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规模化经营与土地流转
农业经营规模的发展根本表现为土地的流转和集中,土地使用权由众多的生产者向数量较少的生产者转移。在农户层面,土地集中增加了单个农户的经营面积,普通农户成长为专业大户,进而成长为家庭农场。此外,土地集中还促进了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专业合作社除为社员提供服务外,有的也进行流转土地,直接经营。更明显的是农业公司的发展,通过资本下乡,流转土地进行经营。
最微观层面的流转是农户间地块的集中。家庭承包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了地块分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村集体范围不同地块质量、距离、微环境存在差异,会影响其经济效益。为平衡各户的利益,往往将不同等级的地块进行搭配,使每户承包了若干处于不同位置的地块。这种做法甚至人为地将自然连片的地块分成若干小块。其后果是给农户耕作带来不便,制约了农业机械的使用,相邻地块不同农户之间在作物布局、灌溉、植保等方面缺乏协同,甚至产生矛盾。
因此,一些地方的农民进行地块互换,以增加地块的集中度,但这种自发行为缺乏相关政策支持。在农村外出人口较多、流转土地量较大的条件下,将地块调整与土地流转结合起来,增加了调整的可能性。这种做法得到政府支持,但未见有具体政策。其实,地块的经济效益可以用其他方法加以平衡。最初进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本有可能通过产量定额来平衡。实行大包干,也可能通过包干任务的差别加以平衡。随着农村费改税及2005年免除农业税,需要有新的平衡机制,可借助农业补贴,对不同地块进行级差平衡。
土地流转的最大潜力在于农村外出人口的承包地,但是他们流转土地的动力不足,担心土地流转的权益问题。外出人口对土地的感情开始减弱。有的简单进行耕种,由在家老人照管,农忙时年轻人回家几天做重活。其目的是不荒废土地,可获得种粮直补。简单种植并不求效益,影响了土地产出率。有的则完全放弃耕种,或将其暂时交给亲友、邻居耕种,或将地抛荒。这对耕地资源是极大的浪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者可自愿交回集体,但没有人会轻易放弃已经得到的权利。将土地流转给别的主体,则担心权益问题,特别是长期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为保障农民土地流转的权益,2010年开始进行土地确权,范围包括承包地、宅基地。第二轮承包完成后,按规定应形成村集体与村民的承包合同,明确权益。这样的文件不规范,存在漏洞。确权之后,由公共部门负责登记、颁证,提高法律效力和管理水平。此外,有的地方的承包并没有签订合同,使承包方的权益缺乏依据。调查显示,约40%的承包土地仍然没有合同。确权解决了这部分农民的忧虑,保障了他们的权益。有了确权文件,农民的土地流转就有了依据,纳入法律保护体系,对于促进土地流转起到推动作用。
2013年“一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土地流转与城市化紧密相关,相互促进,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权与户籍两个因素结合起来,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城市的,集体将收回承包地。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其中要求解决一亿常住城市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实现人的城镇化。我国地级及以上的城市通常具有区建制,解决农民工的户口,使得他们面临城市户口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选择。在一些城市进行的调查显示,多数的农民工并不愿意放弃农村户口,从而得以保持他们的土地承包权益。
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一项重要的原则是保证农民的选择权,自愿进行土地流转。在多数情况下,农民处于土地流转的弱势方。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土地流转动力。政府规划、实施的农业发展项目,需要进行土地流转的,有关部门及乡镇、村干部会极力推动,做得不好就可能侵害农民利益。因此中央反复强调土地流转的自愿原则。
土地流转需要有中介服务平台。为此,2009年“一号文件”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2013年“一号文件”要求“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农村土地流转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13年11月底,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26%,全国农村承包50亩土地以上的大户达到287万家。[8]
土地集中还存在适度规模问题。规模化经营并不是越大越好,而是要适度。2004年“一号文件”就强调适度规模。2013年“一号文件”仍然强调这一观点,“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经济学的适度规模采取厂商角度,根子在于投资边际收益。土地规模化经营则强调农户的经营能力和收入水平。
对超出农户适度规模的土地集中,国家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公司具有较大的资本优势,可实现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近年成为一种新趋势。为加强对农业公司的管理,2013年“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