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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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失范失序:社会需要“逻辑”

有一篇文章,讲述该文作者一次在澳大利亚的墨尔本驱车南行,去看企鹅归巢的美景,相向而行的车道上由于体育赛事出现了堵车,而中心线的另一侧则畅行无阻。那里是荒凉的澳洲最南端,没有警察,也没有监视器,有的只是车道中间那条看起来毫无约束力的白线。但是,司机们却都甘受堵车之苦,老老实实地不越雷池半步,没有一个“聪明人”试图去破坏这样的秩序。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景况:中心线的一侧是长长的拥堵车队,而中心线的另一侧却是畅通的坦途。该文作者如检阅般地飞车掠过旁边的车队时,竟油然产生了一种美感,这种美就是规则之美、制度之美以及人性之美。参见吴志翔:《规则之美》,载《齐鲁晚报》2005年1月21日。

仔细想想,西方理性文明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恐怕就是这个“Rule”(规则)。然而,合理的“Rule”如何存在,如何可行,又与“Logic”有着紧密的关联。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Logic”是“Rule”的“里”,而“Rule”是“Logic”的“表”。人们探究“Rule”并尊重“Rule”,是其内在逻辑品格外在的表现。在中国,“排排坐,吃果果”,这句几乎每个中国人都“会”的童谣,也在以最朴素的形式,让人们在幼年时就切身感悟到遵循规则的必要——要想每个人都能够舒舒服服地“吃果果”,首先应该“排排坐”。

既是规则,必然要对人的不合理欲望进行约束和限制,就会使人有不舒服、不自由的感觉。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约束和限制,让人的欲望随意宣泄,任其张扬,人就会变得贪婪、残暴、淫荡、堕落,人类理性文明也就难以为继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讲逻辑理性其实就是要发挥这种限制性、规约性作用。当这种内在的限制外显到社会生活层面时,就表现为种种规则。一个社会,一旦失却了理性化规则,便会失范、失序、失衡,变得难以理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