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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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不承认人的尊严

死刑,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说穿了,死刑是不承认人的尊严,国家以法律的名义杀人,使人不成其为人。死刑同马克思对人的本质、人的价值的看法相对立。

首先,死刑不把犯罪人当人看待。

马克思认为,人不同于动物,“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这就是说,人是生命运动的最高级形式;人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有意识地进行实践活动。这是人同动物的最本质区别。人是万物之灵,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人本身是最高价值,“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2页。。因此,要把人当做人来看待。即使是犯罪人,他们也是人,也应当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不能把他们像动物一样对待。这是人道主义的基本出发点。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继承了自欧洲文艺复兴以来的人道主义思想,他们从人道主义历史观转向唯物主义历史观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等级特权制度,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应当尊重人的尊严、人的基本权利,他们并以此论证资产阶级革命的合理性,说明人类社会的历史。马克思主义突破了这种人道主义历史观,提出了唯物史观,强调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揭露了资产阶级宣扬的自由、平等、博爱的虚伪性和局限性。,从空想社会主义转向科学社会主义。但是,马克思主义并不反对人道主义所主张的,人本身是最高价值,要把人当人看,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尤其是生命权。“他们反对的、抛弃的只是人道主义历史观,而不是处理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人道主义原则或人道原则。”陈志尚主编:《人学原理》,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序二。

但是,死刑这种刑罚,却以国家的名义将犯罪人送上了法律的祭台。尽管这个祭台总是包裹着各种各样的华美装饰,比如神的旨意、君主的意志、普遍的正义或者民众的意愿等等,但却总是掩盖不了它的血腥的、残忍的本性。因为它剥夺了人的最为神圣、最可宝贵的生命,使人不再成为人。无论死刑以何种名义、何种形式存在,无论是在绞刑架下、断头台上,还是在枪口下、电椅上,人的尊严都被彻底地践踏,断头台上的死刑犯无异于刀殂之下任人宰割的动物!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将称赞死刑、歌颂刽子手的理论,称之为“野蛮理论”。

其次,死刑否定人的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无价之宝,人的价值最高,是任何物的价值所不可超越的。任何个人,不仅存在自我价值,即对于自己需要的自我满足,还存在社会价值,即能够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人存在于社会联系之中,个人离不开社会,社会也不能脱离个人,人的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因此,尊重人(包括人类、个人),尊重人的存在、人的价值,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参见陈志尚主编:《人学原理》,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418—420页。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出发点。但是,死刑却恰恰相反,它不尊重人的存在,否定人的价值。

死刑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否定。生命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对于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生命一旦丧失,人就不成其为人,并且没有任何方法可以使其恢复,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替代。因此,人的生命价值是人的价值的基础,人的其他价值包括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归根到底都是生命价值的具体表现和展开。此外,由人在世界中所处的中心地位所决定,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任何物的价值。俗话说“人命关天”,其道理即在于此。

既然人的生命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替代,既然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任何物的价值,那么社会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去剥夺任何一个犯罪人的生命,即使是对于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犯,也应当是这样。因为,即使把杀人犯处死,被害人的生命也不可挽回,反倒是人类社会又丧失了一个同类。如果说,社会是为了避免其他人再被害,因而处死杀人犯的话,姑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有效,只是从杀人犯的犯罪原因上说,除非我们承认有天生的杀人犯存在,否则就是社会在转嫁自己的责任。因为是社会本身造就了杀人犯,所以社会应当对杀人犯罪承担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本文第四部分将详细阐述)。此外,还应当强调:死刑存在误判的事实,古今中外皆有。然而人头落地,无法再生,也没有任何物的价值可以补偿。仅凭这一条,死刑就没有存在的理由!

死刑不仅否定人的自我价值,还否定了人的社会价值。死刑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使其不成其为人,这不仅使犯罪人的自我价值无从实现,而且使他作为人的社会价值也同时被否定。这会进一步加剧社会关系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破坏。因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一个人,包括犯罪人,都具有社会性,处于社会联系之中。犯罪人的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是因为它破坏了社会关系。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使犯罪人受到合理的惩戒,使社会关系不再受到破坏,这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关系,而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人为地将其剔除于人类社会之外,彻底断绝其同其他一切人的联系,那就会彻底否定这个人的社会价值,会造成社会关系的断裂,进一步加剧社会关系已经受到的破坏。这对于文明社会来说,实在是一种愚昧之举。

总之,死刑不承认人的尊严,不把犯罪人当做人来对待,否定人本身的最高价值,这是同马克思对人的本质、人的价值的看法完全对立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认为,在文明社会里要论证死刑的公正性或适宜性,“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