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破”与“立”
在改革过程中,农村土地经营权越来越明晰化。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及相关立法,成为近年的政策重心。2009年“一号文件”提出立法任务,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突破30年承包期的认识,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0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3年再次强调法制化,提出“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耕地扩展到林地。2008年“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2009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衍生权益得到重视。2013年“一号文件”明确“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是农民权益问题,也是我国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问题,对农业经营体系的效率产生根本的影响。如何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减少其负面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
(1)农业劳动者的流动性,要求破除土地经营权的固定性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轫于土地承包经营,是在既定劳动者的前提下进行土地资源配置,使两种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改革之后,鉴于承包者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保持地力和土地改良,提出延长承包期,促进劳动者关注农地投入的长期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农地的稳定性体现了承包者的权益和农业经营的效率。
然而农业劳动者却是一个活跃的因素,流动性极强。人多地少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由于城市的比较经济利益,他们并不重视农业生产,甚至完全放弃农业生产,承包的农地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从长时期看,农业劳动者逐渐进入老龄,后继乏人,也会退出农地经营。
农业劳动者的流动,要求经营权也有相应的流动,从过去的劳动者手中转移出去,交给新的经营者。这些新的经营者可以是独立的农业劳动者,也可以是其他主体,由这些主体雇用农业工人进行生产。
农业经营体系的理性选择,目标在于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在于促进农地、农业劳动者、农业资金三个要素的最佳结合,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这是一个实证经济学问题。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平均地权”,以及当代经过土地改革、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形成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强调的是社会价值观,带有规范经济学色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了思路,采取实证思维路线,重新组合农业生产三大要素。规范经济学的准则应当服务实证经济学的逻辑。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在于承包者的土地收益权
保障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重要不在于经营权,而在于承包者与集体之间承包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改革之初,承包权利与经营权是一致的;但对放弃农业劳动的承包者来说,二者可以分离。此时,他不关心经营权,而关心其中承载的收益权。
将土地经营权与收益权分离,可解决农业劳动者流动性引发的经营权流动问题。承包者将经营权进行流转,但保持承包产生的收益权。在现行法律下,承包关系产生的收益权不可转让,承包者与集体的承包关系不可改变。否则,受让方将成为新的承包方,形成与集体合同关系,这是当前法律所未涉及的。
(3)土地股份合作,承包者确立收益权,放开经营权
土地股份合作可解决承包土地经营权与收益权的分离问题。20世纪90年代,广东南海对土地承包经营进行改革,承包者将土地入股村里的“经济社”或“经济联社”,成为其股东。经济联社与村民委员会切割,前者由土地入股的家庭组成,负责土地经营,并成为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代表;后者则是村民自治组织,履行法律及上级规定的职责,但不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在经济联社内,原来的承包者保持收益权,甚至作为集体的一员,参与决策;而经营权则交给联社成立的公司,其中包括农业公司。
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退出农业劳动的承包者,可以将其承包地折算成股份,加入合作社,以股份的形式保持自己的收益权,同时把经营权交给合作社。甚至可以采取更大的动作,对仍在从事农业劳动的承包经营者的土地,也进行股份化改革。承包经营者保持股份收益权,把经营权也交出去。同时,承包经营者与合作社重新订立经营权流转协议,获得经营权。土地股份只计算数量,不对应具体地块。从合作社流转重新获得经营权的土地,可以是原来的地块,也可以进行调整。原有地块与新地块的级差收益,由股份收益分配进行调节。合作社从股东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优先流转给股东;满足股东需求后,才能流转给其他主体。
由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村民委员会分开,是必然的趋势。类比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因居住而不是土地权益者建立起来的组织。计划经济下,二者是一致的。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二者分离明显。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有大量外来人口务工经商,甚至转包土地从事农业经营,长期居住。按照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们有权参加选举。在有些地方的农村,外来常住人口甚至多于本地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除广东外,浙江也在全省的农村建立“经济合作社”,成为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