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团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公司集团的结构形态和历史发展

一、公司集团的基本结构形态

1.直线型

这种公司集团呈现出线性状态,即A公司控制B公司,B公司又控制C公司。这种公司集团形态为标准的母子公司型。图示如下:

2.基本金字塔形

这种公司集团的结构呈现为金字塔形。终极控制公司控制的受控公司的数量超过一个,每个受控公司控制的下一层的受控公司的数量也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图示如下:

3.变异金字塔形

这种公司集团的结构是在金字塔形的基础上变化而成的。主要的变化表现为:某层受控公司与其控制的公司共同控制另一受控公司。这时,如果按照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这一拟人化的说法来说明各集团成员的定位,则已经无法表达共同受控公司。因为这时该共同受控公司事实上为子公司和孙公司的共同的子公司。图示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种基本结构形态中,控制形态均为单向控制。如果存在双向控制,即受控公司不仅受上一层控制公司的控制,而且可以对该上层控制公司产生一定的控制作用,也就是说,如果在控制公司和受控公司之间出现交叉持股的情形,其间的法律关系将变得更为复杂。

二、世界范围内公司集团的发展历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司集团最初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是因为社会化大生产先期在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在人类历史上,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促进了社会化分工的细化,引起了生产部门的专业化。生产专业化的发展,要求加强协作和经济联合,通过结构调整把众多企业联合起来,拥有更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可以使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和原材料等资源实现优化组合,从而形成更强的生产力。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为了立于不败之地,求得生存与发展,也要发展企业之间的联合。通过联合,扩大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使自身在市场中不仅具有规模优势和生产力优势,还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研发能力和应变能力。同时,还可实施品牌战略,进一步提升竞争力。这种企业(公司)间的联合,促进了公司集团的产生。

公司集团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雏形阶段、成长阶段、形成阶段、发展阶段等4个阶段,发展过程可做如下划分:

1.公司集团的雏形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是公司集团的雏形时期。19世纪中期,英国和其他一些工业国家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获得迅速发展,自由竞争也日趋激烈,一些生产同类产品的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避免在市场竞争中两败俱伤,通过签订协定来规定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市场和营业额,形成了初期的垄断组织。但这种协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不稳定的。19世纪70年代之后,新技术革命推动新工业部门的出现,它们需要较大的、经济规模,于是卡特尔“卡特尔”一词源于法语Cartel,意为协定或同盟。和辛迪加“辛迪加”一词源于法语Syndicate,原义“组合”,是另一种企业联合形式。作为公司集团的雏形就出现了,到20世纪初欧美国家已经形成一批规模较大的卡特尔和辛迪加。如美国联邦钢铁公司已拥有了45亿美元资本,控制了美国60%的钢材和铁丝市场。

2.公司集团的成长阶段。20世纪初到20年代末是公司集团从雏形向成型的发展时期。卡特尔和辛迪加这些企业组织形式仅限于采购原材料与销售产品方面,生产的发展加速了生产的集中,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之间的联合,于是企业的联合从横向的联合发展到纵向的联合,出现了托拉斯。英语Trust的音译,是“信托”、“托管”的意思,已成为经济学的重要术语,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这种形式是指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或在商品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垄断某些商品的产销,以获得高额利润而组成的大垄断企业。托拉斯本意就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参加者在法律上和业务上完全丧失其独立性,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掌管所属的全部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托拉斯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有更高的生产集中度和垄断性,参加托拉斯的企业不仅在商业上而且在生产上、法律上都丧失独立性,它通过内部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关停并转了生产效率低、生产成本高的工厂,把生产集中到效率高,效益好的工厂,按专业化组织生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3.公司集团的形成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末是企业集团的形成时期。二次世界大战后,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和空间技术的发明与应用为标志的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形成了生产和资本集中的高潮,这次生产与资本的集中,除了同行业企业的合并外,还出现了跨行业企业的合并,出现了康采恩。德语Konzern的音译,原意是多种公司集团,这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中最复杂的形式。它把分属于不同经营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在一起,以其中实力最雄厚的垄断企业为核心组成的多种公司集团。它通常包括数十个到数百个不同部门的工业企业、运输公司、商业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和服务性行业。这种垄断性企业组织,包括工业企业、贸易企业、银行、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目的是垄断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以获取高额利润。

在这个时期,日本大型公司集团也开始出现,公司集团的名称就出自于日本。二次大战后,日本财团被美国占领军解散,为适应企业系列化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势,日本又重新组织企业联合,按原财团的名称重新组合的有三菱、三井、住友三大集团,以金融资本为核心,重新组合的有芙蓉、三和、第一劝业银行等三大集团。

4.公司集团的发展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起是公司集团大量向跨国公司发展时期。早在20世纪初,随着殖民主义的扩张,一些老牌帝国主义国家已经产生了“国际托拉斯”,如英荷壳牌石油公司、美国的美孚石油公司、福特汽车公司等。60年代后,跨国公司发展很快,如日本三菱重工业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荷兰飞利浦公司、意大利菲亚特公司、瑞士雀巢食品公司都是有名的跨国公司。70年代后,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韩国、新加坡也纷纷建立跨国公司。据统计,世界上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已达到万家。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公司集团发展到国际化的程度,成为公司集团的一种发展方向。

三、我国公司集团的发展历程

从我国情况看,公司集团的发展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并且已经迎来了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1984年,这是公司集团开始发展的阶段。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以后各种企业联合体及集团都出现并开始发展。

第二阶段大致从1984年10月到1992年。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7年12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企业集团设立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国家决定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这以后母子型的公司集团开始加快发展。

第三阶段大致从1992年中共中央召开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以后到《公司法》(2005年修订)颁布和实施。1991年以来,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进一步明确重点支持以大企业为核心的母子公司型企业集团的发展,提出了进行企业集团试点政策,并确定了57家企业集团进行试点。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意见》,又追加了一批企业集团,共计120家作为国家的企业集团试点集团。

第四阶段以《公司法》(2005年修订)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公司法》(2005年修订)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和新确立了相当数量的涉及公司集团的法律规范。《公司法》(2005年修订)的颁布和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公司集团的大力发展和规范运作。

我国公司集团试点中表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参见李黎明主编:《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8—140页。

1.公司集团发展很快。国家体改委1989年的调查表明:至1988年,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1630个集团,到1995年末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集团有2万多个。估计其中1/5以上即4000个以上是母子公司型公司集团。

2.主要的公司集团都是以大型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国民经济地位重要。对国家首批试点集团部分统计表明,1995年54家集团母公司资产合计为3204.7亿元,平均为59.3亿元,集团资产合计为5692.7亿元,平均为母公司的1.8倍;55家母公司销售收入38164亿元,扣除5家服务企业为3000.6亿元,约占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销售收入7.1%;企业平均销售收入为69.4亿元;55家集团母公司控股的企业平均数为26.4个,加上参股企业为36.3个。

3.上市公司重视通过控股、参股的办法发展以自己为核心的公司集团。至1996年3月沪深上市的331家公司中,314家公司持有3623家关联企业(持股率20%以上的企业),平均关联公司11.5家之多。

4.一批母子公司型的公司集团源自政府和行政性公司改组。一些地方政府设立专事国有资源管理的控股公司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如深圳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央也有些行政性公司及政府机构改组成母子公司型的公司集团或国有控股公司。

5.出现了一批外商控股公司。1995年4月,我国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出资举办投资公司的暂行规定》。根据外经贸部的资料,到1995年底,中国已有外商投资公司105家。欧美日的许多大公司,如松下、东芝、丸红、IBM、可口可乐、西门子、GE、赫斯特、宝洁都在中国设立了外商投资公司。由于外商投资公司还可以从事直接投资,因此,它可能为一家外商在中国设立的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