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相关建议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将进入高度实践化的阶段,要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下一步关注的重点势必集中在具体的方案和机制设计上。解决混合发展的动力、范围和路线图等问题,借力多层次、多功能资本市场,加快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快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建立资本混合的动力机制,解决激励相容问题
当前,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对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均有各自的顾虑。理论上,混合所有制企业存在出资方(国有资本管理者、民间资本所有者)、资本方代表(董事会)以及运营者(企业管理层),应通过制度设计消除这些群体的忧虑,优化针对这些利益群体的激励机制,从而使得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同时具有混合的动力。
(二)明确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即明确资本混合的范围
当前影响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最大不确定性源于中央缺乏明确的政策细则。其中,有两个领域需要重点关注:一个是产业开放,明确不同行业的分类混合政策细则,明确要放开哪些领域、哪些行业,开放到何等程度;另一个是产权开放,明确不同类型和层级的国有企业混合政策细则,如国有企业混合到几级,控股或参股的持股比例如何安排。
(三)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线图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基本方向和范围已经明确的基础上,关键是细化的方案和明确的实施细则。分行业制定让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看得见、进得去、混得好的“线路图”,使非公有制经济能找到进入的结合点和切入点。
(四)加快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化发展
为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化发展,要推动绝大多数混合所有制企业包括其母公司层面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吸收一定比例的专业化人士进入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并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引进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力度,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议事制度,使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每一位董事、监事都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是充当“花瓶”。在公司治理机制层面,有必要建立强制性的小股东累计投票权制度,使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小股东有充分的利益诉求和顺畅可靠的表达渠道。同时,加强制度创新,建议引入“金股”、优先股或特殊管理股等创新手段,有选择地进行员工持股试点,以此丰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途径与方式。建议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少数行业,对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国有股权可实行具有否决权的“金股”制度,以维护国家和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可以将国资以优先股的形式部分留存于改制后的企业中,既满足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现实要求,同时又保证了民资拥有企业经营的话语权,还可以发挥优先股要求稳定回报的特点,使之成为企业经营者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和盈利水平的硬性约束。还可以在重要的国有传媒企业转制、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另外,可以在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辅业改制分离过程中或知识密集型国企中考虑员工持股试点。
(五)发展多层次产权交易市场,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运转的平台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产权清晰和流转顺畅,只有建立起产权自由流动的机制,才能实现资本、股权的优化配置。目前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加快信息披露建设,促进国有企业和各类企业产权的规范、有序、高效流转。另外,要重视发挥资产评估、审计等各类中介组织的独立作用,使其服务方式、程序、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由“管人、管事、管资产”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在大多数国有企业成为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后,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由“管人、管事、管资产”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并进一步简政放权,以监管模式的转变提升国有资本的市场活力。建议实施“权力清单”管理模式,研究涉及监管清单、报告清单和问责清单的权力清单管理机制,让政府和监管机构在不该伸手的时候绝不伸手,有效消除政府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行为,最大幅度减少涉及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让混合所有制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彻底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使混合所有制企业去行政化、去部门利益化,切断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的利益输送链条。
(七)弥补政府职能缺位,构建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健康环境
一是加强政府的信用和公信力。政府应该严格执行特许合同的条款,如及时足额向项目运营方支付费用,补偿企业的政策性亏损,从而为这些领域引入社会资本提供良好的环境,这也有利于降低投资成本。二是在一些公共品属性和正外部性较强的领域,政府应继续承担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责,增强财政补贴的透明度。比如,市政公共交通在引入混合所有制模式后,政府对企业因政策性低票价或维持客流量较少的线路而造成的亏损,进行补贴。三是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最优的风险分担机制是PPP项目的经济活力所在。因此,需要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界定各方的风险,如项目公司应承担融资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而市场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应由政府承担。四是加强对服务质量和成本的监管。公用事业的提供方由国有企业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后,政府必须加强监管,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完善与监管相关的条款,建立定期监管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五是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坚持各种经济成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最终让多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和相互融合。
(八)做好统计数据监测、信用体系建设等基础工作,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加强相关数据统计,设立专门的统计口径,及时公布各类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户数、投资、就业、税收、对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等方面的数据,以更好地监测与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面临的问题,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执笔:臧跃茹、刘泉红、杨娟、刘方)
附表
附表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混合方式
附表2 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方式
续表
附表3 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方式
续表