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社会责任与中资企业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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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组织积极推行企业社会责任

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对推动企业社会责任非常重视,联合国、经合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纷纷提出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守则和倡议,成立了相关机构和组织,在全球积极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开展,并就如何进一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达成共识(见表1—2)。

表1—2 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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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材料整理。

1.联合国“全球契约”

“全球契约”计划由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于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全球契约”明确倡导各企业通过其自愿性的表率行为遵循人权、劳工标准以及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①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及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影响;②避免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保证企业对人权在工作中的尊重和实现;③结社自由,通过公认的、有效的集体谈判的形式来实现;④杜绝在雇佣中和工作中的歧视行为;⑤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⑥消灭童工制;⑦应对环境挑战,主动增加对环境所承担的责任,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⑧推进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的概念;⑨鼓励、发展无污染工业和使用清洁技术。“全球契约”所提倡的是通过建立一种更透明的社会对话渠道,联合企业、政府、社会团体、工人和消费者在上述九个原则的基础上有效地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2.WTO与“社会条款”

“社会条款”在WTO中是一个与劳工标准紧密相关的词汇。如果说,WTO重点规定了企业和政府的权利与义务的话,那么社会条款所关注的却是劳动者的权利。“社会条款”是对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与“社会条款”相关的国际公约很多,国际劳工组织(ILO)作为专门负责劳动问题的国际组织,其称之为“基本劳工公约”是最主要的。这里的“基本劳工公约”是指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如何,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而应遵守的八项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这些权利是为了争取改善工作条件而采取的其他一切措施的前提条件。这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也可以分为四类,具体包括:①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公约,包括: 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 ; 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公约)。②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包括: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 ;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③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包括: 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 ;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④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包括: 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 ;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第182号公约)。

长期以来,欧美发达国家致力于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努力推动制定各种国际劳工标准,要求将劳工标准融入各种双边和多边贸易体系,争取最后在WTO的框架下建立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正式联系。同时,它们也在制定各种国内法规,将劳工标准与对外贸易投资联系起来。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工标准。

3.经合组织与“跨国公司行为准则”

经合组织制定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OECD- GMNE: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是由经合组织成员国对在其成员国或者赞同这一原则的国家内部进行经营的跨国公司的建议。20世纪70年代,经合组织制定了《跨国企业指南》,这一指南定期得到修订,在2000 年6月修订的指南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了自愿原则和责任标准,涉及跨国公司各方面的责任行为,包括就业和劳资关系,人权,环境,信息披露各个领域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打击贿赂、消费者利益、科学和技术、竞争和税收等。指南用来确定跨国公司的行为标准是否与“良好企业公民”的要求一致。经合组织理事会还就执行指南在机构、程序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同时建立更积极的机制,以促进和监督商界对指南的实施。

4.ISO26000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缩写为ISO) 从2001年开始着手进行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2004 年6月最终决定开发适用于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南标准,由54个国家和24个国际组织参与制定,编号为ISO26000,是在ISO9000和ISO14000之后制定的最新标准体系,这是ISO的新领域,为此ISO成立了社会责任工作组(WGSR)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的发布仪式,该标准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