载,福州钱庄的起源和钱票的发行,可以追溯到乾嘉时代。而现在发现的嘉庆时期福建通利钱庄票实物,也证明了这一点。[6]

钱票大规模行用是在道光年间。道光五年(1825)和十年(1830)北京先后发生钱票泛滥,钱庄无力兑现倒致大量倒闭的案件。对此,清廷在认识上存在颇多分歧,甚至在1838年爆发了一场有关钱票的大争论。曾任东三省盛京将军、时任四川总督宝兴揭露奉天盖平县钱铺“所出钱票,注写外兑字样,数十吊内尚有现钱;百十吊以上,辗转磨兑,经旬累月,现钱不能到手”,造成信用过分膨胀。因此建议“严禁各钱铺,不准支吾磨兑,总以现钱交易”。就是禁止地区间钱票的流通。京城步军统领奕经对北京钱票也提出相似的看法,认为京城内外钱铺开写钱票,由来已久,可以“仍听其便”,但严禁钱庄“开写期票,及注写外兑、换外票”[7]。后来,各省巡抚、总督纷纷上奏当地钱票流通情况。可总结为:习用钱票的地区除了北方的山西、直隶、陕西、甘肃、山东、河南等省外,还有东北三省、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南、四川、贵州、广西、福建等省。说明当时钱票已遍及南北各地。各地流通钱票的原因大体相同:因现钱多用制钱,而铜制钱运输不便。因此,各省上奏的态度大都是一致的。如直隶总督琦善、山西巡抚申启贤、山东巡抚经额布、陕西巡抚富呢扬阿、两江总督陶澍、浙江巡抚乌尔恭额、福建巡抚王懿德等,都认为钱票“只为便于携带”,“与现钱无异”,应“听民自便”。但都对“钱票外兑”和“支吾磨兑”主张加以禁止[8]

值得注意的是,道光朝钱票的盛行,一方面反映了19世纪中期以前,因贸易活动的扩大,钱票作为信用手段应运而生,这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这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票据流通,却被封建统治集团视为重大流弊。特别是异地钱票的流通,本符合跨地区贸易的需要,但由于其影响到社会信用规模乃至封建税收体系,因此地方官要对“钱票外兑”加以阻止。这也导致清廷在对钱票的处理上出现了根本性偏差:不是顺势而为,加以引导;而是要么“听其便”的不作为,要么横加取缔了事。清廷的不作为也是导致清朝后来币制复杂混乱的重要原因。

与此同时,在学术理论上,也存在是否由官票取代私商钱票的争论。王瑬在1937年刊行《钱币刍言》,提出“纸钞权势以行说”等观点,主张“国家之行钞”取代“富家之钱票”,因为国家的纸币“有权势以行之,而富家无权势,故钱票有亏空而行钞无亏空矣”。他还鼓吹说,行钞是“理财之上策”,是解决一切财政、经济问题的灵丹妙药,如行钞不仅能抵制鸦片走私,减少白银外流,因为银不为币,只用钞,走私鸦片,得钞无用[9]。王瑬针对当时白银外流、银贵钱贱问题提出的办法,显然其观点夸大了国家纸币的作用,也低估了富家钱票的意义。林则徐曾写《出纳官券议》,对王瑬的观点予以驳斥,也对钱票提出自己的看法:“查近来纹银之绌,凡钱粮、盐课、关税一切支解,皆已极费经营,犹籍民间钱票通行,稍可济民用之不足。若不许其用票,恐捉襟见肘之状更有立至者矣。”为了防止“不仅便民”“盖亦便国”的钱票在流通中产生弊端,林则徐建议“饬具五家钱铺连环保结,如有一家逋逃,责令五家分赔”[10]。这些都说明林则徐肯定了钱票的积极作用,也对钱票流通可能产生的流弊提出了防范之策。这与当时大多数督抚对钱票的态度相比,是难能可贵的。

行官票与废私商钱票的争议,到咸丰年间愈加激烈。因清政府内忧外患,财政支绌之故。御史王茂荫于咸丰元年(1851)“请行钞法”;次年福建巡抚王懿德奏请“改行钞法”。管理户部的祁寯藻等上奏反驳道:“民间行用铺户银钱各票,因实有现银,实有现钱,持票即可支取,故其用周流而无滞。是票乃取银取钱之据,并非票即为银,票即为钱也。若用钞,则钞即为银,钞即为钱;与铺户各票之持以取银钱者,较然不同。必致民情不信,滞碍难行。现当库藏支绌之时,银与钱既患其未充,徒恃此空虚之钞,为酌盈剂虚之术,欲使家喻户晓,咸以钞为可贵而可通,诚恐小民之耳目不能欺,即朝廷之法制亦难强。收发皆用空票,官民均无现银,是欲便民而适以病民,欲裕国而适以病国也。”祁寯藻等的上奏表明官票与民之钱票的不同:官票为空纸,民间钱票可兑现。因此,担心“必致民情不信,滞碍难行”。其实,官票与民间钱票还有另一点不同,就是官票出于“筹划经费”的财政目的;而民间钱票是“利商便民”的商业目的。出于财政目的之钱票极易导致通胀发生;出于商业目的之钱票则以贸易扩张为转移,并随贸易之涨落而伸缩,不会出现通胀,但可能因缺乏有效管理,致使得少数发行商号倒闭,从而使民众受损的事情发生。到咸丰三年(1853)清廷如期推出官票、宝钞,正如祁寯藻所预言的那样,官票、宝钞因发行过多,很快便丧失信用,在市场不能通行,最终作废。其时,私商钱票的情况是:1853年初,京城百姓“传闻行钞,私钱票不能通行,民情惊扰”,存票之家争往钱铺取钱。“逐队成群,嚣然不靖。”“一日之间,钱铺关闭者几二百余家。”迫使巡视北京东城的给事中吴廷溥赶紧上奏呈请“各钱铺私票,仍照旧通行”[11]

清末《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对钱票的定义:“凡印刷或缮写之纸票,数目成整,不载支付人名及支付时期地址者,俗名钞票,银行则例称为通用银钱票。”并规定“通用银钱票,必须有殷实同业五家互保,担任赔偿票款之责,方准发行”。但又规定“惟官设行号不在此限”[12]。这是将官票与私商钱票在制度上加以区别,“五家互保”与林则徐的建议相似。

由钱庄、钱铺发行的称钱票,而由票号所出的称“会票”。“山西商人向重信用,各处与之往来者都相信得过,而且使用银两,不是平色吃亏,即是携带不便,乃将存款换得一存款条,在他处交易,以存款条给付,他人即可作为现金收付。是票号出了‘会票’,形同发行纸币,票号无形中得到一笔帮助,对于资本运用上,自然灵动。”[13]吴筹中认为,会票的使用,约在道光以前至光绪年间,开始时是存款的一种票据,由于票庄信用好,随时可持兑现银,因此在市面上流通[14]。票号还发行一种“小票”,多为大面额的银票。

民国时期各地钱票使用不同的称谓,如湖南的“市票”、江西的“花票”、东北的“私帖”、河南的“转城票”、山东的“门头票”等,但本质上是一样的。湖南在光绪二十二年(1896)陈宝箴在《行用阜南钱票告示》中提到:“城市行用,自仍以钱票为便。”[15]到1906年2月19日《申报》的报道以《湘省市用钱票一律改兑铜元》为标题,反映了此时仍用钱票一语。但“到了民国初年,人们已普遍习惯将钱票称为‘市票’,因此,民国初年的资料在追述市票发展历史时往往把光绪年间的钱票也统称为‘市票’”[16]。民国时期各地区流通的银钱票,虽名称各异,但都与清朝的钱票存在渊源关系。

二 钱票的定义及其范畴

(一)学术界对钱票的定义

民国币制是“多数发行制”,货币的种类繁多,职能混杂。为了讨论的方便,必须先将有关钱票的定义及其范畴弄清楚。研究近代货币的学者对钱票的定义不尽相同。有的因时代而不同,有的因流通区域而不同。

张国辉的《中国金融通史》称:“钱票是一种信用票据,由钱庄、银号等信用机构发行,并由它本身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它代替现金在市面流通,起着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作用。”[17]这一定义主要是指清朝的钱票,民国钱票的范畴在很多方面都扩展了。

杨华履以九江私票为例,分析私票作为不完全纸币方面的表现。首先,在价值尺度上,私票毫无价值,既不代表贵金属,也不代表铜元、制钱,最根本的是绝大多数不能兑现,仅能相互磨兑,甲票换乙票,乙票换丙票,而且票面价值与实际交换价值不符,又无充足准备金。价值如何,全凭信用;发行多寡,无人监督;比价涨落,随行就市。其次,从流通手段看,私票仅能在有效地域流通,因而它仅能使商品交换在极狭小的范围内进行。即使想用来兑换硬币,各地行情也不一样,而且私票又非国家发行,加之印刷没有一定的标准,人们持币往往有真假难辨、生怕过时作废之疑惧心理。最后,从储藏职能上看,人们不能储藏私票,因为一是钱庄时有风波,挤兑屡闻;二是私票大都为小额辅券,其本身又不是贵重金属货币,储之无益。总之,私票是一种不完全意义上的纸币[18]。这是从货币职能角度讨论的钱票。

研究山西民间票帖的王雪农、刘建民等对票帖的定义是:清代和民国时期由民间金融业的钱庄、银号、当铺、工商铺号或地方商会等非官方机构或个人发行的,一般可兑换的,能在一定的地区和范围内流通的,以“票”“帖”“条”“券”等称谓为名的信用纸币[19]。定义中强调发行者为“非官方机构”,即商业性质的钱票。

吉田虎雄根据发行机关性质将中国近代纸币分为五种:(1)中央银行纸币;(2)省立银钱行号及其他政府机关发行的纸币;(3)中国私立银行纸币;(4)外国银行纸币;(5)实业及其他团体、公司及个人发行的纸币[20]。其中第五种就是指本书所讨论的钱票,吉田虎雄是从发行者角度分类的,显然钱票是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发行的。

张志中《收藏与鉴赏》一书将其收藏的地方性钱票分为几类:地方票、商业票、商业钱帖等,除了国家、省地方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钞票外,地方票、商业票和商业钱帖都属于上述第五种纸币。张志中笼统地将这类纸币称为“地方票”,称其“无所挂靠,又不为国家承认,所属省区还不支持,全靠当时特定环境的需要,自生自灭”;“地方票一般仅能在一市、一县、一乡流通,离开划定的范围无法使用”;“地方票通行于民国初年,面值当时不超过壹元,是一种辅币”。这是张志中对地方票从广义上的定义;狭义上的地方票,则是指由县地方政权、公团组织发行的。与之并列的还有“商业票”,即由钱庄、商号等工商业者发行的钱票。张志中认为,商业票“在民间流通,它虽然未经政府批准,推行却异常广泛,不论是京都大埠,还是偏远小镇,都可看到它的影迹。商业票由商业银号、公私钱局及商店发行,其功能是为商业服务,以金融周转为宗旨”[21]。至于“商业钱帖”应当也属于商业性钱票的范畴。由此可以总结一下,民国广义“地方票”根据发行者分为两大类:钱庄、商号、工厂、公司等商业机构发行的;地方政权、公团组织发行的。但张志中并未给“地方票”一个确切的定义。

石长有对钱票的定义:“那些不是由中央政权或其委托的银行发行的,而是由各地方政权或各地商会、商号、企业发行的仅流通于某一地区的纸币,也称私票、私帖、杂钞、花票、钱帖、土钞、杂券、土票等。”[22]这个定义其实就是张志中给“地方票”所下的定义,由此可知,“地方票”也即“钱票”。

《中国钱票》一书将钱票定义为:“各种经营性或行政部门发行的小区域流通的货币,多在县或县以下的乡村流通。这种小区域流通的货币名称是千奇百怪的,诸如钱票、银票、私票、花票、流通券、私帖、街帖、商帖、银帖、屯帖、代价券、土票、土钞、凭票、抵借券、工资条,等等。代表的硬币有银两、铜钱、铜元、银元、银角等。由于他们的初始形式在清代前、中期时被人称为钱票,我们也就将其泛称为钱票。”[23]这一定义基本说明了地方政权和商业机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部门,就是钱票的两大发行主体。

笔者曾专门论述过“民国小区域流通货币”[24],其实在基本概念上与本书所论的“钱票”是一致的。钱票可定义为:由地方基层政权或相关准官方机构以及工商行号发行的,多数仅在一县范围内流通的,部分履行货币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为行文方便,本书将以“钱票”为名词进行论述。

(二)本书所论钱票的范畴

如前所述,钱票的发行者有两类:第一类(Ⅰ类)是作为市场主体之钱庄商号乃至商业管理者的商会组织;第二类(Ⅱ类)是县级以下地方军政部门。但新式金融业的银行并不在此范围内。下面试分别说明钱票的范畴及其相关属性的界定,应首先作详细分析并说明。

就发行主体而言,第一类的市场主体具体有:钱庄、票号、银号、商店、厂矿企业等机构乃至个人,这一类从性质来分,可分为金融类与非金融类。第二类县级以下地方军政部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性质的机构:县政府、县财政局、乡镇公所、村公所等,或军队控制下的某团体、组织及商号等。还有一类是游离于两类之间的商会组织,或作为商界的管理者,或充当军方、政府的代言人。

钱票就其代表的金属货币来说,一般代表制钱、铜元,但也可指代银元、银角等白银货币系列。到法币改革后,钱票则成为法币的辅币券。

就钱票的名称而言,要从两方面来说,一方面,由于发行主体的多元化,钱票的职能必然也是多元化的,从钱票的名称就可见一斑,如不同时期由政府部门发行的“救济券”“抵借券”“兑换券”“流通券”“辅币券”等变相纸币;又如工商业者发行的“储蓄证”“汇兑券”“代价券”等临时流通票据。另一方面,因钱票流通的区域性特点,各地的叫法也因地而异,如东北叫“私帖”“屯帖”;湖南、湖北等地叫“市票”;江西、安徽等省叫“花票”;山西清末民初叫“票帖”;山东、河南等省叫“土票”(山东部分县叫“门头票”,河南部分县称“转城票”);成都叫“执照”,等等。

从流通区域来看,钱票流通范围大多数囿于一县之内,在县城、集镇及乡村市场流通,但有少数地方驻军因实际控制数县范围而将其发行的纸币推广到邻近数县。如河南内乡县别廷芳所发行的内乡县流通券,就流通到周围数县范围;湘西的陈渠珍发行的“十县联合票”就流通于湘西十多县。

从货币发行主体及法偿能力角度看,西方理论亦将货币分为外生货币(outside money)和内生货币(inside money)。外生货币就是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fiat money);内生货币就是一般由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起支付作用的票据,也叫私人货币(private money)。[25]

钱票从材质来看,有纸票,也有布票,还有竹筹等。

以上是关于钱票的一般范畴之界定,尚有几个较模糊且易引起争论的观点如下:

第一,关于钱票单位的争论:钱票是否仅表示制钱、铜元的单位?从实际情况看,钱票不完全以辅币为单位,因为作为钱票重要的发行者——军队,发行目的就是筹措军费,其面额就不限于制钱、铜元的单位(如文、吊、枚),而可能扩展到银元单位之元、角、分。

第二,关于钱票范围之讨论:钱票是否包括庄票?庄票应属于钱票的范畴,理由是庄票由钱庄开出,流通市面与现钱无异;庄票具有不可挂失等特点,见票如见人。这些都是商业钱票的共同特点。引起争议的关键点是庄票有即票与期票之分,而一般钱票则没有,这仅属于大同小异罢了。关于庄票属于钱票范畴的具体内容详见本章第二节的相关论述。

第二节 工商企业与钱票

商业性质的钱票一般出自两类机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前者如钱庄、票号、银号、银庄等;后者指商号、店铺、工厂、矿山等工商企业,甚至个人等。

一 钱庄银号与钱票

钱庄起源于明朝末年,清朝中叶兴盛起来。根据日本学者加藤繁的研究,钱庄是从钱铺发展而来。早期叫钱铺,从乾隆年间起,苏、浙、福建方面出现了“钱庄”之名称,后来就专用钱庄。直隶、山东方面,在清朝末年,较大的钱庄用“银号”之名[26]。乾隆后期,钱庄逐渐在银钱兑换业务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信贷活动的机构,存放款开始成为钱庄业务的重要部分,标志着信贷发展的一个事实就是钱票的使用和流通[27]

在福建莆田,钱庄兴起于明末,到清末时,莆田城关设有同丰、晋丰、成美等钱庄。后来,涵江设有上裕、宝发、瑞茂等钱庄。资本都在万元以下,以经营兑换银钱为主,兼签发凭条支取的本票。1924年,“各地发行纸票,钱庄再度回潮。涵江商人陈树霖开设涵大钱庄,黄家凤开设义德钱庄;涵江富口开设泉美钱庄,涵江霞徐开设盛昌钱庄,江口开设广美钱庄。资本都在万元以下,涵大钱庄还印发壹元本票。以签放盐款、军政经费为主要对象。设立仅一年多,因市面发现假票,引起挤兑,周转不灵而倒闭。其余各庄号均办理存款、放款,利率一般为月息1分5厘。放款对象主要为经常往来商号,办理抵押放款,兼办信用放款,后被银行取代。”[28]

在江苏徐州,民国初年发行钱票的商号不到10家。1920年前后,出钱票的商号发展到30家,其中钱庄、银号有10家,分别为乾德丰钱庄、锦丰钱庄、大德生钱庄、协昌永银号、隆源号钱庄、春泉钱庄、天保育钱庄、祥顺永钱庄、同顺永银号、光裕银号等。而有些发钞商号还是钱庄兼营的,如祥顺永钱庄与普同庆货栈就属同一户主杨鸿宾所有。这些钱庄所发行的钱票有100文、200文、50枚、100枚等面额[29]

上海很早就有钱庄发出庄票流通市面。到五口通商之后,庄票用途扩大了。“夫庄票者,钱庄自出之本票也。华商既为钱庄负责,则洋商只注重于钱庄,对于华商始终不能信任。以故华洋隔阂,不能时相接触,信仰之心,自无由而生。以故华洋贸易多经过第三者。”“华商与洋商之关系,一变而为钱庄与洋商之关系,故证明书无用,而庄票遂应运而生也。”[30]

根据现代金融学的定义,近代上海钱庄的庄票属于真实票据,即有商品交易为背景,而福建莆田钱庄所发的钱票多为融通票据,即无商品交易为背景,只是单纯以融资为目的而发出的票据[31]。关于这两种票据,《钱庄史》的论述为:“钱庄发行钱票有被动和主动两种。所谓被动,指钱庄是应顾客的要求填发钱票的,其时钱庄收入顾客的现金,即填写一张‘寄存现钱若干文’的票据,此即钱票或银票。所谓主动,指钱庄填发钱票,如揽顾客以现金来购买。无论是被动还是主动,钱庄都要承担钱票的兑现信用。”[32]这里所谓被动之票即是真实票据,主动之票即为融通票据。

山西省在民国初年票号逐渐衰落下去,取而代之的是钱庄。山西钱庄经营存放款业务比较早者,大多出现在清朝末年。民元以后,票号衰落,钱庄又发展了存、放、汇业务,进入极盛时期。据农商部记载:1912年,山西全省有钱庄412家,次年增至526家,1914年增至561家。主要集中在太原、榆次、太谷、平遥、平定和晋南的曲沃、安邑、洪洞、汾城、霍县,晋北的大同、代县和晋东南的晋城等地,钱庄的势力伸展到全省的大小城镇。在山西,“钱庄不仅经营存放款业务,而且发行钱票或钱帖”[33]

山西钱庄发行的钱票与钱帖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第一种钱票,就是在一纸空票上,书明号数、金额、支付日期、发出者之庄号名称等,不载发出之日,不指定收款之人,可以凭票兑付。钱票有即票、期票两种,即日付者为即票,限期付者为期票。期票之期限,约5日至10日,执票人依期持票到钱庄,钱庄即照票付以现款。钱票发行的原因,或因执票者在钱庄有存款,或钱庄贷款给执票者,许其划付,其目的仅为债务之证明,而不在辗转流通,故每票无一定金额。其支付日期亦有种种,性质上与纸币不同。但其能代替纸币,流通于市面,起着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由此可知,山西钱庄的钱票与上海钱庄的庄票无异,都属于真实票据。第二种钱票,就是钱帖子,钱庄应时大量发行钱帖子,代替现款流通,因无限制,每家钱庄所出的钱帖子往往超过资本的数倍或十几倍。这种钱帖子的性质更接近于纸币。

清末,山西银号与票号可称双雄并肩。银号经营范围,主要为揽存款、放款、期票贴现及国内外汇兑等。业务与银行相似,但资金薄弱,活动范围受限。一般只与本地商家联络,并侧重信用放款。民国初期,银号大量发行钱票。阎锡山主政山西,一度禁发私票。到30年代,阎氏为实践其“物产证券”理论,特许各县银号发行兑换券。

表1-1 山西省28家县银号发行兑换券简表

在表1-1中,除了9家未注明发行额外,19家有发行额记录的银号中,发行额等于或大于资本额的就有10家,可见银号超资本发行是普遍现象。

表1-2 1913—1916年北京钱业比较[34]

北京钱庄签发钱票始于清乾隆年间,这是在适应贸易扩大的要求下产生的。商业繁荣、交通便利使北京与京外各重要商业城市形成较为密切的经济联系。京外钱庄签发的钱票借商业贸易渠道,就流通于北京城内。道光五年(1825)和道光十年(1830),在北京曾先后发生过钱票泛滥,钱庄无法兑现而大量倒闭的事件。到民国初年,北京地区银钱业得到迅速发展。从表1-2中,可以看出,民初北京的钱业中,大多数是钱庄、银号,纸币(钱票)发行的数额也增长迅速,从1913年9.9万余元,增加到1916年25万元,3年增长了2.5倍。

陈存仁回忆上海市面流通的庄票,信誉度很高。“用庄票交讫,这是表示大家的实力和身价,因为普通人是开不到庄票的。”“豪富之家的子弟……整天混在歌场舞榭之间,身边不作兴带现款,拿出来的都是庄票,所以舞场、赌场、妓院、烟馆,只要来人拿得出庄票的,都是豪客,绝对低声下气地招待他,一呼百应,气焰万丈。”[35]连赌场上都只认庄票,不认支票。这说明钱庄的庄票如同现钱,认票不认人。庄票既如同现钱,就应归入纸币的范畴,或者将庄票归入钱票之列。

按照西方经济理论的观点,货币有内生与外生之别,庄票自然属于内生货币(真实票据);而钱帖则属于外生货币(即融通票据)。

二 普通商号与钱票

(一)东三省商号钱票

由工商业者发行的钱票,因其发行者为私营性质,因此所出钱票亦称私商钱票,或曰“私票”“私帖”。

东北三省在1916年前后张作霖统治时期,各省和各县以及主要城镇资本雄厚,而且素有良好声誉的如酒厂、油房、大百货店等,经向县长申请批准立案后,即可以该商铺的名义发行纸币,在本县或本镇各商铺购买商品,偿还债务时与官府发行的纸币有同等效力。商铺发行纸币之风至20年代初已形销瓦解,不再出现[36]

黑龙江省桦川县私营商号发行凭帖,最早见于宣统二年(1910)。因当时刚刚设治,尚未设立县商务会,只设有公议会。年初,县公议会向设治委员孟广钧禀请:“桦川地方草莱初壁,现钱缺乏,商民交易实属困难。”恳请允许私营商号出帖。这个申请得到了孟委员的批准,并明确规定:“公议会应仿照部(度支部)章,拟定各私营商号出使凭帖简章,规定币制,查验资本,值十出五,五家联环,互相承保,取具妥保,盖定官戳,方可出帖。”未经联环,未盖官戳者不准出帖。并令出帖各商号,年回收二成,于五年内收齐。此令发出后,从当年10月至次年底,计有6家商号发行私帖,全部超额发行,甚至有超过资本金发行的。1913年,桦川有25家商号,共发出凭帖516971吊,溢出资本总额的31.2%;25家所出凭帖均超出资本半数,其中有16家超出其资本总额。1914年,该县出凭帖的商号增加到34家,发出凭帖767831吊,超出资本总额190531吊。这笔巨款,被少数出帖者轻而易举地归入私囊[37]

吉林五常县市面流通的官帖以100吊、50吊帖面的居多数,小额帖面的不多,致使市面交易找零出现困难,绅商乘机发行私帖。据1920年县公署查收私帖时统计,五常已发私帖的52家商行,共发私帖9489135吊,收销3311847吊,仍在市面流通的6177288吊。1931年以前五常有49家私营商号、钱庄,发行私帖7607250吊[38]

辽宁省“从前私帖额面,均以吊计,自小洋通行后,私帖多数均改吊为元,其流通区域,仅限一县,不能出境,亦不兑现。其出境者仅能换取奉票,价格亦以奉票为准”。1917年前后,经奉省财政厅调查,全省有46县发行私帖共计小洋票311万元、铜元吊票548万吊[39]

(二)华北各地商号钱票

河北省:1929年,河北深县共有18家商号发行铜元票,共发行3700余吊[40]。1932年,深县全县各地有36家商号发行铜元票,发行额自百元至二千元,皆为角票,共16644元。抗战爆发后,铜元票停止发行。1932年,蓟县城乡商号发行吊票,每吊当铜元13—14枚,商会完全担保,市面发行约26.6万吊。1924年曲阳县长与商会决定该县出钱票的商号要取得铺保两三家,纸币盖上商会图章即可发行,钱票由铺保和商会共同负责。5月,直隶财政厅下令该县收回私票,但商会以该县地处山麓,地劣民贫且私票流通情况尚好为由请示暂缓收回,当时该县城镇共发行私票40多万吊,合大洋十八九万元。1935年,宁晋县各商号发行土票竟达77万元,后分三次收回大部分,尚有13.8万元没有收回[41]

山西省:清末民初,方山县许多商号兼营存放业务。“各大商号制‘钱帖’,代替现钱收付。这种信用票据,直接在市面流通。钱帖是用宽2寸、长5寸的麻纸帖子,以本商号名号、发行户主和金额等为内容,木刻版印发。帖面有1000文、500文、200文、100文4种,持钱帖即可向该商号兑换现金,商号发行钱帖数量是按本商号现金、货物多少定量,通过鉴定单位批准盖章后,才可使用。”[42]民初河津县,为了携带方便,本县较大商店,多发行面额不同的帖子和期票,代替货币流通市面[43]。1919年,山西省银行成立,“省曾撤销私币,易以省币,凭帖于是绝迹”[44]。1930年中原大战时,因晋钞毛荒,山西境内私商钱票再次泛起。

山东省:清末民初,桓台县新城镇有较大的商号如泰昌和、裕兴、祥和等76家,经商会注册发行本票和吊票子。继而蔓延至农村。如田庄的恒丰、益恒诚银号,夏家庄的瑞兴银号,均发行土杂钞,限期收回。实则禁而不止,更加泛滥。不经注册即粗制滥造,且数额无限制[45]。赵建修曾撰文回忆民国初年在山东青州老家时土票的流通情景:

斯时也,钱币零用铜元,整用银元。尚有土票配合使用。票以白宣纸,裁成直矩形,用略似行书之楷书,毛笔书写于中下三分之二处,“凭票即付京钱壹仟文整”十字,其上加盖“招财进宝”之财神爷朱红印章,非常适观。面额处以正方形,框附卍字连续花纹,中为“字号”名称,倾斜90度而为菱形盖之。左下角再盖长树叶形字号章,古色古香,美不胜收。右边或左边于骑缝上,加书编字编号,一半在票,一半在簿,备契对,辨真伪也。中部两侧,分别加印“认票不认人”及“灯下不付”二小戳;前者,不挂失也;后者,防歹人也。不久石印机引进,我城有二,一为朱留店刘家,一为北关赵家,竞相代印钞票。先是吊票,再是角票,无元单位者。此种土票使用于民元至十八年初,凡商店积有银元数百元为基金者,由商会登记,即可发行,信用卓著,甚少上门兑现者。则此其资金,无疑增加一倍,活络民间金融,有莫大助益。如有兑现者,诚属“凭票即付”,无任何手续或杯葛。流通广大市面,数额相当惊人。似此土票,官方并不过问,既无金融原则,更无银行理论,完全为“相沿成俗”,确使工商繁茂、官民称便,社会安定。[46]

据记载,民国时东平县发行钱票的商户有74家,除2家在县城外,大多数分布在乡镇村庄。其中杂货铺有22家,酒店有17家,药铺有10家,油坊6家,棉花行5家,另有酱园、茶叶店、布店多家商号。[47]

河南省:民国时期,除国家银行和地方银行货币外,西峡县境内还流通商号发行的“白票”和“汉、申、渝票”。白票为本地有信誉的商店所发,即在白纸上写明金额,加盖商号戳记,限在本市内流通,由发行商店兑付。当时西峡口发行白票的有成大久、两仪和、义信成、同仁升等16家商店。“汉、申、渝票”系汇兑票据,由汉口、上海、四川从事银钱业的商人依靠西峡境有来往有信誉的商店,签发号票,给欲赴汉、申、渝进货的西峡商人,该商人交现款后,可持票到目的地进货。[48]在淅川县,白票发行的批准权掌握在当地商务会会长手中。一般家有万元可出票5000元,实际上,出票越多越发财。发行票子时还要有经济担保,互保或联保。当时,全县大部分商号、店铺不论坐商或行商都发行白票。到1935年,淅川白票的发行达到高潮。[49]

(三)长江中下游地区商号钱票

在江苏徐州,1920年有发钞商号30家,其中除钱庄、银号10家外,多数是非金融业的商号发行的,其中粮油店6家,布庄5家,南货号4家,其他5家。[50]据统计,民国元年至1921年,江苏东台、铜山、邳县、宿迁、东海等17个县(大部分在苏北)发行钱票数额逐年增加,由民国元年的15.2万元,至1921年上升到79.4万元,增加4.22倍,尤以东台县为最多。[51]

在湖南益阳地区,民初的商品交易,除少数使用银元、铜元外,多以市票(钱票)作中介。因为民初军阀混战,各项费用开支浩繁,当局以发行纸币作为筹款的重要手段,官票币值日落,在民众中失去信誉,区内以益阳纸业为首的各大商铺,继当铺、钱庄之后,大量发行钱票,借以扩充资本。据当时不完全统计,益阳县城有发行钱票的商铺200余家,兰溪、泉交河、衡龙桥、沧水铺、沙头、谢林港等集镇数十家,桃江及修山、兰堂街、大栗港、武潭、马迹塘等集镇245家,南县99家,安化116家。为取缔市票,南县政府规定发行市票的商户,需有3000元以上的不动产作抵押,5家殷实商户出具联结,经商会许可,县署查验备案,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抵押品的1/3,票券面额一律以铜元计值。券背加盖商会钤记。还规定发行市票之商号如倒闭,抵押品由商会负责拍卖,代行示期兑换。安化县政府也限制市票发行,规定资本未满1000元者,不准发行市票,1000元以上每超过1000元准许发行市票300元。但因政局动荡,上述法规训令都未得到认真实施。[52]

1929年,湖北省因各军阀长期混战,使得地方各自为政,特别是在金融秩序紊乱,市场交易大受影响时。当时仙人渡的各生意行业都乘隙印制流通券。但因发行过度,被称为“满天飞”,导致严重贬值。这些钱票既兑换不到现金,又买不到物品,在市场上引起纠纷不断。有资料统计,当时只有300余户的仙人渡,发行流通券的商户就有36家,其中包括13家杂货店,9家粮行店,2家油坊,2家中药铺,3家酒坊,2家茶馆,余者行商、豆腐、卖馍、银楼、屠户各1家。[53]

(四)西北地区商号钱票

内蒙古:在呼伦贝尔盟,1925年前,“凡杂货铺、油坊、当铺、粮栈、烧锅等店不分大小,只要稍讲信用,都可以任意发行商帖”[54]

甘肃省:1921—1931年间,狄道县(今临洮县)市面辅币短缺,有些单位趁机发行各种名目的票券,在部分地区或行业中通用。如狄道煤炭公司发行的一串、二串票券,狄道县政府发行的油布票券,狄道县商会发行的期票券及狄道河工局发行的票券等。[55]

陕西省:1922年山阳县城发行票券者有50余家。漫川关不过百余家店铺,而出票者有80—90家,甚至肉架、馍摊都争相发行,油布、麻纸互相混淆,负贩小民多受亏累。[56]

第三节 地方政府与“下层官票”

地方政府是钱票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其所发的钱票构成了官票的下层,与上层官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民国官票的完整体系。

一 县政府所属机构与钱票

黑龙江木兰县,1918年由于县财政困难,经农商钱局第一次发行县币5吊、10吊两种。1924年以地方救济为名又发行10吊、20吊、40吊3种,共流通于市面92万吊,并用省币和国币逐年兑换回来。1930年10月,木兰县设立农商银号,以财政困难和水灾为名又发行县流通券,有1角、2角、5角、1元、5元5种,与江洋(黑龙江银元)同额,所发流通券投入县经费2万元,购买木材、大豆占用5万元,其余用途不详,共发行县流通券96600元。本流通券是违反当时国家货币法规定的,由于积极推销木材、大豆,仅用6个月时间就全部收回。[57]

四川省达县,1934年因市面铜币缺乏,由县政府财政科两次发行铜元票12万钏,使用尚称便利。因军事变迁,财政科暂行停兑,人民拒绝收受,铜元票几等于废纸,前月铜币恐慌,银元绝迹,市面所见者全属券洋,经驻军布告维持后,不准人民歧视,一面电财政科准备现金兑换,以致铜元票骤形活动。现已通用,近日达县县府特令财政科再发行10万钏,俾资救济云。[58]同一时期,周边各县由财政科出面发行类似铜元辅币券屡次见于报端。

河北省赵县,1925年直奉大战后,县财政局发行兵灾善后兑换券。1931—1935年,河北省广大农村出现经济危机,多县财政局出面发行角票、临时流通券、救济券、铜元票等。由财政局发行钱票的县主要有:抚宁县、临榆县、灵寿县、获鹿县、邯郸县、定兴县、巨鹿县、高阳县、容城县、藁城县、永年县、临城县等。[59]发行目的名为救济市面、活动金融,实为解决地方当局的财政困难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二 地方驻军与钱票

民国时期,地方军阀割据,他们往往占据一县或数县之地,为筹措军饷,便大肆发行纸币。办法是自办或控制某些银钱行号,发行不兑现的银钱票,强行流通市面,祸害一方。

1930年,卢兴邦辖治福建省沙县,即发行大量广豫券,面额1元以上,分别印有元、亨、利、贞字样,由卢属下经营发行管理事务。因发行过滥,信誉极差。卢又施展骗术,改头换面,发行华通银行新票。不久新票的声誉与广豫券一样,但慑于威压,人们不得不在诚惶诚恐中使用。当然,该票问世未及一年,亦告夭折,沦为废纸。广豫券、华通票的发行,原由福州广豫汇兑庄保付,但该庄并不守信,无辜百姓,一再罹受其害。[60]

在这些竞相发钞的地方驻军中,最有代表性的地方武装是湘西的陈渠珍和河南宛西的别廷芳。

陈渠珍任湘西退防军统领兼绿营总指挥驻节保靖期间,为了筹措军饷,发展地方经济和国民教育经费,而以行政手段强令发行的,分派十县筹款10万串文作为发行基金。先后分三期发行“十县联合票”。第一期发行6万串文,并宣称有十足准备金。在行政压力和军事淫威下,该票强行流通市面,但票面仅列八个县。第二期十县联合票,在十县境内已成为官方强制流通的票币,钱粮税捐均只收此票,不收现洋。其发行总额却无从知晓,流通范围扩大至十县。第三期票面正式更名为“湘西永保龙桑凤乾绥古庸麻十县联合票”。三期联合票自1923年11月发行,到1925年贺龙率建国川军入粤过境湘西,湘西巡防军败北,统领陈渠珍“引咎”下野,“十县联合票”亦随之作废,“十县联合票”倚仗军事实力而独占十县市场,亦以军事败北而猝尔退出流通,先后仅在市场流通二年。[61]

别廷芳任内乡民团司令,在内乡搞起“自治”,民国时期发展到10万之众。为发展当地经济,先后多次发行“金融流通券”。1929年发行内乡县北二区金融流通券,以制钱1万为限。1932年,再次发行以一元为面额的“内乡县金融流通券”,图案正面为公鸡,时称“公鸡票”。1934年内乡县又印制面额为5元和10元的银元券,正面图案为内乡县民团司令别廷芳像,俗称“老别票”。这几次发钞至少得到国民政府“乡村自治”政策的支持。1935年法币改革后,禁止一切地方银行发钞。但1937年别廷芳又推出“内乡县地方金融流通券”,面额有叁百文、伍百文和壹串文三种。别廷芳等地方精英在“自治”名义下,自设机关,自定规章,视官厅为无物,视国家法令为弁髦,不但垄断行政、军事、金融和司法诸权,而且抵制国家权威控制,肆意发行地方纸币。直至抗战前夕,宛西数县虽名义上隶属河南省行政系统,实际上与省府关系形同断绝。[62]

第四节 商会组织与“半官票”

由于私商发行钱票信誉无法保证,又无充足准备金,常致滥发而倒闭者众多,造成百姓受害层出不穷。因此一些地方就由当地商会出面,组织发行钱票,以维护市面秩序。

1914年前后,湖南岳阳县商会统一印行1—6元等面额小票,市场乐用,价值在官票之上。地方政府鉴于滥发纸币,损害官票信用,造成市面金融动荡,与商会联合禁止市票发行和流通,1923年后,该票逐渐销匿。[63]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昔日横行于我东北的“羌帖”几成废纸,而国币哈大洋券尚未发行。东北各地商会等地方组织为了接济市场找零及流通需要,陆续发行可与“羌帖”兑换的临时辅币券和存票。吉林滨江商会发行两种票券:1917年临时辅币券和1919年临时存票。临时辅币券背面印有发行声明:“本埠市面向系流通羌洋,近因零币缺乏,市面滞塞,本会为维持钱法起见,特发行半角、一角、二角、五角四种小票,以资接济,一俟钱法充足,再由本会如数收回,以防毛滥,特此声明。”滨江商会临时存票背面告示为:“本埠现因羌币毛荒,零币缺乏,金融奇紧,周转不灵,甚至大小帖兑换任意加价,钱法如此紊乱,商业前途何堪设想。本会为调剂金融平价兑换起见,特发行一元、三元、五元、十元临时存票四种,以资接济……”哈尔滨总商会于1919年发行临时存票,面额有五角、一元、三元、五元和十元五种,发行告示与上面两票相似。[64]

1926年,四川省永川县商会就发行过钱票,票面印有“永川县商会规定各商行使钱票”,面额有拾文、贰拾文两种。钱票背面印有文字:“一、本券发行总额伍百钏,分壹拾文、贰拾文两种。二、本券由商会印制,分交本场富商担保承领,盖章发行。三、本券凑足贰百文随时向发行处兑现,如涂改作无效,伪造者请官厅按律重办。四、发行处如有倒开或抗不兑现,由保人负责。中华民国十五年制。”规定发行总额为500钏。同年该省隆昌县商会发行“商会找补券”贰拾文、伍拾文两种,票背面的发行章程与永川县商会票相似,发行总额为20000钏。[65]

1929年河北省各县私商发行钱票较多。根据《河北省工商统计》(1929)可知,43个县发行钱票的共有976家,平均每县约23家,其中遵化、蓟县、平山、栾城四县发钞最集中,各有100户以上,尚有13县未报发钞家数。由商会管理和控制商户发钞的县有33个,占56个被调查县总数的58.93%。商会管理主要表现在:各商发钞要报商会注册;部分商会要求发钞户需连环互保;少数还限制发钞额不得超过资本金一半。而处于“自由发行”状态的县只有栾城、卢龙、深县、南宫和内邱五县。[66]


[1] 《文献通考》卷九,“钱币考·钱币二·历代钱币之制”。

[2] 戴建兵:《中国钱票》,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13页。

[3]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34、635页。

[4] 张国辉:《中国金融通史》第二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5] 郑光祖:《醒世一斑录》卷六,杂述,杭州古旧书店复印,第44页。

[6] 叶真铭:《福建钱庄票的新发现》,《深圳金融·深圳钱币》2005年增刊,第27页。

[7] 步军统领奕经奏:《北京钱票情况及严禁外兑虚票折》(道光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军机处录副折》。

[8] 张国辉:《中国金融通史》第二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8页。

[9] 欣士敏:《金泉沙龙——历代名家货币思想述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89页。

[10] 巫宝三、冯泽、吴朝林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与经济政策资料选辑》(1840—1864),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44页。

[11] 《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23—342页。

[12] 徐沧水编:《民国钞券史》,上海银行周报社1924年版,第75页。

[13] 卫聚贤:《山西票号史》,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14] 吴筹中:《试谈“山西票庄”及其“票券”》,《安徽钱币》1992年第1期,第7页。

[15] 汪叔子、张求会编:《陈宝箴集》,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220页。

[16] 黄永豪:《米谷贸易与货币体制——20世纪初年湖南的经济衰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6页。

[17] 张国辉:《中国金融通史》第二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18] 杨华履:《九江历代货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19] 王雪农、刘建民、达津:《中国山西民间票帖》,《中国钱币》1999年第1期,第47页。

[20] [日]吉田虎雄:《中国货币史纲》,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152页。

[21] 张志中:《收藏与鉴赏——中国近代纸币、票券图鉴》,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408、452页。

[22] 石长有:《民国地方钱票图录·前言》,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页。

[23] 戴建兵:《中国钱票·前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页。

[24] 陈晓荣:《民国小区域流通货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

[25] Hongfei Sun.“Essays on Money,Banking and Payments”.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Toronto,2008.p.20.

[26] [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3卷,吴杰译,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33页。

[27] 席长庚主编:《北京金融史料·典当钱庄票号证券篇》,北京市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1994年编印,第123页。

[28] 《莆田市金融志》,方志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29] 戴建兵:《江苏私票》,《江苏钱币》2000年第2期,第19页。

[30] 马寅初:《汇丰银行》,《商业月报》第5卷第7号(1925年7月),第20页。

[31] 黄达编:《货币银行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4页。

[32] 陈明光:《钱庄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33] 《山西通志30·金融志》,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38页。

[34] 席长庚主编:《北京金融史料·典当钱庄票号证券篇》,北京市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1994年编印,第194页。

[35] 陈存仁:《银元时代生活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4页。

[36] 永芳:《旧中国东三省商业通用货币杂谈》,《商业研究》1987年第6期,第43页。

[37] 牟君胜:《济桦钱号及私营商号发行纸币案》,《桦川文史资料》第3辑(1989年内部发行),第15页。

[38] 五常县志编写组:《五常县志》(1987年内部发行),第485页。

[39]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编:《东三省经济调查录》,文海出版社1919年版,第39页。

[40] 《衡水市志》,方志出版社2002年版,第668页。

[41] 戴建兵:《近代河北私票研究》,《河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35、36页。

[42] 《方山县志》,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6页。

[43] 《河津县志》,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63页。

[44] 《中国实业志·山西省》第1册,宗青图书公司1936年版,第117页。

[45] 《桓台县志》,齐鲁书社1992年版,第415页。

[46] 赵建修:《民初土票之探索》,《钱币世界》1990年第1卷第3期,第54页。

[47] 《东平县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03页。

[48] 《西峡县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26页。

[49] 《淅川金融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7页。

[50] 戴建兵:《江苏私票》,《江苏钱币》2000年第2期,第20页。

[51] 秦子卿、任兆凤:《江苏历代货币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7页。

[52] 《益阳地区金融志》,湖南地图出版社1993年版,第55页。

[53] 赖铭斋:《1929年仙人渡各行业滥发纸币的情况》,《老河口文史资料》(1984年)第15辑,第69页。

[54] 《内蒙古金融志》,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55] 《临洮县志》,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47页。

[56] 《山阳县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6页。

[57] 《木兰县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5页。

[58]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金融研究所:《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工农银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361页。

[59] 戴建兵:《近代河北私票研究》,《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36页。

[60] 林德书:《解放前沙县金融简况》,《福建沙县文史资料》1986年第5辑,第31页。

[61] 刘南鹏:《湘西地方性纸币发行史考》,《湘西文史资料》1991年第20辑,第45页。

[62] 刘绍明:《“宛西自治”纸币的发现与初步研究》,《中国钱币》2007年第2期,第48页。

[63] 《岳阳市金融志》,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20页。

[64] 张新知、王学文:《哈尔滨商会发行的特殊纸币——羌帖兑换券》,《中国钱币》2007年第1期,第52页。

[65] 高文、袁愈高:《四川近现代纸币图录》,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页。

[66] 张学军:《直隶商会与乡村社会经济》(1903—1937),河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