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高正讲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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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是法治国家的理论先驱

康德的法权哲学与国家哲学是他对实践理性进行深入探讨后的成果与结晶。康德坚持,人作为理性的载体,属于睿智界的一分子,不能被别人只当做工具来利用,因每个人本身就是目的。所有的人,不论其出身背景、宗教信仰、职业、种族、性别等经验条件何其千殊万别,皆同样地自由,也同样地平等。每个人都享有某些与人的本质——理性的载体,亦即道德行为的主体——不可分离的天赋权利。国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每个人的天赋权利,让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展自己的人格。康德认为,柏拉图早就提出完善的国家理念,不能借口这个理念难以实现就把它抛弃。在发表《纯粹理性批判》后,康德就一直在追求建构一部最完善的国家宪法,终于构思出西洋哲学史上最庄严宏伟的法权哲学与国家哲学。

康德是法治国家(Rechtsstaat)的理论先驱,他是历史上第一个以法律界定国家的思想家。康德认为国家是一群人生活在法律规范下的共同体。人是社会的动物,不能离群而索居,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才能发展其人格。人活在社会之中,就有服从该社会的风俗、习惯与法律的义务。而法律就其具有强制性而言,与风俗、习惯不同,一旦违背法律就会伴随着强制性的制裁。就我们未曾参与法律的制定来说,服从法律就是服从他人的意志,也就是“他律”。然而,人作为理性的载体,必然要求“人格的自由、自律和自主”。“自律”意味着人只服从自己——或自己与他人共同——决定的行为律则。只有如此,人才是自由、自主的。康德主张以“纯粹共和”(reine Republik)的形式,也就是现今所谓的代议民主制度来解决此一“他律现实”与“自律要求”相矛盾的困境。人民借着定期的选举,推出代表,组成国会,依多数原则议决法律。每项法律议案的通过实无异于“国民总意志”(Volkswille)的宣示。就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人民是被统治者。然而就法律的根源来说,人民所服从的法律原来是人民所选出的代表间接为他们制定的,服从法律其实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借着民主制度,“他律现实”与“自律要求”双双得到满足,这就是“法治国家”的精义所在。这种理路也正是力图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民主政治的中国所亟须的。

“五四”是我们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每一年、每一次的“五四”回顾,都可以提醒我们,“科学”与“民主”如何强韧地盘据着每代知识分子的心灵。然而,在追求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科学”与“民主”固然重要,却不能以此自足。惟有站在“重建文化主体意识”的基础上,发动一场“思想再启蒙运动”,提倡独立思考,鼓励每个人勇于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科学”与“民主”的内涵才能更加丰富而深刻。倡导启蒙最有力的康德哲学无疑是中国“思想再启蒙运动”的宝贵借鉴。康德的批判哲学不但对人类的认识能力进行了严谨的审查,从而指出科学发展的条件与界限;也对人的自由、自律、自主及人性尊严进行了深刻的论证,从而为法治国家与民主政治提供了最坚实的理论依据。康德固然热爱科学,却能不陷入“科学主义”的迷思;康德固然是自由主义的中坚,却也能包容社会主义的诉求,因此他的法治国家理念不仅被自由主义者奉为圭臬,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无可回避的课题。今天中国要想推动一场思想再启蒙运动,要想确保改革开放事业的全面胜利,要想推动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全面进展,加强研究康德哲学,毋宁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