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革命的国家权利中共同意志的概念
美好的共同意志论遭到了更大的破产。在第一次国民大会的演说中人们一再引证“共同意志”,可它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它似乎被理解为诸如对幸福、自由、民族的光荣进行合理的追求这样抽象的东西,或者被认为是新兴的资产阶级贯彻某些自由要求的意志,因而共同意志干脆与自由资产阶级的意志等量齐观。
第一个大的变形是,将共同意志理解为所有个别意志的总和,这是不言自明的,如果不把它看成是个别意志的堆积,难道还有另外的说法吗?然而经验表明,在政治问题上从来没有过全民一致。于是计算票数,多数决定。这样一来,共同意志就成了多数意志。可是人们都有能力以同样的方式来认识自己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吗?卢梭自己不是说过,单个人和整个民族本身都有可能犯错误吗?甚至是全民对共同利益的要求也有可能产生迷惘。最容易迷惘的是那些知识最少、其财产利益与国家利益联系最少的人——亦即穷人。所以富人的意志理应受到更大的尊重和评价——换句话说,共同意志就是富人的意志!
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共同意志就有这样多端的变化。总之,这种变化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之好。西哀耶斯早就在关于第三等级的著作中将共同意志解释为“所有的意志”,单个利益意志的总和,从而还引申出个人将其“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伦理上是合理的结论,因为只有从单个人的不同的“孤立意志”才能产生出作为总和的正确的共同意志。个别意志的不同性正好起一种勘误的作用,以致于利益的多样性同时本身也包含着真正的良药。
在国民大会讨论选举制度的时候,共同意志的概念才表现出它所有的脆弱性。如果说共同意志是所有人表达意志的结果的话,那无论如何其首要的条件乃是:所有人都能够表达他们的意志。因而卢梭就很自然地要求所有成年男子(连他也将妇女排除在外)都毫无区别地参加公共表决,并且是普遍的直接的全民投票。因为在他看来选举所谓人民代表是伪造民意。这后一个要求很快就为第一次国民大会的一些民主人士自己放弃了。因为他们认为,鉴于法国幅员的广大,实行代议制是必不可少的。与此相应的是,在他们看来共同意志无非是由普遍平等的表决权产生的。1789年9月5日佩蒂翁·德·维朗纳弗曾按照卢梭的意思对这种表决权作了如下的阐述:“所有组成社会的个人都有不能转让的神圣的权力去参与法律的制定。在每个人能够表达其特殊意志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对所有这些个别意志的集中而产生真正的共同意志。”
罗伯斯庇尔于1789年10月22日同样也谈到:“任何一个公民,不管是谁,都有权在人民代表的任何一级发出自己的声音,除了这个要求之外再没有什么能符合人权宣言的精神了。因为这一宣言要废除一切特权,一切差别,一切例外。宪法规定,主权在民,在人民的所有分子的整体。为此任何个人也一定要有参与制定约束他的法律的权利,同样也有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这些公共事务也是他个人的事务。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人人都是公民就只是一句空话。”
然而富裕资产阶级的代表决不愿意给予“群众”能以票数来压倒上层公民的权利,所以这样的说法便大行其道:低贱者由于无知,对公共利益缺少关心,所以根本没有资格参加表决。巴尔纳弗于1789年8月11日总结了以下三条理由:“人们强调了三种不同的观点,这在国民大会中已得到通过。首先是见识,不容否认,通常来说,尽管并非每个个别的情况都是如此,一定数目的财产,交纳一定数额的捐税,这为一种严谨的教育,为一种较高的见识提供了保障。第二个保障是,应成为选民的人一定要对公共事务感兴趣,显而易见的是,这种权利兴趣随着他要捍卫的特殊利益而增高。第三个保障最终是对财产的占有,要起码占有使其摆脱为每日生计而操心并使其不易受贿的财富。”
巴尔纳弗继续说道,那些没有财产的公民不具备上述的品质,那些为财富和特权所腐蚀而堕落的人也没有这些品质,所以最适于作选民的乃是富裕的市民阶级:“所以要将中等阶级挑来作为选民,我问问理解我的众人,是不是以交纳十个工作日值的税来作为这个阶级起点的标准,是不是有能力为社会提供某种程度的安全,来作为这个阶级的标准?”
这样巴尔纳弗就明确无误地说明了,自由党所关切的是要保证富裕的市民阶级对立法和行政拥有决定性的影响——对这一动机,温和的自由主义议员迪蓬特·德·纳穆尔斯于10月22日作了更为详尽的阐述:“谁要是一无所有,谁就不是社会的成员……国家行政和立法是财产事宜,所以只有有财产的人对它才发生真正的兴趣。”
然而难道这不是通过剥夺选举权的方式来剥夺穷人表达意志的机会吗?这样一来共同意志不就成了某些特权者少数人的意志了吗?对于这样的指责巴尔纳弗采取了诡辩的手法。他说,选举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受国家之托的一种公共职责,社会依共同利益时愿望拥有对该职责的赋予权。所以那些没有成为选民的人也并没有丧失权利。特别是选民的权利是为了人人,为了人人的利益,所以也是为了作为统一体的社会而行使的。
事实上,国民大会于10月22日也通过了决议,不仅保留间接选举制(通过选民),而且也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年满25岁、并在一个区县定居一年以上、交纳三倍于平均日工资的直接税、并和任何私人没有雇佣关系者方能成为初选人。
自由党人对这些所谓的“宪法保障”还意犹未足,10月28日对要成为选民的上述条件又补加了另外的限制,比如要交纳十倍于平均日工资的直接税,要有一定的地产或房产等等;此外还规定,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至少交纳1马克(=245克)白银的直接税者方能成为议员。
这么一来,几乎有三分之二的法兰西国家成员被排除在选举权之外,通过选举制度其他三分之一成员的发言权也受到限制,最后只有一小撮富人才能参与立法活动。可是尽管如此,在第一、第二次国民大会上,人们还喋喋不休地高谈阔论什么令人最为得意的共同意志;后来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斗争越来越尖锐,最终连那些最令人讨厌的空谈家也认识到,卢梭的共同意志无非是社会哲学美丽的空中楼阁。
国民大会把卢梭对代议制的判决抛弃得更快,下面这句话最为说明问题:“现在,凡是有人代表人民的地方,就不再有自由了。”只有卢其什塔洛特所办的《巴黎革命》周报还坚持卢梭全民表决的要求。早在1789年11月,当国民大会讨论市政法律时,这家周报就要求按照瑞士的乌里、施维茨和林间三州的榜样,全民表决民主自治制度。可是甚至马拉也认为,代议制度是必要的,他只是要求,议会要建立在普遍平等选举权的基础上,议员不是代表,而只是选民所委托的人。所以他们要受选民的委托和指令的约束,如果违反他们委托的话,选民有权根据多数决议随时将其议员撤销。就是卢梭也认为某种代议制是不可缺少的;可是他同样要求,议员只取得最高的委托,他们职责范围只限于对法律进行准备,而在一切场合的最终决定权还只保留在人民(通过普遍公民投票)的手中。拉博特·德·圣厄蒂安纳和佩蒂翁·德·维朗纳弗也有同样的观点,而其他各方人士则要求,至少要有所谓人民倡议的权利。鉴于这种要求,在人权宣言中也加进了这样一句话(第6条):“法律是共同意志的表现;所有公民都有权要么本人,要么通过代表来参与法律的制定。”
这对卢梭学说来说只是一种纯粹形式上的承认,上述的引言对于制宪不会产生任何影响。1791年的宪法都是直接违反了上述的宣言:“法兰西的制度是代议制,代表就是立宪会议和国王。所有权力仅仅来自国家,国家只有通过代表才能行使这些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