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在长期的教学及研究过程中,特别是在老师和朋友们的帮助下,我搜集整理了相当数量的与民国钱票有关的资料,包括钱票的实物、图片、文史资料、县志、金融志、民国报刊、档案资料、与钱票相关的资料集、著作、期刊论文等。本书有幸得到了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2013)的资助,使我对钱票的研究能得以深入下去。
一 关于选题
钱票原是近代由商号发行的代替制钱、铜元流通于市场的信用凭证,因此有些地方也是凭票,因为出于私商之手,也有私帖、票帖或私票等名称,又由于大多数在县城以下的乡村流通,又叫乡票、土票、屯帖等。民国时期,钱票的发行者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作为下层政府机关的县政府、县财政局、镇公所等,以及短暂的地方驻军;第二类是作为市场主体的钱庄、银号、商号、厂矿企业等。另外商会有时作为官商之间的中介人也参与钱票的发行。但作为现代金融业代表的银行却不属于钱票的发行者。钱票的货币单位随着币制变革也发生多次变化,早期是“百文”“串文”“吊”“吊文”等。清末民初是“枚”(铜元单位)。废两改元之后,钱票的单位多是“元”“角”“分”,大多数作为银元货币之辅币单位。
从财政的角度,清末民初的货币制度以白银为核心,辅之以制钱制度。但近代商品经济发展中出现了商人发行的兑现货币——银钱票,在商业贸易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从市场的角度解决了货币需求问题。银钱票与白银、制钱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势(王业键,1981)。这是钱票第一次面世,便打破了清朝固有的以财政主导下的货币体系(金属硬通货制)。钱票随着近代国家银行及商业银行的成立而大量发行,传统的钱票被压缩到乡村,成为在市镇流通的主要货币形态。因为过去在清初的银钱票,多以钱庄、票号发行,用于大宗商品交易的支付凭证。近代银行的发展取代了钱庄及票号的地位,自然银行发行的银钱票也就取代了钱庄票。但近代银行之于近代工农业发展的贡献十分有限,多沦为外国资本的经济侵略工具,或成为中央、地方政府的国库、省库,也即是政府的提款机。国家银行及省银行服务于近代经济的功能在政府的高压下趋于弱化,政府调控货币的政策亦以财政余缺为依据,因此,货币调控不可能围绕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市场上货币的需求也不可能从政府货币调节中得到满足。于是,市场自发地内生出种种货币,以解决实际的商品交易之需,便是自然的选择结果。农村下层市场围绕制钱的钱票便广泛发行,流通于狭小的范围内,以农村商品交易为服务对象。与之对应的是上层货币体系——国家、省银行发行的货币则执行财政的收支职能。民国货币体系由此形成了上下两层完全脱节的货币层面,与此形成对照的还有当时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在此制度下,民国货币上层币制及政策调整不能有效地传导至乡村市场,因为乡村钱票是相对独立的和自发的,造成了对下层货币流通实际上的失控局面。从30年代乡村经济的凋敝状况看,一方面是由于战乱加自然灾害,另一方面,政府货币金融体系的上下传导阻滞更是造成经济调节失效的主要原因。农村经济衰退,农民赤贫化加深,又加剧了社会的动荡。
根据钱票流通状况得出的基本分析如下:(1)民国时期的乡村经济衰退之时,正是钱票泛滥之时。政策对货币的调控几乎无能为力。这可从目前大量的钱票实物中找到直接的证据。发行者既有下层地方政府机构(如县财政局、镇公所等),也是地方驻军及过境军队,还有地方商业协会等半官方组织。同时商号作为直接的货币资金的需求者,亦主动发行钱票,在有限区域内流通一时。(2)各省银行在军阀割据时代,军费浩繁,大搞通货膨胀政策,纸币在辖区内贬值严重,造成了政府的币信丧失。也直接导致政府纸币不能在市场流通。民国经济史的事实表明,民众在国币与商人钱票之间选择使用后者,而放弃使用前者,就充分说明政府纸币流通的问题。政府币信的丧失是货币政策不能有效发挥调节作用的根本原因,也造成了民国政府的金融体系实际上濒临瘫痪的状态。(3)民国金融的制度设置存在问题,造成了大财政和小金融的畸形格局,使得政府不可能有效地实现货币的调控。实际上上下分层的货币金融体系,造成了上层不通的传导机制:上层政令不能传导下去;下层的货币需求难以上达。这是民国二元经济体系在金融货币领域的延伸。这也是政府对钱票总是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
二 文献综述
(一)基础性研究综述
学术界对民国金融体系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银行、钱庄及票号等具体的金融机构研究方面,如张国辉《晚清钱庄和票号研究》(2007)、李一翔《近代中国银行与钱庄关系研究》(2005)、卫聚贤《山西票号史》(2008)等。地方纸币研究方面,代表性的成果如石长有《民国地方私票图录》(1996)、戴建兵《中国钱票》(2002)等,这些成果从纸币的发行机构、发行数量及区域分布等角度提供了详细的材料。从宏观角度将货币发行与金融体系相联系的研究有杨荫溥《中国金融论》(1930)、张家骧《中华币制史》(1996)等,这些著作主要为研究者提供了全面的统计资料及较笼统的研究,且时间较早。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银行的演进》(1981)则有较大的理论突破,主要是从清末民初金融体系中的货币结构及货币供需角度分析了商业机构所发行的钱票极大地弥补了国家硬通货的不足,满足了市场对货币的需求,增大了当时社会对货币调节的弹性。但王业键的研究着重研究的是晚清时期的社会货币供需及钱票的作用,对民国钱票的作用及研究则没有涉及。后来的学者也未对这方面的研究深入下去。为了更好地研究民国钱票之于金融业的影响,借助于相关经济史研究亦是较好的途径。如戴建兵《白银与近代中国经济》(2005)、董丛林《河北经济史》(第三卷)(2003)等,从宏观的经济环境为钱票泛滥的影响找到依据。而《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1996)等相关资料则从商会协会等社会经济组织的角度为钱票与经济的关系及金融业的管理路径研究找到新的切入点。社会学家费孝通《江村经济》(2001)、《乡土中国》(2007)则从另一视角为研究钱票在乡村的作用及其与乡村经济的关系找到了根基。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2007)亦从货币金融体系的构建方面探讨了清代旧式金融业的式微问题。但民国新式金融体系在构建过程中所遇到的新问题仍待研究。美国劳伦斯·H.怀特《货币制度理论》(2004)和日本黑田明伸《货币制度的世界史》(2007)为研究货币金融制度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框架。
(二)关于基础资料的积累
各省市民国县志及80—90年代编写的县志,对各地流通的钱票记载极为简单,往往寥寥数语,如民国《蓬莱县志》等少数县志中有关于“钱法”的记载。而各市县“金融志”的编写则要详细得多。以下各县金融志对于钱票的记载较为详细,具体有:
辽宁省:鞍山市金融志(1989)、本溪金融志(1995)、丹东市金融志(1995)、凤城市金融志(1993)、建昌县金融志(1989)、旅顺金融志(1991)等。
吉林省:吉林省志·金融志、辽源市金融志(1991)、延边金融志(2004)、延吉金融志(1990)等。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志·金融志(1989)、木兰县金融志(1989)、巴彦县金融志(2002)、大兴安岭地区金融志(2005)、牡丹江市金融志(1990)等。
湖北省:湖北省志·金融志(1993)、巴东县金融志(1990)、宜都县金融志(1982)、枣阳县金融志(1986)、钟祥县金融志(1986)、黄梅县金融志(1992)、天门金融志(1990)、麻城县金融志(1987)、沔阳县金融志1992)、潜江县金融志(1987)、随县金融志(1983)、阳新县金融志(1991)、浠水县金融志(1993)、枣阳财政金融贸易志(1988)、新洲县金融志(1987)、宜昌市金融志(1989)、远安县金融志(1990)、云梦县金融志(1988)、秭归县金融志(1988)、通山县金融志(1987)、江陵县金融志(1993)等。
湖南省:湖南省志·金融志(1995)、永兴县志·金融篇(1990)、茶陵县金融志(1990)、长沙市金融志(1997)、衡阳市金融志(1992)、零陵县金融志(1990)、醴陵金融志(1991)、华容县金融志(1991)、平江县金融志(1994)、邵阳县金融志(1991)、乡湘金融志(1991)、岳阳市金融志(1994)、浏阳县金融志(1988)武冈县金融志(1993)、桂阳金融志(1995)、益阳地区金融志(1993)、怀化地区金融志(1993)等。
山东省:青岛市志·金融志(1999)、泗水县金融志(1985)、淄博市金融志(1997)、济宁市金融志(1995)、垦利县金融志(1988)、微山县金融志(1987)、济南金融志(1989)、济阳金融志(1988)、兖州县金融志(1992)、胶州金融志(1989)、邹城市金融志(1997)、潍坊市农村金融志(1987)、烟台农村金融志(1988)、菏泽地区金融志(1992)等。
山西省:山西通志30·金融志(1991)、临汾金融志(2005)、黎城金融志(1993)、柳林金融志(1995)、偏关县金融志(1984)、沁源金融志(1993)、寿阳金融志(1996)、孝义金融志(2002)、昔阳县金融志(2005)等。
河北省:河北省志·金融志(1997)、赵县金融志(1995)、石家庄金融志(1994)、玉田县金融志(1988)、衡水金融志(2002)、唐山市金融志(1992)、沧州金融志(1998)、保定金融志(1989)、秦皇岛市金融志(1993)等。
河南省:河南农村金融志(1996)、汝阳县金融志(1986)、密县金融志(1989)、安阳市金融志(1987)、漯河市金融志(1993)、叶县金融志(2000)、确山县金融志(1989)、商丘市金融志(1986)、新乡市金融志(1983)、睢县金融志(1986)、淅川金融志(1988)、信阳地区金融志(1989)等。
江西省:永修县金融志(1999)、萍乡市金融志(1999)、赣州地区金融志(1989)、婺源县金融志(1989)、安福县金融志(1996)、丰城县金融志(1989)、九江金融志(1995)、奉新县金融志(1999)、湖口县金融志(1993)、会昌县金融志(1989)、抚州金融志(2002)、南昌市金融志(1991)、清江县金融志(1988)、瑞金县金融志(1992)、上饶市金融志(1990)等。
江苏省:徐州市金融志(1994)、常州市金融志(1999)、丹徒县金融志(1991)、丹阳市金融志(1992)、邗江县金融志(1990)、淮阴市金融志(2006)、南京金融志(1995)、溧阳县金融志(1990)、江阴市金融志(1998)、昆山县金融志(1991)、如皋金融志(1994)、南通市金融志(1995)、泰州市金融志(1990)、铜山县金融志(1993)、无锡市金融志(1996)、盐城市金融志(1999)等。
安徽省:安徽省志·金融志(1989)、安徽农村金融志(1997)、定远县金融志(1990)、合肥金融志(1996)、桐城金融志(1992)、芜湖市金融志(1999)等。
福建省:福建省志·金融志(1996)、福州金融志(1995)、莆田市金融志(2003)、闽清县金融志(1991)、三明金融志(1997)、漳州市金融志(1993)、福清县金融志(1988)、连江金融志(1995)、厦门金融志(1988)、罗源县金融志(2000)、南平地区金融志(1995)等。
浙江省:杭州农村金融志(1995)、淳安农村金融志(1997)、长兴县金融志(1990)、宁波金融志(1996)、绍兴县金融志(1996)、温州市金融志(1995)、安吉县金融志(1991)、嘉兴金融志(1996)、衢州市金融志(1999)、瑞安市金融志(2001)、永嘉县金融志(1994)、富阳金融志(1997)、余杭县金融志(1988)、云和县金融志(1989)、浙江省金融志(2000)、舟山市金融志(1996)等。
陕西省:宝鸡市金融志(1990)、汉中金融志(2000)、渭南地区金融志(1994)、咸阳市金融志(2001)、延安地区金融志(2000)等。
甘肃省:甘肃省志·金融志(1996)、甘南藏族自治州金融志(1993)、武威市金融志(1998)、张掖市金融志(1992)、白银市金融志(1998)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金融志(1994)、南宁市金融志(1995)、北海金融志(1993)、大新县金融志(1993)、广西金融志(1992)、平宾县金融志(1999)、合浦县金融志(1991)、百色地区金融志(2002)、武鸣县金融志(1993)等。
云南省:安宁县金融志(1992)、保山地区金融志(2000)、广南县金融志(1993)、丽江金融志(2005)、德宏州金融志(1995)、凤庆县金融志(1993)、华宁县金融志(1991)、江川县金融志(1987)、昆明市金融志(1993)、怒江州金融志(2001)、玉溪市金融志(1984)等。
四川省:青川县金融志(1988)、万县地区金融志(1992)、自贡市金融志(1994)、广元市金融志(2005)、乐山金融志(1999)、凉山彝族自治州金融志(1996)、绵阳市金融志(1993)、内江地区金融志(1998)、南充金融志(1994)、攀枝花市金融志(2004)、雅安地区金融志(1998)、泸州市金融志(2000)、青川县金融志(1988)、石棉县金融志(1990)、通江县金融志(1991)等。
贵州省:贵州省志·金融志(1998)、遵义县金融志(1992)、岑巩县金融志(1993)等。
整体而言,金融志对各地方钱票流通的记载详略不同,差异较大。比县志较详细的部分往往是列出各地钱庄、商号的具体情况表,但列出钱票发行数额表的屈指可数。
(三)对文献内容的归纳
1.关于民国双重币制问题
黄永豪认为,清末民初存在“官府与民间并行的二元货币体制”。“湘潭的白银供应不足是贸易增长之下的产物”。“光绪年间湘潭白银通货的供应无法应付市场扩张所需,市场上流通白银严重不足,商人广泛依赖信贷。最早的信贷是白银票据,这是由于商号首要的问题是解决商号之间的贸易结算,而且商号之间早已有贸易往来的关系,发展出白银票据的信贷制度是顺理成章之事。”面对白银和铜钱的供应不足以应付市场所需,商人采用了与地方官府不同的办法,商人主导着金融活动,开发出小钱和票据的信贷制度。这种“铜钱体制逐渐变成由商人自行管理的地方货币体制”。“地方上其实存在两套货币体制:一套是官府发行的铜钱制度,但是这套制度面临铜钱荒的问题;另一套是由城市商号或钱庄发行票据,或铸造小钱并夹杂在铜钱中使用的货币制度,这套货币制度的信用其实是建基在商号或钱庄的经济实力和信誉上,虽然这套制度从没有得到地方官府的承认,但却日渐盛行,已慢慢在城市内‘落地生根’,地方官府并没有过分干预地方的货币体制。”“小钱制度被接受是由于市场上铜钱不足以应付日常需求,而当小钱的制度日渐盛行,则意味着铜钱将日渐退出市场,铜钱不足的现象只会日渐恶化。换言之,商人的货币制度正在逐渐侵蚀地方官府的货币制度,这已预示日后地方政府与商号之间在货币体制上的对立。”[1]
2.就私票泛滥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杨华履认为,九江地方私票兴盛且屡禁不止的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九江自清末商埠开放以后,内外物资交流大量吐纳,周边县市物产都经九江口岸输运,而金融货币事业跟不上这种社会生产、交换的发展。于是民间金融业的私营钱庄则应运而生,他们利用当时国家币制不完善,按各自制定的制钱、银两、铜元等兑换方法和尺度,从事钱业经营,他们多少带有“权宜便民”的色彩。第二,国民政府推行废两改元政策后,中国是银本位国家,而当时世界金融比价在帝国主义的操纵下,时涨时落,尤其是1932年后,银价跌落,这给整个中国经济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表现在货币上:九江地区白银大量外流,整个市场现货奇缺,穷乡僻壤,更无现银出现,各地只好行用私票,以维持经济。第三,封闭的自然经济是产生私票的重要原因。在封闭的经济环境下,人们的经济交往范围极为狭窄,特别是赣西北地区,每个村、镇、县都可以成为一个小小的自然经济圈,人们不与或少与外界发生商品联系,然而却可以维持本地区的经济。例如湖口县流泗镇的一些较大的商贾,以不动产为抵押或请几家殷实富户担保方式,通过国民政府许可大量发行纸钞,这些私票仅限于本县或本镇周围使用。其他地方上一些稍有实力者,不论权力或财力的大小,只要胆子大,就可以发行票券。由于封建的社会关系根深蒂固,人们对当时有势力者的信任程度,有时往往超过对国家的信任,因为某些银行发行的纸币,兑现也无保证。私票就这样在各地方泛滥了。[2]
诸锦瀛认为,民国时期国家纸币不能通行乡里,同时江西省各县花票终难禁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缺乏足够的信用坚实、随时可兑现之银行辅币券来代替花票,而且各家银行发行辅币券,种类多,数量少,又缺乏集中统一之效,不能满足日常周转和市场需要。二是政局动荡不定,特别是各地军阀割据,国家政权不稳定,缺乏有效的行政职能,实行货币的统一和强化金融管理只是一句空话”[3]。
张通宝认为,湖北市票在清末已有滥发现象,民国时更加严重。市票泛滥最严重的时候是20年代中后期,这与当时特定的货币历史条件有关。随着鄂省官票及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汉钞”的信用接连塌台,使广大民众对所谓合法的货币失去了信任。同时,由于连年政局动荡,天灾人祸频生,地主、商人等富有者往往将现金埋藏或转移到安全地方,以免损失。于是又造成现金匮乏。由于民众对合法货币失去了信任以及大量的合法货币退出市场,这就给市票的泛滥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和环境。[4]
海放等研究,清末成立奉天官银号发行奉票以统一全省货币,同时令各县乡镇,无论大小铺商,均禁止再出私帖。结果,私帖在“省坦悉数断绝”,但“各县依然行用”。根本原因是奉票在发行初期,数量有限,远不能满足全省需要。据1915年统计,奉天全省每年贸易额为“五六千万元”,奉票发行量“不过一千五六百万元”,使私帖兴起成“勃发而不可遏”之势。[5]
黑田明伸认为:“对小农们的经营制约越小,他们越是要多样化地利用市场机会,农村市场就会越繁荣。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缺乏正式的通货制度,也会出现为了保持地域流动性的自律性通货创造。”[6]
3.关于私票滥发的影响
根据王业键的研究,20世纪20—30年代,纸币的扩张伴随着金属货币的收缩过程;现代银行纸币又逐渐取代私票的作用。到法币改革以前,全国流通货币总量达32亿元,其中金属货币占全部流通货币总量的31%,存款货币约占1/3,而纸币占35%。从纸币整体看,私票仅占其中的4.4%。与19世纪中叶银、铜、私票成鼎足之势相比,私票的地位大大降低了。[7]
民国初期,山西的钱庄有发行私票之特权,这一点与他处不同。山西私票发行,极其紊乱,当时省银行尚未成立;唯一正式发行机关为中国银行,但各县之银号、钱庄,发行亦颇可观。不但如此,连当铺质店,乃至粮行布庄,商会机关,亦莫不有纸币之发行。其流通范围,虽或仅一县数县,而发行总额,达数百万元。[8]
4.关于币制缺陷问题
研究山西民间票帖的王雪农等认为:“山西官办金融业货币发行是存有缺陷的。第一,是官方纸币的发行量不大,根本满足不了当时山西城乡的经济生活之需要,从实际看,这些官方以银元为单位的纸币,仅在省城太原和少数中心城市中有所见,中小城镇和乡村是根本见不到的。第二,这些以银元为本位,而且多为一元以上面额的‘大币’,在当时山西城乡低水平的经济生活中流通,特别是仍大量使用低值货币制钱的情况下,是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的,也是不方便的。”[9]
潘公展认为:“凡国家预算收支不能相抵者,每藉增发纸币以弥补其不敷之数。财政当局滥发纸币之所藉口,往往曰,今因不能增加税项使收入与支出相抵,只有暂行此法。殊不知,按诸实际,滥发纸币究与增收赋税何殊?无论为滥发纸币,为增收赋税,政府实际所索取于人民者,要为物质与劳力耳。增收赋税以付此物质与劳力之代价,或滥发纸币以付此物质与劳力之代价,其作用相同,其所加于人民之负担也亦同。故滥发不兑换纸币者,实增收赋税之变相也。”“滥发纸币虽无异于加税,而其性质则又颇不公平,其人民在实际上虽被政府加税而尚有不自知者,因此之故,加税往往受人民之反抗,而滥发纸币之加税则未尝有此。”[10]潘公展分析,在通胀发生时,有人受益有人受损:债务人受益,债权人受损;雇主受益,雇员受损;售股票公司受益,买股票者受损,等等。银行存放款业务受冲击最大,因为假使存放额相同,赚取存贷利率差,货币贬值严重,则“仍不能补救其资本所受纸币跌价之损失”。为此,银行业务重点将转移至地产、债券和外汇买卖上。因为“如投资于不受纸币价值影响之产业,投资于以真实产业为根据之证券,或兑换金融巩固国家之货币而投资于其实业,银行均优为之”[11]。
5.关于乡村治理及制度变迁
魏光奇分析:“清末至1930年代,各项自治事务由地方自筹款项办理,于是各地县财政始终分为国家与地方两个收支系统,而地方各机关自收自支。国府力图整合两个系统,但未成功。”[12]据此,下层官票存在的合理逻辑就是:县以下财政自收自支,即形成以县为独立单元流通体系已存在;钱票以田赋预征方式流出,再以完纳租税回收,形成有限层次的循环系统。这为官绅发行钱票提供了客观条件。
王先明认为,士绅阶层是超越村落社区的具有县域影响的非正式权势力量,他们的活动及其影响主要集中在县域;他们是相对独立于官吏体系之外的非正式权力;“士绅会议”是士绅权力发生作用的管道。20年代士绅借助于地方自治,乡村中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一并落入豪绅之手,“农村中公产如积谷仓庙县田入地方公地等……乡村中的一切公产,均变成土豪劣绅的私库”[13]。虽然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向乡村渗透,但仍然离不开士绅居于官、民之间的中介作用。“对于地方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控制,是传统士绅独有的权力之一。”国民政府时期,士绅在经济资源上的权力得到强化。表现为原来的非制度化的公团会所变成正式的局科,地方士绅掌控了各县“四局”(公安、财政、教育、建设)。除公安局长由省委派外,其他三局均系本县绅士。王先明引用江西省政府民政厅长提请的《关于清乡剿匪办法案》,内容中提到乡村举办团练要依赖“士绅会议”,士绅会议成为民国时期乡村社会中重要的公共事务所。[14]
王铭铭认为,北宋出现两种关于地方政权的变革,一个是保甲制度,另一个是乡约制度。“基层社会控制单位经常被不同区域的社会群体改造成为地方认同的载体,与民间社团和非官方仪式性组织糅合在一起,也经常被纳入区域性经济政治组织的框架之内,使朝廷对之失去控制,而成为离心的势力。为了维系中央集权的权威,宋以后的诸朝依然部分保留着传统国家时代的社会等级、城乡等级差别,这就为非正式的制度提供了很大的生存空间。”王铭铭在研究地方政治演变时,特别关注“中国宏观经济区系、市集核心地点的形成以及与此相关的中央集权国家的一体化危机”[15]。他认为,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中,相对自主的区域空间体系渐趋成熟,社会经济发展围绕相对独立于朝代政治首府的单一或多元的大型都会,以此为中心的社会经济发展周期具有鲜明的区域自主性。在广大农村地区,集市的大量发展,为乡村的产品流通提供了区域性的网络,也为村落之间和宗族组织之间提供了社会和礼仪活动的地方性舞台,而与政府分离的民间社团也围绕着经济的核心地点充分地发展起来了。
费孝通认为,“高利贷的存在是由于城镇和农村之间缺乏一个较好的金融组织”,当农村需要资金供给农业生产时,由于没有较好的信贷系统可供农民借贷,使得高利贷的发生不可避免。“如果没有他们,情况可能更坏。目前,由于地租没有保证,已经出现一种倾向,即城市资本流向对外通商口岸,而不流入农村,上海的投机企业危机反复发生就说明了这一点。农村地区资金缺乏,促使城镇高利贷发展。农村经济越萧条,资金便越缺乏,高利贷亦越活跃——一个恶性循环耗尽了农民的血汗。”[16]
张福记认为,近代中国社会货币沿着由乡村到都市、由通商大埠到国际金融机构的路线流通。农村的有限资金通过商业、赋税、地租、高利贷、储蓄等诸途径向通商都市汇聚,以致乡村货币日渐枯竭,农民生计、乡村发展难以持续。[17]
6.关于金融业畸形发展问题
丘汉平指出,30年代福建金融机关存在“脆弱与畸形分布”。脆弱的表现为:闽省金融业,“经营情形,殊嫌紊乱,先就钱庄而言,各家资力大都有限,组织亦不完密,只恃庄东个人财产声誉维持信用,如福州一地,且兼以不兑换流通券之发行为其支柱。放款授信,每不能把握安全之原则,以是倒闭亏折,时有所闻,匪独不足以方调剂金融,反使社会经济之安全受其波累。至汇兑庄与典当,为无健全之组织,雄厚之资本,易受金融风潮所波及。且汇兑庄业务,多为其他商号所兼营,往往因营业上关系,将华侨汇款,移充他项营业之资金,致使汇款未能如期应兑,甚或因主要业务失败,使汇款之一部或全部,濒于危险。此种事实,屡见不鲜。至典当业之营运资金,旨在吸取高利贷,而未能尽调剂资金之责,其与小民生计,不仅无所裨补,而且盘剥有加。”他还认为,银行“大抵皆为变相之钱庄,一切制度,多效旧法,其基础之不固,经营之欠当,殊亦无补于社会经济之发展”。闽省金融存在畸形的分布,“各种金融机构,其设置地域,皆偏于沿海一部县份”。就1934年的银行分布而言,“除外商银行福厦两地共7家外,本国银行,据前表所示,泉州有4家分设7处,均属沿海地带。至钱庄与典当之分布,亦集中于福厦二地,福州共有钱庄27家,典当28家,厦门有钱庄56家,典当17家。他如长乐、晋江、龙溪,为数亦多,闽西北内地县份,分布甚少”[18]。
张昭就民国时期金融体系的缺陷归纳以下几点。一是缺乏金融系统之中枢机构,造成整个金融乱象;二是信用机构不完整,没有专门为实业和农业生产发放专项贷款的机构;三是银行没有经营方针,投机盛行;四是资力薄弱无调剂金融的力量。[19]
7.军阀割据与私票形成的关系
缪新权认为,近代中国存在军队国家化向军队私人化过渡的趋势。到北洋政府时期,这种趋势表现得更加明显。“兵为将所自招,饷为将帅所自筹,兵随将转,兵权握于将帅手中。”各地方政府收入十分有限,经济因战乱而遭到破坏。中央收入锐减,地方政府也无力供养庞大的军队。军阀既成气候,裁军已然无望。只得允许各军阀就地取材,自筹军饷。“军阀自筹是私人军队形成的基础。军队自筹军饷,就要截留应上缴国家的各项收入,结果政府来源进一步萎缩,就更难于筹集军费。随着这一恶性循环的加深,军队私人化进一步发展,军阀混战也就进一步激化。”[20]
吴承禧分析造成中国金融体系紊乱与不健全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外国金融势力的存在,破坏了中国独立自主的金融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二是封建军阀势力竭力阻止和破坏。其实许多军阀背后都有外国势力的支持,因此,这两方面可合起来说,即外国金融势力支持下的军阀是中国金融改革前进的最大障碍。而封建军阀势力的破坏,是阻挠金融制度健全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21]“军阀的特质是地方割据,是超经济的剥削,所以,军阀们在本质上必然不需要一个统一的金融制度,因为货币金融制度如果真的实行统一了,则军阀们便无从霸占,把一地的银行据为己有了;而且,他们在原则上也不需要一个健全的、统一的银行制度,因为,事实如果成为那样,则他们便反而无从以滥发纸币来露骨地剥削民众了。所以,国民政府要想在那支离破碎、群雄割据的局面之下,建立一个统一的健全的金融制度,当然也是不可能的。”[22]
以上文献,从不同角度分别对民国金融体系、民国钱票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指出民国金融体系的问题、钱票存在的根据原因等,但都没有将民国金融体系与民国钱票之间的关系作为讨论的重点,而对于钱票对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分析,也是十分有限的。
三 研究内容及方法
(一)基本内容
第一,民国钱票的发行主体多样化,形成两种完全不同的利益群体。一是地方官厅;二是商人社会及其利益的代表者(如商会等)。民国钱票的发行,造成了国家金融体系的混乱和失控,民国多头发行的局面必然造成钱票的泛滥之势。官府的货币问题是数量失控以致一定范围的货币通胀;商人钱票的发行失控,必然不能保证兑现,造成持票人的损失。第二,民国金融体系的结构及问题:货币制度的不统一;金融机构的无序;发行权的不统一。第三,民国钱票的管理模式及问题:国家银行的金融管理模式;省银行的管理模式;地方货币管理模式(主要围绕着商会的管理模式)。第四,财政与金融的关系问题:金融服务于财政;民国地方财政的基本制度及其对金融的影响。第五,市场机构内生的货币问题:钱票的存在及其必然性;钱票的存在对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
(二)主要观点总结
首先,民国货币金融体系是服务于财政体系的,形成大财政与小金融的格局。政府实际掌控货币的主导权,且金融体系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职能被弱化,造成了政府对农村商品经济的影响十分有限,甚至是失控的。其次,政府对调动居于官与商之间的社会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等)的经济调节功能及管理能力的发挥严重不足。历史的事实是:在强大稳定的政权下,商会等社会组织被官府压制,仅发挥有限的上令下达的作用;在社会混乱时,商会发挥的作用极大,却得不到政府的有力支持。再次,民国钱票在下层市场的广泛流通,是钱票适应了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市场的反映。充分发挥市场的内生性自我调节作用,并在法规上加以引导,才是政府的正确之举。最后,建立合理的金融体系,推行正确的货币政策,充分树立起国家币信,才是从根本上杜绝私商钱票泛滥的办法。
(三)基本思路和方法
经济学理论分析法,即利用成熟的经济学理论成果及相关的前沿研究成果,分析民国时期的金融发展问题,如经济计量方法在经济史学方面的运用是最值得尝试的。历史考证法,本书将实物考证法与地方文献补充相印证,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因为实物中大量的信息可能非文献所能涵盖,也在某些方面打破了文献的局限,况且现存的大量且尚未被史学界利用和重视的实物,是对现有档案资料极好的补充。还运用文献归纳法,将大量分散的资料加以整理并归类,总结出一般的结论来。
(四)重点与难点
在以上研究方法中,归纳法的运用是笔者的重点工作,各地方志资料繁杂、多样,直接的资料尚缺,但从县志的财政志、商业志中同样可找到有用的材料,如何加以归纳整理,工作繁琐复杂。难点也在于钱票证据必须找到相关的完整的背景史料,往往存在实物证据与史料相脱节的情况;在利用当今前沿经济理论分析近代经济问题时,存在可行性的问题或其他争议。
四 研究意义
第一,钱票之中存在大量档案史料中没有的新证据。充分利用并挖掘其信息,对研究近代地方经济、财政、商业的发展情况意义十分重大。第二,利用地方档案史料,力争与实物资料相结合,找到两者的共性,探索经济史研究的新领域。第三,利用经济学的前沿理论分析、解释经济史问题,也是一个新尝试。
实际应用价值,第一,对经济史研究的价值,开发新史料的研究价值,利用已有的或新出现的物证补充历史研究的不足。第二,现实意义,近代的商品经济离不开货币及金融体系的建立,但市场的作用,社会组织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政府到底应当在经济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是“守夜人”或是过度干预?显然,“市场能办的,放给市场。社会可以做的,就交给社会。政府管住、管好它应该管的事”。这是研究近代经济史的现实意义。
[1] 黄永豪:《米谷贸易与货币体制——20世纪初年湖南的经济衰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
[2] 杨华履:《九江历代货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9页。
[3] 诸锦瀛:《江西近代货币简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4] 张通宝:《湖北近代货币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2页。
[5] 海放、张伟、崔灿:《近代奉天的官帖与私帖》,《东北地方史研究》1986年第1期,第18页。
[6] [日]黑田明伸:《货币制度的世界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7] 王业键:《中国近代币制与银行的演进》(1644—1937),台北,“中研院”经济研究所1981年印,第49页。
[8] 蒋学楷:《山西省之金融业》,《银行周报》第20卷第21期(1936年2月)。
[9] 王雪农、刘建民、达津:《中国山西民间票帖》(四),《中国钱币》1999年第4期,第44页。
[10] 潘公展:《纸币世界之欧洲》,《东方杂志》第20卷第11号,第49页。
[11] 同上。
[12] 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91页。
[13] 王先明:《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1901—1945),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6页。
[14] 王先明:《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283页。
[15] 王铭铭:《走在乡土上——历史人类学札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151页。
[16]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37页。
[17] 张福记:《近代中国社会演化与革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18] 丘汉平:《福建金融与省银行》,《闽政月刊》1941年8月第9卷第2期,第32页。
[19] 张昭:《近百年来之中国银行业》,《中联银行月刊》1941年第2卷第5期,第81页。
[20] 缪新权等:《北洋军阀军事经济史》,黄河出版社1992年版,第356页。
[21] 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页。
[22] 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