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农户、农协和村社三主体”的农业经营模式
基于前文的讨论,我国小农经济的问题并不需要改变小农生产模式,而是应该通过其他途径也就是本文说的组织建设解决,组织建设最主要的是村社和农协两种组织。中国小农经济,需要的不是改造,而是帮助和完善,以发挥出其潜力。
本文主张建设“农户、农协和村社三主体”的农业经营模式。
(一)我国只能坚持适度规模农户和小农户为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生产只能是以家庭经营为主,而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土地规模与专业化问题,需要非常细致地分辨。
“规模经营”是扩大经营单位的土地规模,其中的含义则是“规模经营”带来“规模经济”,就是因规模扩大而引起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我国需要追求农业土地的最大生产率,要求单产最高,这样就可以在较少耕地条件下保证粮食安全。资本密集型的机械化农业的单产率要低于精耕细作的农户农业,这已是定论。就吸纳就业而言,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资本下乡大规模流转土地后必定会形成资本替代劳动、机械替代人力的现象,这一点和沿海的加工贸易工厂完全相反。国际国内经验都表明,无论什么所有制,都很难发展大规模劳动密集型农业。无论怎么城市化,中国都需长期保持较大比例的农业就业人口,这是我国的体量和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保障生态安全、食品安全和粮食的实质自给,也需要适度规模农户和小规模农户为农业经营主体。
我国的工业化无疑应该有最宏伟的目标,即在质和量两个方面成为全球第一工业国。但是,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同韩国和中国台湾两个地方不可能一样,因为中国巨大的体量决定其是全球体系的一个重大改变者,工业产能受制于全球的资源与市场规模。因此,无论怎么城市化,中国长期都不得不保持较大比例的农业就业人口,这是我国的体量和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反过来看,正是我国工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才更应该也有条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慢工出细活地保证国民食品安全,仔细保护国土的生态环境。因此,在农业领域仅仅局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模经营不必追求。
所谓适度规模农户的适度规模是指农户在合作组织帮助前提下能够达到城市劳动者家庭平均收入所需要的土地规模。因此,我国合理的农业产业政策应该严厉限制资本下乡,不仅限制其下乡流转土地,也限制其从事涉农第二、三产业。甚至对租地者也要有资格限制,只限于农户。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本身也要根据各地条件有上限限制,而不是目前搞什么“家庭农场”那样有下限限制。中国农业经营的主体不是什么家庭农场,更遑论农业公司了。
(二)村社土地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优势,必须保持
集体土地所有制与生产的集体化是两个问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农业生产家庭经营,并行不悖。前者实质是一种机制,保障地租均享,避免地租竞逐,保障整体性土地利用的效率。优化农业生产的基础性条件,村社土地制度比土地承包权流转和自由交易具有优势。
私有加限田的自耕农体制,避免了地权或地租的集中,但是土地不可避免细碎化。台湾的土改,以自耕农的小土地私有制取代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为了确保“耕者有其田”的成果,台湾当局严格执行私人拥有耕地的限额,并多方限制雇人佃耕,这固然防止了土地兼并的现象重演,但随着农民的世代接替和分家增户,土地越割越细碎,单位农户耕地面积越来越少,推广机械化和实施大型水利建设都遇到阻碍。中国传统的私人地主自由土地制度,则是地租不均与土地的极度细碎化并存。唯有村社土地制度才能避免土地细碎化,但是这种土地制度只能是在成员中平均分配地租而不是要求成员的同等份地,与现有的承包免费且长久不变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
村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为一个地租的收集人,从事土地整理和土地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出租和收取地租的工作。村社成员均享地租收益,增人必增份,减人必减份。在这个意义之上,实际上任何人种地都是向村社租地种,也就是说,弱化村社成员的承包权,强化其享租权。这个模式下,土地整理、土地配套设施建设和土地经营的主体分别为村社和农户,一方面没有土地细碎化问题;另一方面是精耕细作劳动密集型的适度规模农户经营模式。
现有制度导致的土地细碎化是中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在承包户水平上进行土地流转也根本不能解决土地的细碎化和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村集体作为“统分结合”的“统”的主体之一,对中国农业生产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具有基础性、公共性的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可能由个体家庭承担,而需要村庄集体的统一经营。
实际上,尽管得不到鼓励,一些村集体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工作,例如有的村通过将分散、零碎的地块适当整合,原来的小块土地调整为若干块方田,人口较少的户可以只占一块方田;同时,将分散、零碎的地块适当整合还可以相对地增加土地可利用面积。但是,上述措施,必须根据承包田的大小、远近、肥瘠给村集体上缴承包费才有可能。
(三)农协的性质与作用
农民合作协会是“三位一体”的合作组织,首先,它是农民经济合作、公共服务、行政辅助的“三位一体”,同一组织,分别履行三种功能;其次,在农民经济合作方面,它是农民生产技术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类合作组织的“三位一体”,也就是流通、金融、科技三重合作功能的“三位一体”。农协的功能是综合性的,除了经济上流通、技术、金融综合服务功能,还包括公共服务、部分代行政府的行政职能,甚至有在政治层面为农民代言的功能。
在农协帮助下,大大有助于农户的收入达到城市打工者的社会平均收入,由农协来帮助农户从非农产业当中,涉农而非农业的第二、三产业当中取得收入,这个收入肯定要占农户收入中相当主要的一部分,如日本达到农民总收入的60%。目前农民同意流转土地是基于当前农地细碎化种植和纯农化经营的低收益与流转金的狭隘短视比较。以纯农业收入为主,农民是不可能增收的。促进农户增收的重点在于不再纯农,能够分享涉农第二、三产业的利润,而非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在适度规模农户和小农户的现实下,如果有合作组织进行市场对接,安排生产,提供技术和金融服务,农业生产一样是技术不断升级的现代化的生态循环农业。
因此,农协的性质应该是和专业合作社是很不一样的。虽然,我们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此法的立法宗旨,同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农协模式却是大相径庭的。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抓紧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无论是应该制定一个涵盖所有形式的大合作社法,还是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完善,该法框架下的农民经济合作社都只是企业私法人性质,局限性明显。
我国已经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性质和作用的评估一定要实事求是。虽然全国已经有近百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从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情况来看,每个合作社的平均成员也就是十几个农民。即使按照农业部统计的入社人数来计算,每个合作社也就是七八十户。如此小规模的经济组织,试图要解决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问题,不具有实质意义。目前的专业合作社或者是工商企业的翻牌或者是空挂一块牌子,根本起不到原来期望的作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普遍存在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内部机构不健全、决策不民主、分配不合法等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利益关系不顺,核心是合作社不能给成员带来增值利润。仍然是龙头企业运作型或是“企业+农户”的翻版,要不然就是少数几个核心成员享受政府惠农好处和市场利润。
农协和专业合作社是性质根本不同的组织。农协是依法设立的公法人或特别法人,不是在工商或民政登记成立的私法人,一个地方只可能成立一个农协而可以有无数专业合作社;农协提供的是综合性的供销、生产技术、金融和社会服务;农协是政府扶持的包括从事政府委托的行政功能的组织,在中国甚至是在党委领导下组织起来的。农协的作用,专业合作社根本不可能达到。农协推广之地,由于农协的规模优势,由于国家涉农扶持政策和资金通过农协注入,大部分专业合作社可能会烟消云散。但是农户之间的生产互助,也是需要的,这时候,才要尊重农民自发性、自愿性,保护引导而绝不干预。本文认为,农户自发合作只有基于宗族、亲戚、近邻、朋友等亲密私人关系基础上的微小范围内生产互助才是现实的,也是农协、村社无法从事的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促进农户间的生产互助,有其独特作用。促进中国农民合作,按照公民社会的思路,建设私法人性质的社团,在中国没有多少可行性和益处。
农民合作协会要实现其经济功能即将涉农产业链的利润归于农户所有,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现有的村是不合适的,规模太小。基层农协都需要跨越一个或数个乡镇的范围,要建立的是规模基层农协,上层还有县级、省级和中央农协。像农产品加工乡镇范围的基层农协可能都不规模,需要县级或省级农协办理;农业金融,要向千万小农户放贷,既需要基层社区网络,也需要全国统一的管理、协调机制。
附带说一下,华西村、南街村模式,并不适合广大农村效仿,也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它们是集体所有制或共同体型工商企业模式,因此是城市工商企业学习的榜样,是解决城市贫富分化、工人异化问题的出路之一,却与“三农”问题基本无关。每家农户,都能享受合作组织提供的供销、技术、金融、公共服务并分享涉农第二、三产业的利润,同每个村集体都搞工商业绝对不是一回事,后者是不可能的模式。
中国的农协或“三位一体”合作组织具体怎么建设,本文有一个建议:以“人民团体”形式建设中国的农民合作组织。我国有特有的“人民团体”,政协有八大人民团体,工、青、妇都在内,我国目前还没有农民界的人民团体出现。工、青、妇之外,还当有个“农”。但是,农协一旦建立,它可能最有活力,因为它的工作是将农民在经济上、公共服务事业上组织起来,这有最迫切的社会需要,这是最根本的国家治理,这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前途。
(四)宜居村庄建设和城市化同等重要
村庄居住是东亚、南亚社会特有的而且传统上是主流的一种生产生活模式。新世界的澳洲和美洲没有村庄,欧洲也不典型。无论怎么城市化或城镇化,我国农村人口或居住在村庄里的人口,绝对数量都是数亿规模,这些人口往往又是弱势群体,我国城市化进程绝不能将最弱势群体抛弃在农村。
城市化必须注意我国目前经、社、文、环宜居区面积狭小这些问题。也就是说,就自然环境宜居而言,我国根本不存在居住用地紧张的问题;全国城乡住宅相对于全国人口,住宅是过剩的;但是经、社、文、环(就业机会、公共服务、文化生活、环境质量)宜居区相对于想来居住的人口而言,是高度紧张的。在经、社、文、环宜居区,做不到人人有住房,也做不到人人有房住(体面居住)。在体面标准之上,人人有住房和人人有房住差不多是一回事,难度也差不多大。所以,我国城市化或城镇化不是一味集中或集聚,如果经、社、文、环宜居区面积缩小,那么,城市住房问题将无从得到解决,一线城市人口在既定格局下,必然越来越多,就会形成城市病,出现大片贫民窟,还有东亚超低出生率问题,出现低于1甚至低至0.5的人口出生率。农民工的城市化,户籍制度仅是一个表面问题,关键在于农民工结束候鸟状态,一部分能够和家属定居在城市,而不是工作在城市,家却在农村;另一部分定居和工作都在村庄。
所以,我国必须建设农村,使农村成为容纳相当人口的宜居区。城市、城镇和村庄都是我国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模式,而最后一类,就人口规模而言,怎么也是三分天下有其一。中国的村庄往往在欧洲也相当于镇,彼此的距离也是比较短的。这点,和美国是迥然不同的,美国没有村民,只有市民。对我国来说,村庄的发展与城市化、城镇化是相辅相成的,而且有助于健康稳定的城镇化和城市化。可以说安居乐业定居农村的青壮农民越多,稳定的新市民或顺利转化的新市民就越多。
(五)“三主体”农业模式的其他意义
上述农业经营模式,优点是多方面的:一能切实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供给,保障我国粮食的实质安全;二能保障中国人的食品安全和减少农业环境污染;三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吸纳就业;四能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建设宜居村庄,促进健康的城市化;五能实现农地地租的公平分配,保障农业基础生产条件的优化。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重要意义。
建设农民合作协会,在县、省、中央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充分利用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资源,帮助广大农民在经济和社会服务上组织起来。这项举措将大大巩固党在农村和农民中的执政基础,也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党组织有志青年下乡,也可以成为培养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重要方面,为党注入新鲜血液。农协所从事事业的性质,利于吸引认同党的原初宗旨和历史成就的青年。我们党需要培养政治家队伍,政治家首先要懂得群众路线,理解群众,能够和广大群众打交道,会领导群众。这些本领在办公室的案头工作中是难以培养的。应该承认,共青团在新的形势下,培养政治家本领这个功能是弱化了的。本文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建设农协应该是在党的建设方面一项极有力的措施。建设这样一个庞大的组织体系,其意义还不仅在于解决“三农”问题。
我国在城市化基本完成之后,从事农业的农户数量依然是个很大的数字,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决定了他们一定是中国共产党的忠诚支持力量。而且,农户子弟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最优兵源,[14]就此而言保持数量较大的安居乐业农户是关乎国家根本的大事。我们是个人口大国,如果需要200万常备兵,从农户中基本上就能征收150万了。
[1]该文简本载于《经济导刊》2014年9期。
[2]刘海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3]本文用“村社”一词而不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其与民政登记的社团、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同,是公法人或特殊法人,具有特定的成立、运转、消灭程序,具有地域唯一性,成员权获得是出生主义。村社与一般集体经济组织不同。
[4]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国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191页。
[5]苏少之:《对指导五十年代农业集体化一个理论的反思》,载《中共党史研究》1998年第3期。
[6]黄宗智:《“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7][美]富兰克林·H.金:《四千年农夫》,东方出版社2011年版。
[8]李伯重:《十六、十七世纪江南的生态农业(上)》,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53—62页。
[9]同上书,第59页。
[10]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97页。胡文中用了“封建社会”一词,本文认为,封建社会的特点是地租基于身份分配、土地不可买卖,同中国秦后土地制度主流绝不相同。
[11]任志强:《明以降农村土地细碎化研究》,载《农业考古》2009年4期。
[12]胡靖:《毛泽东的“所有权”革命》,载中国乡村发现网http://www.zgxcfx.com/Article/62017.html。2014年6月7日访问。需要注意,本文认为中国以前是私人地主自由土地制度,绝非什么“封建制度”。
[13]杨松林:《三农问题的出路》,见http://www.docin.com/p-261391763.html。2014年6月7日访问。
[14]兵源问题,有些特定人群适宜当兵,这是政治家从来不该忽视的。例如,曾国藩从“戚家军”那里学了选择兵士的经验。曾国藩的标准是:“须择技艺娴熟、年轻力壮、朴实而有农夫土气者为上。其油头滑面,有市井气者,有衙门气者,概不收用。”现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北上广深的居民中其实很难征召可战之兵。城市贫民窟多产流氓,绝非理想兵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