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精品课程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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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萌芽阶段

国际经济法的萌芽、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交流、合作与国际经济秩序发展的必然要求。

早在国际经济法形成之前,地中海地区就出现了国际经济交往活动。随着古希腊城邦的兴起,地中海地区的国际贸易活动日趋频繁。地中海沿岸各国商人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约定俗成,逐渐形成了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习惯。这类习惯经常被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依据,并渐渐发展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惯例。这种商业惯例首先出现于11世纪的威尼斯,后来扩展到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等国,被这些国家的法律所吸收,其内容包括货物买卖合同、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以及破产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各国商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普遍适用的商业习惯和各国民商法中的有关私法规范,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种萌芽因素。

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阶段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的产物。这是因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商品和资本跨越国界而大量流动,使许多国家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都具有了世界性;另一方面,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工业,高筑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加强对本国经济的干预,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与此相适应,许多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就谋求对这种新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和保护。19世纪以来,出现了少量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的习惯做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高度垄断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经济高度发展所引发的矛盾,已经不能由各国单独地圆满解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数量和类别都有明显的增长,如《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华沙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同时,许多国家还制定调整国家间贸易和商业关系的双边条约或国内法,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三、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众多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独立,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的产生和发展,使国际经济关系进一步发生重大转折,也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联合国在制定国际经济法律方面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1962年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1974年通过的《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与《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奠定了基石。此外,一批新型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相继出台,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联合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它们共同形成了一系列国际经济交往的原则、规则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