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帮助对每个人都要好些,因为它不会干涉货物的最适度配置
这可以证明如下:假如把印花计划取消,一切货物都按照统一价格在市场上出售,这个价格要高于向印花计划受惠人索取的价格而低于公众所支付的价格(对他们来说,由于一部分供应品从市场拿走,按照印花计划进行分配,所以价格被人为地抬高了)。公众是会得到好处的,但印花计划受惠人将会失去他们的利益,农场主也会遭到损失。
假如公众由于能按较低价格购得以前数量的东西而节省一百万元,并花费五十万元来购买剩余部分的农产品,这一部分本来是按十万元卖给穷人的。在这种情形下,农场主损失六十万元(原来卖给公众的部分因降低价格而损失的一百万元减去从剩余部分赚得的四十万元,这一部分是按五十万元卖给公众,而不是按十万元卖给穷人)。假如现在向公众征税一百万元,把六十万元给农场主,四十万元给穷人。那么,公众的处境还是比在印花计划下要好些,因为,虽然就以前购买的数量说,现在他们按较低价格购买所获得的利益全部失去了,但是他们能按较低价格购买更多的商品,所以他们还是有好处的。穷人的处境会好起来,因为,要是他们愿意的话,他们依然能够像从前一样地购买同一数量的剩余商品,不过,如果他们情愿的话,他们可以随意地,而且他们几乎肯定要随意地,把四十万元花在其他物品上面,在印花计划下,他们是得不到这些东西的。农场主的处境也会好起来,这不是因为他是农场主的关系,而是作为公众或穷人当中的一员。稍高一点的赋税,多给农场主一些利益,也许要少给穷人一些,这肯定会使所有这些阶级的处境都好起来,农场主的处境即使作为一个农场主也会好起来的。
我们可以用任何其他数字代入这个例子中的数字,并将获得同样结果。如果收入再分配是可取的,最好是通过直接移转货币收入的方式来进行。从经济方面讲,牺牲货物的最适度配置是不必要的。
撇开穷人不谈,这个论证对于毁坏农产品的情形是同样适用的。如果把销毁掉的农产品拿到市场去卖,一般公众少花一百万元即可获得更多的农产品(因为价格大大降低了),农场主收入则减少一百万元。如果现在向公众征税一百万元用来付给农场主,那么,公众获得全部农产品而不只是其中一部分,所以处境依然要好一些,农场主得到同样收入,但作为一般公众的一员,他能够更便宜地买到衬衣了。稍高一点的赋税加上收入的移转,将会改善一切人的处境,甚至改善那些不用棉制品的农场主的处境。
在实际应用这条原理(它要我们立即废除一切间接补助而代之以直接货币补助)时,是会遇到一些困难的。要根据每个公民因有关货物卖价低廉而获得的利益向他征课同一份额的税,是不切实际的。对所购货物总量抽税,不会达到它的目的。如果农场主能够保持他所获得的产品价格,消费者就得多花一些钱,其数额等于全部税款,于是他要减少他的购买数量,一部分产品就卖不出去了。如果将这部分剩余产品销毁掉并把赋税收入给予农场主,这种情形恰和农业调整纲领的情形一样。如果将剩余产品按照特殊价格卖给穷人,那么,我们所处的地位刚好是和印花计划下的地位一模一样的。如果将一部分税收给予穷人,这要比印花计划好些,然而卖不掉的货物如何处理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我们也没有达到货物的最适度配置。
另一方面,如果农场主要降低他的价格以便把全部农产品都卖掉(尽管政府要抽税),他就必须降低到足够的程度,使卖给消费者的价格保持不变(否则农产品不会全部卖掉),于是农场主担负了全部赋税。当把赋税收入支付给他时,他的处境依然如故,并不比农业调整局采取措施使他免于饥饿以前的情况好些。
因此赋税不能取决于个人的在这宗货物上面的实际花费。不然的话,他就要把赋税计算在价格以内并尽量少买这宗货物来逃避这种负担。赋税可能以这宗货物对他的重要性(例如他在过去某个时期购买的数量)的某种指数作为依据,但这将是一种非常麻烦的赋税。差不多剩下来的唯一办法是所得税,没有什么更合适的东西了,因为根本目的是要改进收入的分配。
反对的意见是,肯定有一些缴纳所得税的人根本不买这宗货物或买得很少,他们的收入减少了,却不能从这宗货物的较低价格得到充分补偿。这些人在农业调整纲领或印花计划下的处境要好些,他们将会反对所得税或要求减免,理由是,他们没有从货价的削减得到足够多的好处。
关于这个问题,第三章(第31—32页)已经提出解答。在这里相对价格发生了变动,这使得一些人的处境变好而另一些人的处境变坏,但是我们必须忽略掉这种变动,因为我们无法断定,这种变动是使想望中的福利分配改进了还是变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