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如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与员工之间很容易发生争议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因此我们重点阐述这部分内容。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类型的劳动合同解除,属于“郎无情,妾无意”,双方“你情我愿”,因此操作起来比较顺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综上所述,员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企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则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因为培训与企业约定了服务期,则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支付违约金。
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1) 企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上述情形下,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需要固定相关的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很多时候是依据第二款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即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要求,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企业最好的告知方式是请员工认真阅读规章制度并签字留存。
2) 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情况下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据上述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员工医疗期的期限。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依据上述第二款规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要注意固定证据,即能够证明员工不能够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常见的证据是经员工签字的绩效考核结果。
3)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经过劳动部门备案后的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须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综上所述,企业依据本条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员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部门备案。
在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一些特殊群体进行了保护性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的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也不是不能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员工,企业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还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个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根据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范例2-1】 某企业《劳动合同书》
编号:______
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
居住地址(实际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鉴于乙方愿意到甲方工作,并且乙方承诺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鉴于甲方愿意接收乙方为其工作,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自_____ 年 ______月 ______日起生效,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终止。
第二条 本合同试用期 ______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凡乙方符合以下录用条件的,甲方与之继续履行本合同。反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 具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二) 与前雇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关系);
(三)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以及不适合现任岗位的身体缺陷;
(四) 与其他任何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用工主体之间无劳动关系;
(五) 无可能导致公司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六) 过去或现在没有签署任何可能与本协议条款相抵触或妨碍其履行公司职责的其他协议。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在______ 部门从事 ______工作,工作地点为______;当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时,甲方有权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商业信息及商业渠道等均为甲方所有,乙方离职时须向甲方完整移交。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乙方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规定,佩带并使用公司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 如乙方未能遵守第七条之规定,构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内部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构建薪酬体系,其薪酬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计件工资等部分。
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______ 元,其他薪酬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自然月度的工资;当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化时,乙方的工资数额相应地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数额的 ______%。
第十三条 甲方于休息日、节假日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加班必须经所在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批准或确认,否则不属于加班。乙方于休息日加班且被公司安排补休的,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甲方从乙方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乙方个人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费用。
五、工作时间、休假和保险福利
第十六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及休假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 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三) 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午餐或发放相应的午餐补贴。
六、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甚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或工作岗位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依据第二十四条调整了工作岗位的乙方,甲方有权按照“岗变薪变”的原则,参照同工种、同岗位其他乙方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来调整其岗位变更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迁移、资产转移兼并、战略或组织结构重大调整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须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犯有甲方规章制度中属于解聘条款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未经甲方同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以及从事第二职业的;
(五) 严重损害公司商誉的;
(六) 连续旷工两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五天的;
(七) 在工作中虚报费用超过1000元(含)的;
(八) 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九) 虚报工作业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 借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的印章者;
(十一) 偷窃同事或公司财物500元(含)以上的,或故意损坏工作、生活设施和公司其他物品的;
(十二) 聚众闹事,煽动或参与斗殴、集体怠工、罢工等活动的;
(十三) 打架或殴打他人或损害甲方其他员工合法权益的;
(十四) 故意不服从管理层决定或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的;
(十五) 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六) 被依法进行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的乙方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六条 经济补偿与赔偿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八条 甲方依法制定、修订并颁布执行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甲方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文件在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保存。乙方有义务到人力资源中心,查询、学习和了解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乙方在此确认: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已经制定的、现行的内部规章制度,本人已经全部知悉并接受。
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以及其他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为本合同之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乙方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并记载于本合同内的通信地址为其真实有效的地址。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通信地址如有任何变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本合同记载的乙方通信地址邮寄(包括但不限于平信、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给乙方的任何文件,除有证据证明属不可抗力或者邮递部门的责任外,均视为已送达乙方。
第四十三条 利用工作时间或工作条件(包括甲方的设施设备、人员或技术)进行的发明或者创造(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及有关的发明权、版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见劳动合同补充附件,劳动合同补充附件与本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
若乙方在甲方的生产操作岗位任职,有可能存在高温、粉尘、苯系物、噪声、电子辐射、烟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果防护不当或不注意防护,可能会对乙方的身体健康造成相应的损害,请乙方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按照甲方生产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个人劳动防护工作。
甲方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艺上、设备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护措施,但为了慎重起见、预防危害,根据岗位需要对乙方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下:工作服、手套、防尘防毒口罩、护目镜、工作鞋、耳塞等,请乙方在日常工作中按要求正确穿戴。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向领导反映或到医务室检查,经诊断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待遇。
当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新岗位的职业病危害,乙方有义务学习并掌握新岗位的职业健康知识,并实施个人职业安全防护。
乙方在职业危害方面需要履行的具体义务:
1.遵守公司制定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
2.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
4.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发现有职业病危害隐患时,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6.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配合公司改善、提高、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预防和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双方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
【范例2-2】 某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回执》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编号:
尊敬的 ______: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决定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起解除/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请您在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前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和补偿。
特此通知。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回执
××公司:
我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收到公司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