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指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个方面。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国际经济方面的规范性决议。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国家之间为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最重要的渊源,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带有普遍性的多边国际公约更是国际经济法的直接渊源。
多边国际公约是指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许多国家通过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共同制定的行为规范,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等。这些公约或条约由于多数国家参加而带有普遍性,因而直接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至于它们的效力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多大范围内有约束力,则取决于各国政府或各国立法机关的签署、批准或参加。
双边条约是指由两个国家之间缔结的调整双边经济关系的条约,主要有商务条约、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支付协定、贷款协定、经济援助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双边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并不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但如果有许多这类条约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它们就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也就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反复使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法律规范。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惯例可以区分为国际公法意义上的国际惯例和国际私人商务惯例。前者调整的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后者调整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或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国际经济实践中,后者经常被大量使用,本节所指的构成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国际惯例指的是国际私人商务惯例。成文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是由某些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制订的,如国际法协会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一般具有任意性,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援引某惯例的规定时,该国际惯例才对他们有约束力。对这类惯例,允许当事人修改或补充。
(三)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指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作出的有关国际经济的规范性决议。根据国际法,国际组织并无立法权,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决议一般来说并不会对其会员国具有强制力,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是“具有建议的效力”。而“建议”的本质在于:它们不创设遵守的法律义务。因此,国际组织的决议不同于经国家签署或批准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
但是,符合国际法公认的准则而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组织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看作是国际法的渊源。1974年5月1日第六届特别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1974年12月12日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其中所确立的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原则等,均已被国际社会公认,完全具有国际法的效力,是国际经济法渊源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国内立法一般只在其本国领域内具有效力。
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主要有统一制和分流制两种。所谓统一制是指国内经济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这些国家的民商法以及各种经济法,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等,均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所谓分流制是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的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二者并行。例如,许多发展中国家均制定有专门的外资法、外汇管理法等,用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
此外,在一些国家中,法院判例也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内司法判例能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渊源,取决于它们在国内是否构成法律。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法院判例作为“先例”起着法律的作用,对处理相同争议的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因此,在这些国家,判例如同国内立法一样,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律渊源。而在大陆法国家,判例不能作为“先例”被普遍适用,因而不能被看作是国际经济法渊源,但它们事实上具有权威性,值得重视。在我国,判例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二、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相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而言,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我们知道,所谓法的部门是指对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由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的客观存在决定的,而且这种划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调整这种关系的新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也必然会出现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就是由于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广泛的发展,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或国内法均不能单独胜任调整这一特定关系的任务,为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而出现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同时,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具有多层次性,须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又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广义地看,也可将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环境法纳入其范畴。进一步细分,还可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等。本书主要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