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史纲(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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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322),是古代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博学的人,其知识领域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部门,被誉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亚里士多德对西方法学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主要是他的以正义论为基础的法治理论。注35

一、法治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注36这段话,包含了他关于法治论的两层重要含义:

第一,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应当是一种好的法律。在柏拉图那里,曾强调法律应当是正当的,应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制定,是实施正义的手段。而亚里士多德则更明确地指出,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必须是一种良法:“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注37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注38只有制定出一种好的法律,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才能达到实施法治的目的。

第二,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普遍遵守。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人类必须遵守法律,否则他们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亚里士多德发展了这种思想,进一步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注39他还说,“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注40但是,民众的守法精神不能全部仰赖于自发的形成,而“须经长期的培养”。注41为此,就要求国家在这方面付出巨大的努力,尤其不能有任何有碍于民众守法精神的举措。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守法理论,应当说是十分深刻的。

二、法治的根据

亚里士多德如此强调法治,首先是因为在他看来,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同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相比,具有更多的正确性。亚里士多德指出:“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注42这表明,亚里士多德相信众人的智慧总是要优越于个别人的智慧。换言之,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中,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相联系的。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论中的法,应当是良法,而专制政体的法律不是“良好的法律”,而是“恶法”,只有共和政体、多数人的政治制定的法律,才是良法,才是法治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如此强调法治,其次是因为他对人的本性和法律都有比较深刻和透彻的理解。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任何人即使是最伟大最贤明的人,也会受个人感情这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作出一些不利于民众、不利于国家的事。而法律却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注43

此外,亚里士多德如此强调法治,还在于他认为法律具有稳定性。既然人不免凭感情行事,而感情又是常常变动的,那当然就谈不上什么稳定的问题。而依照法律办事,恰能避免这一缺点。同时,法律是借助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文字形式表达的,具有明确性。所有这一切,都使法治要明显优于一个人的统治。

三、法治的各项措施

首先,必须对法律加以分类,以区别对待。

1.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他说的基本法就是宪法。据传,亚里士多德曾经研究了150多部城邦国家的宪法。在他看来,宪法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法律地位,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他认为,只有实现全体国民的幸福的基本法,才是正常的宪法。而宪法之外的各种法律,就是非基本法。

2.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所谓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夫与妻之间,父与子之间,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属于“自然存在的秩序”,应该由自然法来调整。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和体现。人定法的内容是变化不定的,到处一样内容的人定法是不存在的。自然法则不同,它的内容到处都是一样的,是永久不变的、普遍的。当然,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它们都必须符合正义。

3.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前者是在希腊城邦中存在的那些通行的规则,后者主要是指宪法及其它法律。他非常重视习惯法的作用,他说:“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注44

其次,必须加强立法。正因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法治是国家的基础,所以,制定出好的法律就至关重要。亚里士多德认为,加强立法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原则:一是所订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要详细研究国家的情况,包括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人数的多少以及与邻邦、外国的关系,此外还要注意财产、军备等实际情况;三是要考虑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加强教育;四是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法律既不能一成不变,但也要注意保持其稳定性。

再次,必须加强执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执政者应凭城邦的法律办事,凡是法律有明确、详细规定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凡是法律不周详的地方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就要按照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注45

最后,亚里士多德还特别强调民众(包括统治者)对法律的遵守。他指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注46为了使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国家必须加强对国民守法观念的教育和培养。

四、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历史意义

在西方历史上,亚里士多德是比柏拉图更加系统、更加彻底地提出法治论的思想家,他的法治理论,不仅启发和推动了西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而且倡导了一种法律的至高无上、法律的神圣权威以及法的统治优于一人统治的社会观念,形成了支配西方长达二千多年的法治传统,并至今绵延不断。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能对后世产生如此大的影响,是因为他的法治理论比较彻底。比如,他强调依法治国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而这一观点不仅大大超越了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理论,因为在法家的学说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是君主的法律;而且也远比近现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合理,因为后者对法的理解和说明只是形式主义的,即只要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均必须严格遵守,而不管这种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又如,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应当是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不仅是老百姓必须守法,而且立法者也必须遵守法律,而在中国法家的学说中,君主是被排除在守法者之外的。再如,贯穿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中的核心思想,是他的正义理论,即为什么必须实行法治?是因为法是正义的体现,是人类的理性原则,因此,实行法治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或普遍(当然,奴隶除外)的利益,它不是为某一个阶级的利益或个人的利益的宗派统治或专横。这一点,与中国法家的强调巩固“人主”(君主)的权力、法治必须和“术”、“势”相结合等的法治说也是大相径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