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理论分析
第一章 腐败预防的理论基础
在深入探讨腐败问题之前,首先要厘清相关概念。众所周知,“腐败”在我国是一个极为宽泛的概念。除了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这三种基本类型之外,群众还经常把公款吃喝、公费出国考察等行为都统称为腐败行为,而且还不断涌现出“耳边的腐败”、“车轮上的腐败”、“数字腐败”等新提法。学者公婷在其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英文专著中,更是罗列了一百多种被国人视为腐败的行为。腐败概念的高度泛化,使有些人发出“腐败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感慨。
腐败现象本身的多变性,使得各类腐败行为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但作为理论研究,则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充分把握腐败行为的共性。腐败行为虽然千差万别,手法变化多端,但是从最深层的机理看,所有的腐败行为万变不离其宗,存在一定的共性,即都是围绕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而发生。
基于这种认识,本书采用最基本、最宽泛的腐败定义,即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利(简称公权私用)的行为。其中,公共权力主要指政府掌握的各种行政管理权力,谋取私利既包括当事人为自己谋取私利,也包括为其所在家庭、小团体等谋取利益。
为什么腐败行为会滋生蔓延?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出发,陆续提出思想堕落、制度缺陷、权力集中、“寻租”等不同的解释模式。这些解释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又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思想堕落一说仅能解释公职人员为什么会以权谋私(意愿),而无法解释其为何能够以权谋私(能力)。“寻租”理论能够解释行贿受贿等行为,却难以有效地解释贪污、挪用之类的腐败行为。
笔者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审视腐败行为及其成因,那就是“腐败行为究竟是如何完成的”?众所周知,腐败行为作为违法违规行为,一旦败露后会给当事人带来极高的成本和代价。因此,当事人作为趋利避害的理性个人,势必需要借助各种条件掩饰自身的腐败行为,以降低行为败露的概率,逃避惩罚。如果我们能够成功地找到并消除其以权谋私行为所要借助的条件,就有可能破解腐败行为的链条,使腐败行为难以发生。这是腐败预防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那么,腐败行为究竟需要借助哪些条件?笔者认为,至少需要三个必要条件,分别是公共权力(资源)、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