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纵观世界历史,腐败现象可谓是人类社会挥之不去的阴影。从古罗马等西方帝国的覆灭,到中国的“历史周期律”,腐败现象一直是国家兴亡、政权更迭的重要推手。时至当今社会,全球仍无任何国家和地区能够完全根除腐败行为。
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深受腐败现象的困扰,但其腐败程度确实有高低之分。不可否认,我国处于腐败问题较为严重的国家之列。以透明国际(TI)2010年“腐败印象指数”(CPI)为例,中国内地在10分满分中仅得到3.5分,在该指数涵盖的178个国家和地区中仅排第78位。虽然“腐败印象指数”顾名思义主要反映受访者的主观评判而不是一国腐败的客观状况,而且该指数的算法存在种种缺陷,使其难以准确客观地反映一国反腐倡廉的实际状况,但是我国目前处于腐败的高发期,却是不争的事实。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腐败都将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主要威胁。腐败不仅会严重降低国家能力,阻碍政府正常运转,而且还会导致种种社会不公,毒化社会风气,影响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时刻威胁国家的长治久安。正是由于腐败问题的危害如此深远,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记者招待会上也坦言,当前的最大危险在于腐败,国之命在人心。
腐败危害的广泛性和深远性,决定了反腐倡廉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总的来说,有两种反腐败方式,一种是事后惩治;另一种则是事前预防。这两种方式有不同的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和侧重点。具体地说,事后惩治的重点在于调查和惩处业已发生的腐败行为及其主体,其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即通过严惩腐败行为捍卫法律尊严,并以此震慑犯罪、警示他人。对腐败进行事前预防的目的,则是防患于未然,即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严格执法和加强监督等途径,降低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和成功率,使其难以发生。如果说事后惩治主要着眼于过去,那么事前预防主要着眼于未来。
除了工作目的等方面的差异之外,这两种反腐方式的作用对象也不尽相同。事后惩治主要是“对人”,即查处各类腐败行为的行为主体。事前预防主要是“对事”,即通过识别和消除腐败行为所借助的各种条件,实现“釜底抽薪”。如果把事后惩治比作在下游捕杀漏网之鱼,那么事前预防就好比在上游加固堤坝和渔网,防止更多的鱼破网而出。下图表明了这两种反腐败方式之间的根本差异。
两种反腐方式之差异
严厉惩治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一直是我国的主要反腐败方式,而且国家打击腐败的力度在不断加大。然而,改革期间各类腐败现象的急剧增长,充分显示主要依靠事后惩治遏制腐败存在明显缺陷与不足。笔者认为,事后惩治本身存在以下三种缺陷,决定其无力阻止腐败行为的蔓延。
第一种缺陷是事后惩治的“事后”注定其行为的滞后性。纪检监察和检察院等反腐部门一般要通过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发现公职人员的可疑行为之后,才正式启动调查。这些部门反应再敏捷、动作再迅速,在时间上也已明显滞后于腐败行为本身,而且腐败行为所造成的各种危害、损失和成本往往早已成为现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事后惩治属于被动防御,由于反击滞后于对方进攻,所以必然要付出极大代价才能够抵挡住对方的攻势,而且要付出更大代价才能夺取作战的主动权。作战如此,反腐败工作亦然。
第二种缺陷在于事后惩治本身的不全面性和不彻底性。目前各级反腐部门主要依靠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腐败行为。事实证明,能够被群众和有关部门及时发现的腐败行为只占所有已发生腐败行为的一小部分。这种所谓的腐败“黑数”的客观存在,不仅严重挑战法律尊严和公平原则,而且也助长了其他潜在腐败者的侥幸心理,激发了他们的作案动机。
第三种缺陷是依赖事后惩治遏制腐败无法治本。这也是事后惩治的主要缺陷。腐败的源头远在上游,仅靠在下游阻击腐败行为,难以对源头产生根本性影响。各级反腐部门掌握大量的腐败行为线索,日常的查案工作牵扯其大部分精力和工作资源,使其难以溯流而上,真正根除腐败的源头。这就在客观上导致大量新生腐败行为不断发生,导致某些人认为腐败行为“越反越多”。
总而言之,调查本身的滞后性、腐败“黑数”的客观存在、反腐机关自身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事后惩治腐败的总体效果有限,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扭转战局。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未能有效地遏制腐败蔓延的主要原因。
要想扭转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取得战略主动权,就必须在战略战术上做根本性的调整,改事后防御为主动出击,切断腐败行为的发生链条。具体地说,就是要实现从事后惩治到事前预防的根本性转变,通过对腐败行为的源头治理,力争不战而屈人之兵。本书的研究重点,就在于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消除腐败机会,从而实现对腐败行为的超前预防。
需要说明的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治相辅相成,不是彼此对立。预防腐败并不等于要削弱对腐败行为的调查和惩治,而是要在保持查处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的同时,力图解决上游的问题源头。削弱惩治工作会使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而忽视预防则会使反腐败工作长期陷于查处案件,难以掌握主动权。所以,最合理的反腐败策略在于攻守兼备、惩防并举。
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不仅十分重要,而且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密不可分。预防工作能够显著减轻惩治工作的压力。上游漏洞被成功堵塞,下游捕杀漏网之鱼的工作量自然会逐步减轻。惩治腐败同样能够促进预防工作。严惩腐败能产生杀一儆百的警示效果,这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预防。不仅如此,惩治腐败能为预防腐败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要医治疾病,首先要了解病症发生的深层机理。同样道理,要预防腐败,必须了解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生机理。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每一个腐败案例,每一种腐败手法,都能给预防腐败工作以重要的启示。如果我们不满足于侦破查处了某个案件,而是能够溯本求源,找到腐败行为的根源,就有望做到一叶知秋、举一反三。
虽然各类腐败行为已给我国造成极大的损失,但是“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对这些行为的查处,发现并消除各种制度漏洞和缺陷,就能成功地避免未来更大的损失。古人云“君子不贰过”,一个成熟的国家应能从当前的突出问题中充分吸取教训,全面优化未来的发展战略,降低未来的发展成本。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党和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预防腐败的重要性。2005年,中共中央发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虽然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预防腐败的重要意义,但是对于预防什么、如何预防这些重大问题,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本书的写作初衷就是通过对腐败预防的工作对象和工作方式的探索,为我国今后的预防腐败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笔者认为,预防为本,惩治为用。今后国家应在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的同时,逐步将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重心转移至预防腐败。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找到腐败现象的治本之道,也才能真正掌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