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斯·亨利·摩尔根的先驱帕加诺
帕加诺提出了上述历史学的命题,不过他并没有停留于此;他试图依据这些命题描述市民社会(国家)的起源、发展和衰落。这一十分有趣的尝试远远超过了孔多塞所提出的问题,在某些方面使人想起美国人类学家亨利·摩尔根在《古代社会》(德文译名,1891年斯图加特出版)一书所做的同样的尝试。
帕加诺不像弗格森等人那样从社会出发,他一如孔多塞,立足于单个的人。帕加诺并不具备真正的人类学的知识,可他精通古希腊、罗马作家的著作,并试图从这些著作中得到有关最早人类在所谓自然状态中的生活方式的启发。在他看来,最初的人类必定分散于原始森林之中,没有家庭,如同荷马所说的“食莲者”一样,是胆小、和平,以树芭草根为生的人。后来由于地壳和气候的变化,人也变得胆大一些,受自我保存本能的驱使而扩大了摄食的范围:人开始追逐野兽,手持棍棒,最终拿起长矛作为武器,以便刺死野兽:于是人就成了猎人,从而进入了蒙昧时期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肉食的结果提高了人的性欲,男人便抢夺妇女(帕加诺想象为单个人游来荡去,以求一逞)。为了能够看管活的掳获物,不致逃掉,所以就有必要建造一个坚固的隐蔽之地,以便将其囚禁起来。开始时将这种掳获物架至山洞和地穴里,再后来男人便造起牢固的有着篱笆的茅屋,于是便出现了固定的住所。由于儿子也和抢来的女人住在父母那里,家庭也随之出现,继而发展为家长制的大家庭。
随着家庭的出现,争斗和战争也应运而起;因为“妇女是将斗争带到地球,使男人以武器反对男人的第一个起因”。此外,那些没有能力自我保护的弱者或住在强者的田庄,或住在田庄的附近,这样就出现了农奴、仆役、战时陪臣、接受保护的隶属,而战争中失去自由的战俘便成了奴隶。
在这一原始发展阶段的构想中,帕加诺表现出还完全受当时流行于意大利和法国的那种天真的观点的束缚——尽管弗格森和休谟有着不同凡俗的见解——不过他并没有按照老框子简单地将国家社会设想为由父权制的家庭组合而成,政府也由家庭建立起来;而是设想从父权制家庭中首先产生出来的乃是以亲属联盟为基础的家庭、氏族和部落的组织。就这一点上来说,他有了大有希望的进步。父权制家庭扩大的结果,正如他在第二卷的第一章中所说,从主要家庭中脱离出分支家庭,它们聚族而居,于是就出现了村落,这同时也就构成了包括许多大家庭的父权制的家庭或亲属联盟。继续繁衍分支的结果,就出现了家族性的地区联盟和氏族联盟。这不是市民政治的,而是血亲的组合将他们团结在一起。帕加诺认为,古代日耳曼人分为血亲的村落、区社和部落公社就是这种亲属组织的事例,特别是有组织的古希腊人部落和氏族以及罗马人的特里布斯、库里亚和塞都里亚更是如此。
在帕加诺看来,这种建立在血亲关系基础上的组织还算不上真正的市民社会或者说是完善的社会,只是一种中间阶段。血亲联盟先是要组合成牢固的“社会体”、建立城市、成立国民大会、组织行政机构、推选出国君,这样就达到了一种政治形态。尔后它们才能摆脱掉野蛮的社会状态,并成为真正的文明或文明化的社会(国家)。由此看来,恺撒时代高卢人还没有建立国家,希伯来人在定居迦南之后,也没有处于士师的统治之下。只是随着扫罗和大卫王的君临,希伯来人才建立了国家。所以说社会和国家是不能简单地等量齐观的。早在国家出现之前,就已有了以血亲联系为基础的社会。帕加诺认为国家虽则也是“社会体”,可是相对来说它是在较晚的发展阶段中出现的特殊社会。他将此称为与先行的社会形式不同的政治的、文明化的或者说也是完善的社会。
帕加诺设想,在国家建立之前就已形成了以亲属联盟为基础的普遍的氏族公社,从而他已达到了与人类学最新研究成果基本上相吻合的认识。然而他在法的观点上大都紧步十八世纪英国社会学家的后尘。他既没有摆脱罗马法的构想,也没能摆脱十八世纪法国自然法学说。他在解释和论证土地个人占有法时,也援引业已多次提到的洛克和卢梭的自然法的观点。弗格森认为,土地占有首先是在这里生活和狩猎的群体或团体的集体财产,决不是从狩猎一过渡到农业立即就有了私人财产法,最先出现的只是有限的使用权,而后才变为私人占有权,所以说土地占有权是很晚才出现的历史社会权;而帕加诺把财产占有权视为自然法的流露,是人“与生俱来”的。他得出结论说,人一定要吃,所以人对活命的自然产品就有一种个人的索求权。为此他可以任意取得他生存所需要的东西,因为按照自然法,这是属于他的,为他所有,并且他的占有权一直可以“达到他的受尘世秩序和法律所限制的力量所能达到的地步”(第3篇文章的开头,第1章和第2章)。帕加诺继续说,所以一个要建立家庭的人就可以取得为其家庭住所所需要的地方,取得以维护其家庭为目的的宅边田地和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